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开庭是谁来管辖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一般管辖原则。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是特殊情况。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比如涉及军人离婚、涉外离婚等,还有专门的管辖规定。例如,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总之,离婚案件的管辖需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确定。
二、离婚的继子女还有继承权吗
离婚后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是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比如提供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关心照顾其生活等,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那么即便继父母与亲生父母离婚,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仍享有继承权。因为这种抚养关系一经形成,通常不会因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终止。
二是未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若继父母与继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未对继子女尽抚养教育义务,不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那么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总之,离婚后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这需要结合具体的生活实际和相关证据来综合认定。
三、离婚时保险如何分配
离婚时保险的分配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婚前购买的保险。若为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且缴费也一直由个人财产支付,那么该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二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若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购买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如人寿险等,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协商分割,一般会由持有保单的一方支付另一方相应的现金价值补偿。
三是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如果保险指定了受益人,且受益人为夫妻一方,那么保险金属于受益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保险金则可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夫妻另一方可能有权参与分配。
总之,离婚时保险的分配要综合考虑保险的购买时间、资金来源、受益人等多种因素,以确定其归属和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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