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准了还能申诉吗,死刑是必须得死吗

刑事辩护 编辑:熊盈钰

一、死刑核准了还能申诉吗

在死刑核准程序结束之后,有关当事人依然依法享有人身安全的申诉权。

此项申诉权限设立的主旨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救济路径,以便针对可能出现的错误或不当判决进行纠正。

值得强调的是,申诉并不能够阻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承担着监督者的重要职责,对于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工作,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例如审查人民法院移送的相关材料、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卷材料以及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材料等等,以此来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二、死刑是必须得死吗

倘若被裁决为死刑罪犯并不意味着定会走向生命的终点,相反地,在符合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况下,若无需立即执行死刑者,则可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布给予其两年的暂缓执行期。

而被判定为死刑且需立刻执行的罪犯,倘若经历了复核程序,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签发动员执行死刑的命令之后,便将依法执行死刑。

至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无故意犯罪行为被证实且确实需要执行死刑的,那么他们将不再面临死刑的执行。

三、死刑执行方式可以选择吗

在特定情形下,对于死刑的执行方式可供选擇。

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中,确实作出了死刑的执行方式包括枪决与注射两种方式的明确规定。

对于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选择权这一问题,法律尚未对此做出明确说明。

鉴于我国注重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前提下,我们将会尊重并允许犯罪分子自主选择其死亡方式;但若客观环境不允许,则犯罪分子将无法行使选择权,而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死刑的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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