联合投标和联合体投标区别,联合投标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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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投标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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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通过联合体投标的,资质等级是按高的确定还是按低的确定?
答: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还可以变更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已正式参加了政府采购活动,因此,联合体不可以变更了。
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注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不是就代表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答:是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中如果一方供应商受罚,联合体内的其他供应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答:需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是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加政采活动。同理,如果其中一方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各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单位是联合体,在中标公告中需要体现联合体成员吗?
答:《政府采购法》明确,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明确,中标公告应该包括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综上所述,在中标公告中需要体现联合体所有成员。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一个供应商用两个品牌来投标属于联合体投标吗?
答:不属于。不一样的产品,供应商可以投报多个品牌。是否属于联合体应当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来界定,即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双方组成联合体投标,以甲方为主,款项可以打到乙公司吗?
答:应当根据联合体协议和合同约定执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招标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由上述规定可知,联合体相当于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限制的是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而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目的是防止不同投标供应商之间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而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不会出现上述情况。故此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单位是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招标的。
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保证金可以由一方交纳吗?
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所以只要联合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了保证金,无论是一方交纳还是多方交纳都可以。
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后,又以自己的名义投标该项目可以吗?
答:不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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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投标协议
提到联合体投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并不新鲜。通常,当项目的采购规模较大,且一家供应商难以独立完成时,供应商就会组建联合体进行投标。对大型项目来说,该投标方式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标人的履约能力。有效防止因履约能力差而转包采购项目,损害采购人利益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对联合体投标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层面,联合体投标过程中都有哪些情形需要注意的呢?《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采访了多位业界专家,共同探讨了联合体投标的注意事项。
什么情况下采购人会接受联合体投标呢?
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认为应该从三方面来考虑这一问题。
一是,项目的资质要求。如设计+施工的项目,投标人可能只有其中一项资质。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设计院设计,工程公司施工。通过专业互补,来满足项目要求;二是,项目规模较大。一家企业干不了或干不好,甚至缺乏经验,希望几家联合强化能力,从而顺利完成采购人所提出的项目要求;三是,扶持中小企业。采购代理机构希望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功能,会倾向于大小企业组合成联合体,参与项目实施。
联合体各方都需要具备资质才能参与投标吗?
在原大连市财政局调研员张天弓看来,联合体中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需要资质,有一个企业符合招标项目的资质就可以组成联合体。
张天弓进一步指出,在联合体中资质应当为不同类别的资质。当联合体中出现同类资质的企业,在确定资质等级的时候,才需要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来确定。
如果采购人不愿意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涉及违法呢?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表示,不接受联合投标难以认定违法,但要合理对待供应商。
联合体中标,一方弃标怎么办?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认为,联合体一方放弃中标的,应视为联合体整体放弃中标处理,联合体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指一方的工作由另外一方来代为履行。
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不能因为项目紧急或者不想重新启动招标程序,就以法律没有明确处理指引为借口,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出发随意解读法律条文。
相反,在法律没有明确指引的时候,更要综合实际情况,结合法理深入分析,细化和明确招标要求,才能寻求到合法合规的问题解决路径。
联合体投标以谁为主体
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联合体投标过程中都有哪些情形需要注意的呢?我们通过下面这8个问题来了解一下联合体投标的注意事项。
1.两个事业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采购吗?
答:这不叫“联合体”,这叫“联合采购”,是由不同的采购人就相同或同类采购需求联合自行采购,或者共同委托同一代理机构进行统一采购,最后参加联合采购的采购人根据采购结果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分别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因为不同的采购人批复的预算和计划不同。
通过联合采购将零散的项目集合起来,形成一定的采购规模,实现带量采购和以量换价,不仅有利于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源配置,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经济效益,对具有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要求的采购需求而言,如通用软件、通用设备、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等,具有积极的效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联合体投标只针对资金、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吗?
