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官网app,网络违法犯罪举报平台官网入口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宋军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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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您可以通过以下网站进行网络违法犯罪的举报:

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网址:http://www.cyberpolice.cn/wfjb/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址:https://www.12377.cn

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

该中心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举报工作,并提供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统筹做好网络辟谣工作。

您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举报方式进行操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电话

来源:江苏新闻

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中 公安机关清理网络谣言信息70.5万余条

记者从公安部7月21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获悉,自今年4月10日开始,开展为期100天的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行动期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案件2300余起,整治互联网平台企业近8000家(次),依法关停违法违规账号2.1万余个,清理网络谣言信息70.5万余条,以强有力的实际行动整治网络谣言问题乱象,有效净化网络生态,积极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依法严厉打击借热点案事件编造传播谣言违法犯罪行为

按照“以打开路、以打促治”的思路,公安机关分类分级、依法严厉打击了一批借热点案事件有组织编造传播谣言的策划者、组织者和主要实施者。专项行动中,共侦办此类案件500余起,约占案件总数的21%。

其中,云南公安机关对编造发布“云南工商学院有女生遭3名黑人性侵”网络谣言的李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四川公安机关对编造发布“大学生涉嫌卖淫800余次,赚120余万元”网络谣言的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依法严厉打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团伙

公安机关将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与“净网2023”、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热点”“蹭热点”“带节奏”,利用热点话题炒作实施敲诈勒索,通过炒作热点案事件引流牟利,以及为虚假信息有偿代刷“转评赞”的“网络水军”团伙扩线深挖,依法开展侦查调查和打击处置。

专项行动中,依法侦办“网络水军”案件13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20余人。其中,河北公安机关侦破一起“利用热点话题炒作实施敲诈勒索”的“网络水军”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81人;浙江公安机关侦办一起使用群控软件提供虚假“点评赞”服务的“网络水军”案件,目前已依法刑事处理9人;山东公安机关侦办一起粉丝数量超过150万的网络大V,利用制造热点话题实施敲诈勒索的“网络水军”案件,目前已依法刑事处理3人。

加强网站平台源头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同互联网企业、网站签订违法犯罪信息清理整治责任书,督导网站平台严格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对案件侦办中拒不配合、拒不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的网站平台,坚决开展“一案双查”工作,依法依规加大查处整治力度。

其中,湖南公安机关对拒不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造成网络谣言大量传播扩散的某短视频平台开展“一案双查”,依法作出责令整改、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江苏公安机关对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造成网络谣言传播的某科技公司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此外,北京、广东、上海公安机关与新浪微博、快手、腾讯、小红书等大型互联网平台联合发布“拒绝网络谣言 清朗网络环境”倡议书,号召广大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秩序。

曝光典型案例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综合运用警情通报、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报道等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积极教育引导广大网民和互联网企业平台依法上网、依法办网。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已累计发布相关宣传报道文章1.5万余篇,利用“公安部网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宣传曝光典型案例1400余起。此前,公安部已向社会公布了两批共计20起典型案例,今天再向社会公布10起典型案例。

当前,全国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正在开展主题为“打击网络谣言、网警在行动”的宣传周活动,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对网络谣言的辨别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的良好氛围。希望媒体记者、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互联网企业等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的网上舆论环境。

“网络水军”在造谣传谣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三种表现

一些“网络水军”为牟取暴利恶意炒作相关事件,成为网络谣言滋生扩散的幕后推手。

部分“网络水军”团伙公司化运作,运营大量自媒体账号,通过批量编造发布各类虚假文章、视频吸引眼球、引流牟利;

部分“网络水军”团伙在热点舆情事件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蹭热点”收割流量,甚至“造热点”,裹挟舆论、误导公众;

一些不法分子开设假冒媒体网站和自媒体账号,打着“舆论监督”等旗号,以编发炒作虚假的负面信息相要挟,实施敲诈勒索,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例如,在安徽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一起“网络水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组织人员开设多个自媒体账号,大量编发相关企业虚假文章,以负面炒作等方式相要挟,实施敲诈勒索,共作案100余起。目前,安徽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账号均已关停。

公安机关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作案动机、目的和危害,持续分类实施集群打击,严厉打击炮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网上秩序的造谣传谣人员和借热点话题实施敲诈勒索等“网络水军”团伙,全力挤压其违法犯罪活动空间,切实维护网络公共秩序。

当前网络谣言的五大类

为期100天的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对谣言类信息涉及的事件、部门、单位进行了逐一核查,清理了70.5万余条谣言信息,依法侦办了2300余起谣言案件。从这些信息、线索和案件中分析,当前网络谣言可以分为5个大类。

“旧谣新传”类谣言

近年来,网上涉及“偷、抢儿童”等“老旧谣言”在网上反复传播,在全国范围内频繁出现,舆论关注度高,容易引起社会负面情绪,公安机关对此类谣言开展了针对性打击。例如,四川公安机关依法查处10名编造传播“人贩子在越西偷了很多家,现在被警察抓到了”网络谣言的网民,并对造谣传谣网络账号采取关停、禁言等处罚措施;湖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2名编造“湖南三个孩子被偷,疑似被贩卖器官”网络谣言网民,并对造谣传谣网络账号采取禁言处罚措施。

热点案事件的伴生谣言

热点案事件发生后,往往带有巨大网络流量,一些人员借机编造发布涉事网络谣言,以达到蹭流量、博取关注的目的。例如,2023年5月,“湖北武汉一小学生在校内被老师驾车撞倒后二次碾压身亡”事件发生后,四川齐某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编造“小孩妈妈哭得伤心都是演戏,一共赔偿了260万”等谣言信息,形成一定规模的传播扩散,给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对其网络账号采取关停措施。

