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规定,食用农产品标签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时一

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规定,食用农产品标签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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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标签样板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图源:视觉中国

3 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标准修改单。其中就包括强制标示致敏物质信息、避免使用“不添加”“零添加”用语等一系列与食品标签相关的新规。

要知道在我们日常选购的各类食品中

除了生鲜之外

绝大部分都是预包装食品

而食品标签就像是预包装食品的“身份证”

面对纷繁复杂的食品标签

要如何读懂它们?

四步帮你快速破解食品标签背后的信息——

图源:视觉中国

为什么读懂食品标签很重要?

凡是预包装食品,必须有标签。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将食品标签定义为:“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其中,有些信息是强制要求的,比如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而有些信息是推荐标示的,比如食用方法、致敏物质提示等。(本次公布的新国标中已将致敏物质列为强制标示信息,详情>>)

食品标签以独特的方式,向消费者传递着关于食品特征、性能及食用方法的关键信息,助力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真实属性进而做出明智的购买选择并规避相关风险。学会读懂食品标签,准确掌握食品成分信息,是一项维护健康的重要技能。

读懂食品标签“四步法”

1、仔细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这两个关键信息,对于了解食品的新鲜程度及食用安全至关重要。通过标签上的日期标注,消费者可以清晰地得知食品的生产时间,从而判断其是否在保质期内,确保选购到品质上乘、安全可靠的食品。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保质期是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本次发布的新国标中,要求预包装食品保质期要以到期日的形式标示)保质期的标示方式可以是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到期日,也可以标示为“最好在xxxx之前食(饮)用”等方式。

因此,在标签上还要标示食品的贮存条件,标示方式有“常温”“冷冻”“冷藏”“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等。消费者应注意产品的保质期和贮存条件,食品过期或者临近保质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谨慎购买和食用。

2、学会查看食品名称和配料表

食品名称是食品的标志,它反映了该食品的特征、品种、制作工艺等信息。国家规定应当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食品名称一定要细看!比如“芝麻调味油”和“芝麻香油”,前者是调和油,后者才是纯芝麻油。由于食品名称可能会具有“迷惑性”,因此要了解产品的真实属性,就要看产品类型。

举例来说,如果食品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是“xx奶”,要确定其究竟是乳制品还是饮料,可以查看标签上标注的食品类别,如果食品类型项标注的是“灭菌乳”“巴氏杀菌乳”“调制乳”或“发酵乳”等,则说明该饮品是属于乳制品,如果标注食品类别是“蛋白饮料”,则该食品属于饮料。

配料表是按照“食物用料量递减”的标示原则,标示了食品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等信息(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从健康角度来说,配料表越简短越好,成分多说明该食品是经过深加工的。

此外,有些配料表中可能会藏着一些不太健康的成分,需要我们格外留意。比如反式脂肪酸,它常常出现在糕点、油炸食品、奶茶等的配料表中,像氢化植物油、植脂末、起酥油等都是反式脂肪酸的“马甲”。过多摄入反式脂肪酸会增加心血管疾病的风险,所以看到这些成分还是少吃为妙。

3、读懂营养成分表

营养成分表即“营养标签”,标示了食品的六种营养成分和能量(新国标中已将强制标示的营养素范围由“1+4”扩展为“1+6”)含量值及其占个体每日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其中,“1”是指能量;“6”是指核心营养素,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糖和饱和脂肪(酸)。

学会看懂营养成分表中的能量数值,就能让我们知道吃了这款食品会摄入多少热量。

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是《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的强制标示内容,表示100克或100毫升或一份食物所含的某种营养成分,提供了人体一天需求量的百分比。

比如,某种食品钠的NRV%为20%,说明吃100克该食品就摄入了一天所需钠的20%;若另一种食品钠的NRV%为105%,说明吃100克该食品不仅摄入了一天所需钠的全部分量,还超了5%。

4、留意特殊标识和认证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我们可以看到该食品执行的具体食品安全标准。

除此之外,在食品标签上,我们还可能会看到一些特殊的标识和认证。比如有机食品认证标志和绿色食品标志。有机食品标志表示该食品在生产过程中遵循有机农业的标准,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物质,相对更加天然、健康。绿色食品则是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农药使用、肥料使用等都有严格的要求,是优质农产品的代表。

(参考资料:人民网、科普中国、中国食品安全网)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王建旸

本文来自【交汇点新闻客户端】,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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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标签要求标准

农产品是食物的主要来源,和小达一起了解下初级农产品标签要求及进口食用农产品等标签模板吧。

农产品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版定义,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具体释义: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这里所讲的“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产品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

(初级农产品是指未加工的原始形态的产品,有的是经过初步加工的产品。其中有的直接用于消费,有的用于制造其他产品的原料)

初级农产品标签一般要求及模板

承诺达标合格证

适合直接从事农业活动的农户、农业合作社等

包装食用农产品

应当在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进口食用农产品

进口食用农产品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来源:安食达IStart

供稿:人教股

编辑:姜豪

一审:黄克树

二审:顾艳

三审: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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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最新

图源:视觉中国

3 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标准修改单。其中就包括强制标示致敏物质信息、避免使用“不添加”“零添加”用语等一系列与食品标签相关的新规。

要知道在我们日常选购的各类食品中

除了生鲜之外

绝大部分都是预包装食品

而食品标签就像是预包装食品的“身份证”

面对纷繁复杂的食品标签

要如何读懂它们?

