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务法务问答第27期 发包人已付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应否计入向承包人已付工程款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彭颖

建务法务问答第27期 发包人已付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应否计入向承包人已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直接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拒不同意计入已付款,应否得到法院支持?最高法(2017)最高法民终154号判决支持了发包人应计入承包人已付款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关于星宝公司向分包公司直接支付的2250万元及9053312元应否计入已付工程款问题

2012年8月29日,因浦项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之间因工程款支付出现矛盾,分包单位留置涉案工程造成业主上访。烟台市住建局、烟台市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主持召集浦项公司、星宝公司及分包单位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决定由星宝公司先行代浦项公司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分包单位向星宝公司移交工程。浦项公司表示在解决上述问题过程中尽最大努力配合,对此未持异议。后星宝公司向分包单位代浦项公司支付了2250万元并通知了浦项公司。浦项公司称其虽参加了会议,但并未同意星宝公司代付工程款的主张与其在《会议纪要》中表明的意见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因该笔款项系星宝公司代浦项公司向分包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对于该付款行为是否符合分包合同的约定在本案中无法确定。据此,一审法院将该笔款项认定为星宝公司向浦项公司暂付的工程款,如因该笔款项引起纠纷,由双方另行解决,并无不当。浦项公司关于2250万元代付款不应计入已付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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