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微信公众号“抖某”上发布《关于抖某起诉腾某垄断的声明》之后,阅读量迅速攀升至10万+,抖某平台上某媒体发布的《索赔9000万,抖某起诉微某和Q某限制分享》短视频的点赞量迅速超过200万,此案引发的关注由此可见一斑。
索赔9000万
2月2日,先是有媒体报道,抖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诉状,认为腾讯通过微某和Q某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某的内容,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抖音要求法院判令腾某立即停止这一行为,刊登公开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抖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万元。
对于此事件,账号主体为“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鹅厂黑板报”作出回应称,暂未收到关于抖某起诉的相关材料,“腾某及其产品遵循公平竞争、开放合作的理念为用户和第三方产品提供服务”,“字某公司的相关指控纯属失实,系恶意诬陷”。
微信公众号“抖某”在《关于抖某起诉某讯垄断的声明》中证实,2月2日,抖某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向腾讯提起反垄断诉讼。理由是自2018年4月起,腾某旗下产品微某和Q某以“短视频整治”为由,开始了对抖某等产品长达三年的持续封禁和分享限制。“微某封禁最初的理由是‘短视频整治’,而在整治期间,腾某自己却推出十几款短视频产品”,声明还强调“这侵犯了抖某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用户利益”。
旷日持久的诉讼?
对于这场微信公众号“抖某”上自称“可能旷日持久的诉讼”,确实引发了极大关注,网友纷纷留言评论。
欲证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诉,既要证明涉嫌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还要证明其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且还应考虑证明涉嫌企业没有合理理由而实施了滥用行为。
“鹅厂黑板报”在上述回应中表示,“字节某某旗下多款产品,包括抖某通过各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破坏平台规则,已被法院多个禁令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字节某某及相关公司还存在诸多侵害平台生态和用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继续提起诉讼”。
对此,抖某则认为,微某和Q某,作为月活用户分别超过12亿和6亿的国民级社交通讯产品,不仅有完备齐全的用户好友关系,而且已经深入用户生活的各个领域,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设施。腾某通过微某和Q某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毫无疑问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如在诉讼阶段抖某仅以微某和Q某作为月活用户分别超过12亿和6亿的国民级社交通讯产品,有完备齐全的用户好友关系,和已经深入用户生活的各个领域,就下结论说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说服力不强,而应考虑腾某通过微某和Q某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某的内容,是否有反垄断法下的合理理由。对于腾某而言,既需要举证其在相关市场上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要证明其拒绝分享的行为具有反垄断法下的合理理由。双方都需要更详细的分析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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