利用新技术新应用编造谣言

工作中发现,一些不法人员利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汇聚编造网络谣言;一些不法人员甚至使用黑客技术对网站平台进行攻击篡改,获取管理权限后发布谣言信息。例如,甘肃公安机关依法侦办的一起网络谣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将网上搜索到的相关事故信息,利用人工智能软件编辑整合成“火车撞上正在修路的工人,导致9人死亡”的谣言进行发布。目前,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涉校园安全类谣言

当前,学生安全和校园安全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一些不法人员迎合这种社会情绪与大众关切,为博取眼球、吸粉引流故意编造发布涉校园安全类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比如,湖北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名为博取流量和关注,编造发布“初三女生在校被捅13刀”网络谣言的网民;山西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名编造发布“武乡发生一起入室强奸多名不满14岁学生案件”网络谣言的网民。

涉自然灾害类谣言

我国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相关谣言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关注度高,且极易引发群众恐慌情绪,给当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一些网民为了博取关注,故意编造涉自然灾害类谣言。例如,黑龙江公安机关对1名为博取关注,编造发布“城子河火山岩即将爆发”网络谣言的网民依法行政处罚。四川公安机关对1名为博取关注,故意编造发布“宁南县将发生地震比汶川还要凶”网络谣言的网民依法行政拘留。

面对网络谣言,广大网民朋友要坚持做到“三不”

面对网络谣言,建议广大网民朋友坚持做到“三不”,即“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加强自我防范。

要提高对网络信息的鉴别、识别能力,对网络谣言做到不相信、不传播;要坚持理智分析和客观判断,不转发任何未经证实的信息,避免成为网络谣言传播的“二传手”;要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对自己言行负责的角度,规范网上行为。

公安机关也在此提示,编造传播网络谣言,侵犯公民个人权益,扰乱网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还涉嫌触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等犯罪。

公民发现个人合法权益因网络谣言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网络谣言违法犯罪线索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强网络谣言违法犯罪的普法宣传,并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违法犯罪行为。

综合|中国警察网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能追回钱吗

记者今天从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枪爆线索1440条,据此查破案件567起。此外,随着我国邮政快递业高速发展,“互联网+寄递”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此,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夏新东表示,一是督促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提升涉枪涉爆物品辨识能力。三是推动行业平安员队伍建设,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一线快递从业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人民网记者郝萍、梁秋坪)

来源: 人民网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官网手机版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关于征集
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
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经济经营秩序,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据《巴彦淖尔市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线索,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构建共治共享良好格局,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对反映问题属实的将按照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2025年4月8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机关
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
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举报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等领域违法犯罪线索,推动社会共治,根据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巴彦淖尔市范围内发现的涉及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矿产资源、生物安全、食品药品、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以下简称“环食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直接破获案件或者查获窝点并抓获嫌疑人的;

(二)举报在逃嫌疑人藏匿处所,提供相关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嫌疑人的;

(三)提供可疑人员活动行迹及有关信息,为侦破案件、抓获嫌疑人发挥实际作用的;

(四)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环食药犯罪线索且查证属实的;

(五)提供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尚未掌握的环食药犯罪线索且查证属实的;

(六)举报线索发挥重大作用等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内容主要包括:

(一)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自然保护地。

(三)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

(六)非法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七)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八)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

(九)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

(十)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或劣药;实施妨害药品管理行为,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销售上述药品,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数据、资料、样品等欺骗手段骗取药品申请注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十一)非法收购、销售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

(十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的有关规定,私设屠宰厂(场),从事屠宰、销售等经营行为。

(十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疗器材、化妆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十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注册商标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他人专利;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销售侵权复制品;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等行为。

(十五)其他公安环食药侦部门不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一)拨打“110”或公安机关公布的其他举报电话;

(二)通过传真0478-8967512、电子邮件slgazyj@126.com、微信公众号“平安巴彦淖尔”“巴彦淖尔24小时警局”或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官网等方式举报;

(三)投递信函或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

(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或者匿名方式举报。为了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 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犯罪线索,根据其为侦破案件、抓获嫌疑人、收集固定证据等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发放奖金。

(一)一般性案件每起奖励500元至3000元;

(二)重特大案件每起奖励3000元至30000元;

(三)对重大或特别重大案件,办案机关为及时取得有效破案线索,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对案件侦办起关键性作用的,具体奖励金额不受上述数额限制。

适用前款规定,可以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出具的认定报告,综合涉案数量、价值、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具体奖励的幅度。

第八条 按照“谁侦办,谁奖励”的原则,举报奖金由侦办的公安机关负责发放。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牵头侦办的跨省、市违法犯罪,由巴彦淖尔市本级负责发放,所涉及相关罚没款也应缴入市级国库。

举报同一对象多次实施同一种类违法犯罪行为,不累计奖励,可以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按等级内就高标准酌情发放奖金;举报同一对象实施不同种类违法犯罪行为,分别奖励;

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出现多人分别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分配。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详细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举报案件侦查终结之日起60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侦办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遇特殊情况,经侦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奖励期限。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有效证件办理领奖手续;也可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信息进行网上汇兑;委托他人代办代领的,代办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承担后果。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提供虚假犯罪线索骗取奖励的;

(二)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奖励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对象不明,无法查证的;

(四)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有关机关查处的;

(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

(六)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七)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新闻媒体、网络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八)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举报奖励经费,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本级公安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向举报人发放奖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经费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奖励经费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发现有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等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登记材料、线索核查情况、案件办理情况、奖励审批发放等材料。档案材料应当一案一档,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 奖金发放后,公安机关发现举报人有不予奖励情形的,可以收回奖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平安巴彦淖尔

编辑:乔鸿 校对:马彦‍‍‍‍‍‍‍
初审:杨雅康
审核:田昌
监审:王剑
终审: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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