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房屋是拆迁吗
针对房地产的征收与拆迁问题,两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房屋征收作为一种独特的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专指由国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土地、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进行重新调整,其本身乃是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国家行为。
而相较于此,房屋拆迁则划归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具体表现为建设单位依据既定的建设规划需求以及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获得相应的拆迁许可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合法拆除的行为。
二、赠与后的房子拆迁了还属于自己吗
关于赠与的房产遭受拆除时,补偿款的归属问题,这主要取决于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
具体来说,2、3、4点的解释如下:首先,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其所针对的权益主体为被拆迁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权人。
若房产证与土地证上所登记的姓名为同一人,则此人便可视为所有者,亦即拆迁补偿的权益享有者。
值得注意的是,在房屋赠与行为尚未完成产权转移手续前,赠与人有权随时撤销赠予。
若赠与行为发生后,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受赠方同样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三、房屋拆迁和房屋征收的区别
协议拆迁与征收拆迁之间存在如下显著区别:首先,协议拆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属于民商事合同范畴,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商业价值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由具备丰富经验的商业人士担任主导角色,依照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进行充分协商并制定出相应的补偿方案;其次,对于公益拆迁而言,其通常是根据行政合同的相关条款来规范各方行为的,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各级地方政府在此类项目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合理且公正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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