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中的试用买卖规定,债权的法律适用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吴清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经历这种情况:卖家会说:您可以先回去试一试,然后在决定是否购买,我们也很乐意接受这样的邀请。因为既可以免费的用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也可以判断出物品的价值和是否适合自己,但是这里面也存着一定的“坑”。

首先:试用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可以约定这个物品的试用期限的;如果双方没有对期限作出约定或者说作出的约定的意思表示不是很明确,则依照一般的规则处理,最后到由出卖人确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

其次:如果我在试用期限届满之后,并没有明确的表示购买,而是沉默,没有发出意思表示,这个标的物是否已经被购买了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你沉默的时候,已经视为购买了;当然,如果支付了款项或者有其他明确的行为,则为同意购买。

最后:在日常生活的物品试用买卖中,可能会约定一定的使用费,关键是在于使用费双方并没有约定或者说约定不是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作出的时候,出卖人是否还能请求支付使用费呢?在《民法典》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出卖人是不能请求支付使用费的。因为出卖人作为试用合同的邀约方是能够考虑到使用费的问题的,如果没有约定,则视为卖方已经放弃了使用费请求权;另外,在物品的试用期限内:物品灭失毁损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出卖人决定试用买卖的是为了使买受人购买,出卖人自愿承担货物损毁的风险。

试用买卖是买卖合同中一个较为特殊的类型,而由此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也就更加多,只有明晰了《民法典》规定的内容,才能更好的处理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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