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华某与被继承人俞A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育两名女儿,分别是俞大A和被俞小A。
被继承人俞A于2005年1月14日去世,一套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一套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俞A、华某和女儿俞大A三人名下,系三人共同共有。
俞A的父亲俞某(2006年11月29日去世)与母亲刘某(2009年8月9日去世)生前共同生育六名子女,分别是俞B、俞C(2006年10月10日去世)、俞D(2004年4月1日去世)、俞E(2016年8月24日去世)、俞F和被继承人俞A。
另,俞C生前与案外人查某系夫妻,两人共同生育两名子女,分别是俞大C、和俞小C;俞D生前与案外人邹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育两名子女,分别是邹甲、邹乙;俞E与案外人朱某原系夫妻,后于1994年7月16日离婚,两人婚姻期间共同生育两名子女,分别是朱甲、朱乙。
分析:
因为被继承人俞A生前未留任何遗嘱,且其父母均在其去世后再去世,亦未留任何遗嘱,故俞A所拥有的系争房屋1/3的产权份额在其去世后应由法定继承人华某、俞大A、俞小A及父母俞某、刘某共5人各继承1/5。
俞某及刘某去世后,两人应继承的份额则由法定继承人俞大A、俞小A、俞B、俞F、俞大C、俞小C、邹甲、邹乙及俞E共9人继承。其中俞大A、俞小A、俞大C、俞小C、邹甲、邹乙对其祖父母俞某及刘某的财产继承系代位继承。
又因为俞E于2016年8月24日去世,其生前未留任何遗嘱,故俞E应继承份额又转由朱甲及朱乙转继承。
俞A、俞C、俞D均先于其父母死亡,故俞A、俞C、俞D的子女代位继承其祖父母俞某及刘某的遗产。
关于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1)成立的时间条件不同。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代位继承是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
(2)主体继承人不同。
转继承人是所有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可以是被继承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可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而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另,虽然本案并不涉及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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