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安*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商务信息咨询(金融信息除外)等。2019年4月,被告人姜某入职安*公司并担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伙同展某、宋某、沈某、陈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销售部、市场部、客服部等部门,由销售部发展代理、联系客户推荐境外“ECMARKETS”平台,吸引客户投资,由市场部开展公司和平台业务的市场推广工作,由客服部负责解答客户咨询和客户出入金审核、客户及代理开户审核等工作,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安*公司名义,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电话、展会推介等方式,为“ECMARKETS”平台招揽客户、发展代理商,组织境内投资人参与该平台外汇、贵金属、股指、原油等保证金交易,从中获取佣金。经审计,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安*公司官方网站www.ECMarkets.com共发展了463个注册账户,注册账户入金金额共计人民币13,471,339.48元,注册账户出金金额共计人民币10,087,166.37元。客户通过安*公司境外平台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交易量18,995.29余手,安*公司返给销售及代理的交易佣金7.75万美元。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姜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8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十四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裁判理由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外汇、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姜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姜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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