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侵权双份赔偿】团体意外险与侵权双份赔偿:1、团体意外险的投保人虽是公司或者包工头,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却是受害者,受害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一个保险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后,受害者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2、劳动者与包工头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如承包方存在非法分包,劳动者可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分包方、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案情简介】
xxx建筑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建筑公司将一单项工程分包给一个没有资质的个人杨某,杨某雇佣王某从事绑钢筋,杨某以建筑公司名义为王某购买团体意外险,在工作过程中,王某意外摔伤,花费医疗费14万元,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16万元的保险金后,王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和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公司和杨某认为,其购买保险是为了预防风险,保险公司已赔付部分,应扣除保险已赔付部分。
二、律师代理思路
1、王某作为保险受益人理赔保险赔偿金后,仍有权向雇主请求赔偿,雇主并不因保险受益人已获理赔了保险金而当然免除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条款明确了,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对第三者侵权人并不享有代位追偿权,且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获得保险金后,仍有权向第三者侵权人请求赔偿,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2、建筑公司和杨某既不是意外险的被保险人,也不是保险受益人,对保险金不享有权利,不能将保险金视为是建筑公司和杨某为王某垫付的费用,不能抵扣建筑公司和杨某的侵权赔偿款。
3、建筑公司和杨某为王某购买意外险,应视为其为雇员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达到其分散用工风险的目的。
三、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意外险视为对劳动者的一种福利,保险公司赔偿后,除医疗费外,其他的损失建筑公司和杨某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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