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程序流程,行政听证程序属于行政救济程序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邵文松

行政听证程序流程,行政听证程序属于行政救济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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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是当事人在面临较重行政处罚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的程序。以下是听证的适用事项及流程说明:

一、适用听证的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3条,行政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例如:个人罚款≥5000元,单位罚款≥5万元)。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标准同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直接影响生产经营资格的处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情形(如行政拘留、降低资质等级等)。二、听证程序流程1. 告知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并明确申请期限(通常为收到告知后5日内)。2. 申请听证当事人需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3. 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及主持人信息。4. 听证会程序

(1)宣布纪律

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
(2)陈述与举证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及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可提交证据或质证。
(3)辩论与最后陈述双方就争议焦点辩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4)笔录确认听证笔录需当事人签字确认(拒签不影响效力)。5. 听证后处理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和证据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三、注意事项当事人权利保障可委托1-2名代理人(如律师)参加听证。有权申请主持人、记录员回避(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费用承担行政机关承担听证费用,当事人无需缴纳。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63-65条。

通过听证程序,当事人可有效参与行政处罚决策过程,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在收到听证告知后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充分准备证据材料。

行政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

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2023年12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一般由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没收非法财物的价值相当于第一项的数额;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七条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可以设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担任。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主持听证,就案件事实、证据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调查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五)审阅听证笔录;

  (六)决定中止或者终结听证。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等有关人员。

  第十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申请回避;

  (三)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提供证据、申请证人作证;

  (五)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核对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有关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行政机关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等在听证前七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听证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人员应当核实听证参加人员身份并登记。

  第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听证纪律;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当事人、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人员姓名;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笔录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调查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对笔录进行审阅,由听证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交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承受人表明是否参加听证或者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二)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当事人或者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听证;

  (四)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

  (五)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

  (六)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

  (二)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

  (五)其他应当终结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自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到听证结束,不得超过三十日,中止时间不计入在内。

  听证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组织、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张楠

行政听证程序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17号

《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尹力

2017年1月17日

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涉及听证事项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

第二章 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七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受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

第八条 听证人员是指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二)非本案调查人员;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业务知识。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三)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

(四)决定是否需要证人到场作证。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书记员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有关事务。

第十三条 听证人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人员。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等。

第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十六条 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而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申请回避;

(三)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四)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人员是指承办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

第十九条 在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并同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四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口头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好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行政机关提出。在听证时才知晓回避理由的,也可以在听证时提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决定听证之日起3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通知听证参加人,将载明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除因特殊情况决定延期举行听证外,听证应当按期举行。当事人申请延期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六条 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完成下列事项: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宣读听证纪律;

(三)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二十七条 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中止: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听证或者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四)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终止: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3个月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擅自退出听证会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书面说明。

第三十一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可同时采用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三)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证据;

(七)质证的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听证人员签字确认。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三十五条 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同时废止。

行政听证程序应该有多少人参与

在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被视为法治原则的体现,法治社会中的重要环节,为当事人提供了表达意见和申辩的机会,从而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合法、公正和公开。一、适用条件


法定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听证:除了法定听证外,当事人在拘留等情形下,即使不受法定要求,也可以自愿要求进行听证。这种情况下,听证程序是自愿参加的,旨在保障当事人权益和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二、程序要求


期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包括两个关键期限:


申请期限: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的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回避:听证主持人如果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因参与案件调查而已形成固定观点,则应回避。回避是为了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费用: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有助于确保听证的平等和公平。


代理: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以方便行政机关了解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公开: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情况。公开是法定要求,有助于确保程序的透明和公正。


终止: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中途退出,行政机关可以终止听证程序,但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继续行政处罚。


质证: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这有助于在听证程序中充分表达其意见和观点。


笔录:听证程序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这确保了听证过程的记录准确性。


三、审核和决定


法制审核:在涉及当事人或第三方重大权益的情况下,听证程序结束后,行政机关的决定需要经过法制审核。审核的目的是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决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出。对于情节复杂或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决策可能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这种集体决策确保了决策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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