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关于带薪年假的几点知识你学会了吗?今天继续更新5点常见的带薪年假法律知识。
一、带薪年休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如何计算?
根据《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职工在休带薪年休假时,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单位应当给职工补足带薪年休假天数。
二、职工申请年休假时单位要批准吗?
单位安排年休假职工要同意吗?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很多人都理解为单位对年休假有批准权,其实从这个条文里意思来看,职工休年休假的时间是需要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来确定的,单位并无最终的决定权,还要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
三、因职工本人原因没有休年休假的是否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根据《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从条文表述的意思看,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向职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用人单位需证明三点:1、用人单位安排了职工的年休假;2、职工因个人原因未休,这一点常重要;3、职工需要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意愿。
四、职工的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吗?
根据《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在本年度内休年休假的,只能跨一个工作年度安排年休假,且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单方做出决定。
五、带薪年休假中的“年度”如何理解?
带薪年休假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从某年的1月1日到12月31的期间,这与劳动合同中的年度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中的年度是指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到某年某月某日的前一日为一个年度。如劳动合同是2016年7月1日开始的,那么到2017年6月30日为一个年度。
关于带薪年假几个常见问题都在这两篇文章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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