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规则描述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姻关系开始之前,夫妻双方可书面约定某一项或多项债务由夫或妻一方负担。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夫妻个人债务区别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者的区别可通过两个标准来判断:一是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一项债务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该约定在夫妻关系内部具有约束力,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个人债务概念辨析1.夫妻个人债务的概念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第2款之规定,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书面约定某一项或多项债务由夫或妻一方负担;约定一旦形成,在夫妻关系内部,该债务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对外关系上,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约定一项或多项债务由夫妻一方个人负担,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但该约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该约定应为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作出债务负担的约定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2)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合法,是指债务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双方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作出夫妻之间债务负担的约定。同时,该约定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3)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债务的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2.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与夫妻个人债务不同,一般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夫妻之间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无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方负责,配偶另一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而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约定债务由个人负担之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项或多项债务由夫妻一方个人负担的,在对内关系中,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方承担清偿责任。在对外关系中,若能证明相对人知悉夫妻双方关于债务的相关约定的,应受该约定的约束;若无法证明相对人知悉夫妻双方关于债务的相关约定的,则该约定不能对抗该相对人。
具体分析如下:
1.夫妻约定债务由个人负担,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第2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担作约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一旦形成,即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司法实践中,若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非举债方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据双方的约定向举债方追偿。
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双方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作出夫妻债务由个人负担的约定,因该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涉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夫妻之间关于债务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但夫妻双方对债务负担的约定将直接影响相对人即债权人的权益,甚至可能影响国家、集体的利益,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具体而言,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后,在对外债务承担方式上,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同理,夫妻双方约定债务由个人负担之后,在对外关系上,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夫妻双方以书面约定债务由夫妻一方个人负担的,若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若没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则该约定不得对抗相对人,所涉纠纷之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一般认为,夫妻双方关于债务负担的约定要对相对人产生约束力,应当履行公示程序;否则该约定之效力仅局限于夫妻关系内部,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关于夫妻债务负担约定的公示形式问题,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未具体规定。对于夫妻之间债务负担约定的公示方式,有以下参考方案:(1)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2)将约定之内容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报刊、杂志上予以公告;(3)夫妻双方在签订债务协议时,以书面形式将该约定的内容告知债权人;(4)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将约定的内容予以公示,该公示应当便于不特定的相对人查阅。
夫妻约定债务由个人负担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债务负担之约定是否对相对人产生约束力以及涉案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至关重要。为解决该问题,应当将举证责任在夫妻双方及债权人之间做适当分配。
由于区别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夫妻约定债务由个人负担纠纷中,举证责任应做如下分配:在外部关系上,债权人应当初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同时,债权人可以举证证明其不知道夫妻双方关于债务由个人负担的约定。在内部关系中,一方面,由举债方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由非举债方证明夫妻双方约定该债务由个人负担,且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并未分享到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夫或妻一方若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该债务由个人负担的,则该债务应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
综上所述,夫妻约定债务由个人负担的,该约定在夫妻关系内部具有约束力,但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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