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布某某与阿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王子璇
【案情简介】

布某某与阿某某于2016年4月离婚,由于布某某无固定工作、无抚养能力,法院将孩子判给了阿某某抚养。之后,由于孩子和布某某的住所相近,所以经常到布某某处居住。但凡孩子提出的物质要求,布某某都会满足。

阿某某发现孩子染上了许多不良习惯后,多次阻止孩子去布某某处,但并无效果,且孩子鲜少回阿某某处居住。因此,阿某某表示孩子既然更倾向于和布某某生活,其可以将抚养权转给布某某,并支付抚养费。布某某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抚养孩子。

2017年12月17日,布某某向昭苏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起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和布某某沟通了解情况,布某某表示自己生活十分拮据,且健康状态也很不好,无法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环境。调委会采取实地查看的方式,来到布某某租住的房屋,证实布某某所言。调委会与阿某某沟通后了解到,抚养孩子期间,阿某某并未向布某某主张抚养费,但无法接受孩子在布某某处染上不良习惯。阿某某表示,若孩子坚持和布某某一起生活,自己愿意变更抚养权并承诺按时支付抚养费。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梳理纠纷经过和争议焦点后,对双方进行耐心劝说和释法明理。调委会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给孩子一个更好的生活”为切入点,通过情法结合的方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给当事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在人民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布某某表示,作为母亲,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依照法律规定,今后会适时看望孩子,也表示不会再助长孩子乱消费等不良习惯。阿某某表示自己一定会教育好孩子,在布某某想要探望孩子的时候,积极予以配合。调解员趁热打铁,适时提出调解建议,获得了双方认可,促使双方就孩子的抚养与探望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劝解下,布某某和阿某某达成了协议:

1.孩子的抚养权仍归父亲阿某某所有。母亲布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

2.母亲布某某两周可以见孩子一次,每次在周六早上由布某某将孩子接走,周日上午必须送回。不能给孩子养成不良习惯,督促孩子认真学习,完成作业。特殊情况需与孩子见面必须经父亲阿某某同意。还要改正自身酗酒习惯,给孩子做一个好榜样。

3.如双方未按协议内容履行,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对方有权中止对方对孩子的抚养或者探望,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点评】

本案件中母亲想抚养自己的孩子,但却没有能力。判定孩子的监护人,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原则,孩子父亲的经济条件相对要好,适于孩子的学习、生活,所以孩子的抚养权继续归父亲阿某某所有。以往遇到的调解案件基本都是父母双方争抢孩子的抚养权,而今天这个案件却是父母双方都“不要”孩子。调解人员主动寻找突破口,适当运用法律条款,在成功调解的同时给当事人上了一堂法律知识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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