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那点事之五附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离婚的附加条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喻涵睿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认可的书面协议。

相信很多对离婚的夫妻,都曾签订过离婚协议书,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上对房屋、车辆、子女抚养问题都进行了约定,那离婚协议书是不是一经签订就生效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戴某(男方)与秦某(女方)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一套归男方所有,自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女方每月给男方1000元等等。后因种种原因双方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2017年5月,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称双方于200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16年12月,秦某要求分手,并与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分割。秦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自己抚养,因离婚协议书是约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不能作为诉讼中分割财产的依据,不同意按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故离婚协议书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如果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没有进行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当成离婚诉讼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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