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然,具有单方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要解除合同,还应当向相对方做出外在行为的意思表示,亦即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总的来说,合同一方当事人要解除合同,首先应当具有解除权,这个解除权既可以来自合同约定,也可以是法律规定。当合同解除条件满足时,该合同当事人便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那么,对于具备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而言,是否只要解除权人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就一定会被解除呢? 案例 问 那么该案当中,B公司是否能够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主张解除合同呢? 答案是否定的,该案中,B公司发送的第一封《通知函》并非直接行使解除权,而是催告A公司继续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因此此时B公司并没有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通知函》中仅明确了双方就有关事宜协商的2日期限,而未明确A公司支付逾期费用的具体时间,故在A公司于2018年1月8日支付了相应的许可费且B公司也已经接受了该款项的情况下,应当认为B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就不再成就,其失去了据此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换言之,当B公司催告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了A公司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之后,B公司的解除权就已然被其自行放弃了,当其放弃行使该解除权并继续履行了合同以后,便不能再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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