答:政府采购引入联合体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保障采购质量和效果的需要。如对于一些技术涉及多个不同专业、特别复杂的大型项目,或者规模巨大且履约要求时间紧的项目,一般情况下,一个供应商难于独立完成,允许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能够增强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竞争力和中标或成交后的履约能力,弥补联合体有关成员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达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的效果。二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需要。如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视为接受吗?
答: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就代表不得拒绝供应商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4. 联合体一方受罚,其他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答:需要。联合体是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理,如果其中一方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各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中标,一方放弃中标怎么办?
答:联合体中标后,其中一方放弃中标的,应视为联合体整体放弃中标。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不是指一方的工作由另外一方来代为履行,而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结成联合体投标时,是以载明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的联合协议获得一个供应商身份的,一方放弃中标,说明其违背了联合协议中承诺的义务,联合协议就已经失效,因此,联合起来的供应商身份就不在成立。联合体各方应对放弃中标承担背信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吗?
答: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相当于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故此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供应商是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限制的是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7.用自己的加上别人的产品投标算联合体吗?
参加政府对两个产品采购,招标文件中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一家制造企业因本身不具备两个产品的生产能力,就获得了另一家企业的项目授权书,以自己的产品外加代理另一个厂的产品参加投标,算联合体投标吗?
答:不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是两个成员通过联合体协议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而案例中是供应商以自己的产品加上代理的其他企业产品参加投标,这属于一个供应商提供的非单一产品,而不是联合体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8.联合体投标,三家供应商资质可以互补吗?
一个项目如果需要设备、安装以及土建资质的话,如果采取联合体投标,那么联合体成员中一家有设备资质、一家有安装资质、另外一家有建筑资质的话,这个属于联合体投标吗?
答:可以。联合体投标的优势是:资质互补,如设计+施工项目,投标人可能只有其中一项,设计院设计、工程公司施工,通过专业互补,满足项目对资质的要求;其次,项目大,一个供应商干不了或干不好,甚至缺乏经验,通过联合体可以强化履约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以上问答来自《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已售罄)。
联合体投标资质两家都要吗
提到联合体投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并不新鲜。通常,当项目的采购规模较大,且一家供应商难以独立完成时,供应商就会组建联合体进行投标。对大型项目来说,这种投标方式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标人的履约能力。有效防止了因履约能力差而转包采购项目,损害采购人利益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那么应该如何来解读这条法规呢?在联合体投标过程中都有哪些情形需要注意的呢?
首先,联合体资质如何理解?参与联合体的企业都需要资质吗?
从大的方面来说,“相应资格条件”是指联合体各方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大致上可以分为国家规定、行政规定、部门规章制度三大类。
在大连市财政局调研员张天弓看来,联合体中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需要资质,有一个企业符合招标项目的资质就可以组成联合体。在联合体中,资质应当为不同类别的资质。当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那么在确定资质等级的时候,需要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来确定。
什么情况下采购人会接受联合体投标呢?
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认为,接受联合体投标需要分为三方面来考虑。“首先项目的资质要求,如设计+施工项目,投标人可能只有其中一项,设计院设计,工程公司施工。通过专业互补,满足项目要求;其次,项目大,一个人干不了或干不好,甚至缺乏经验,希望强化能力。三是政府采购希望大支持小,落实政策。”他指出,法规中之所以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准,还是资质管理要求。一级资质干一级活,这是资质管理规定,三级干不了,也不能干。
如果采购人不愿意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涉及违法呢?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表示,不接受联合投标难以认定违法,但要合理对待供应商。
联合体中标,一方弃标怎么办?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认为,联合体一方放弃中标的,应视为联合体整体放弃中标处理,联合体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指一方的工作由另外一方来代为履行。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不能因为项目紧急或者不想重新启动招标程序,就以法律没有明确处理指引为借口,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出发随意解读法律条文。相反,在法律没有明确指引的时候,更要综合实际情况,结合法理深入分析,才能寻求到合法合规的问题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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