四步帮你快速破解食品标签背后的信息——

图源:视觉中国 为什么读懂食品标签很重要?

凡是预包装食品,必须有标签。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将食品标签定义为:“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其中,有些信息是强制要求的,比如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而有些信息是推荐标示的,比如食用方法、致敏物质提示等。(本次公布的新国标中已将致敏物质列为强制标示信息,详情>>)

食品标签以独特的方式,向消费者传递着关于食品特征、性能及食用方法的关键信息,助力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真实属性进而做出明智的购买选择并规避相关风险。学会读懂食品标签,准确掌握食品成分信息,是一项维护健康的重要技能。

读懂食品标签“四步法”

1、仔细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这两个关键信息,对于了解食品的新鲜程度及食用安全至关重要。通过标签上的日期标注,消费者可以清晰地得知食品的生产时间,从而判断其是否在保质期内,确保选购到品质上乘、安全可靠的食品。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保质期是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本次发布的新国标中,要求预包装食品保质期要以到期日的形式标示)保质期的标示方式可以是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到期日,也可以标示为“最好在xxxx之前食(饮)用”等方式。

因此,在标签上还要标示食品的贮存条件,标示方式有“常温”“冷冻”“冷藏”“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等。消费者应注意产品的保质期和贮存条件,食品过期或者临近保质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谨慎购买和食用。

2、学会查看食品名称和配料表

食品名称是食品的标志,它反映了该食品的特征、品种、制作工艺等信息。国家规定应当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食品名称一定要细看!比如“芝麻调味油”和“芝麻香油”,前者是调和油,后者才是纯芝麻油。

由于食品名称可能会具有“迷惑性”,因此要了解产品的真实属性,就要看产品类型。

举例来说,如果食品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是“xx奶”,要确定其究竟是乳制品还是饮料,可以查看标签上标注的食品类别,如果食品类型项标注的是“灭菌乳”“巴氏杀菌乳”“调制乳”或“发酵乳”等,则说明该饮品是属于乳制品,如果标注食品类别是“蛋白饮料”,则该食品属于饮料。

配料表是按照“食物用料量递减”的标示原则,标示了食品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等信息(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从健康角度来说,配料表越简短越好,成分多说明该食品是经过深加工的。

此外,有些配料表中可能会藏着一些不太健康的成分,需要我们格外留意。比如反式脂肪酸,它常常出现在糕点、油炸食品、奶茶等的配料表中,像氢化植物油、植脂末、起酥油等都是反式脂肪酸的“马甲”。过多摄入反式脂肪酸会增加心血管疾病的风险,所以看到这些成分还是少吃为妙。

3、读懂营养成分表

营养成分表即“营养标签”,标示了食品的六种营养成分和能量(新国标中已将强制标示的营养素范围由“1+4”扩展为“1+6”)含量值及其占个体每日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其中,“1”是指能量;“6”是指核心营养素,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糖和饱和脂肪(酸)。

学会看懂营养成分表中的能量数值,就能让我们知道吃了这款食品会摄入多少热量。

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是《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的强制标示内容,表示100克或100毫升或一份食物所含的某种营养成分,提供了人体一天需求量的百分比。

比如,某种食品钠的NRV%为20%,说明吃100克该食品就摄入了一天所需钠的20%;若另一种食品钠的NRV%为105%,说明吃100克该食品不仅摄入了一天所需钠的全部分量,还超了5%。

4、留意特殊标识和认证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我们可以看到该食品执行的具体食品安全标准。

除此之外,在食品标签上,我们还可能会看到一些特殊的标识和认证。比如有机食品认证标志和绿色食品标志。有机食品标志表示该食品在生产过程中遵循有机农业的标准,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物质,相对更加天然、健康。绿色食品则是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农药使用、肥料使用等都有严格的要求,是优质农产品的代表。

(参考资料:人民网、科普中国、中国食品安全网)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王建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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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标签需要哪些内容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规范》《四川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规范》《四川省食品销售凭证规范》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2024〕3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四川省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规范》《四川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规范》《四川省食品销售凭证规范》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四川省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不适用于预包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制售食品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2.1 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

2.2 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 vol的饮料酒,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但依法应当按照药品、保健食品管理的除外。

2.3 标签标识,本规范所称标签标识,指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等附加于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销售、贮存场所的货架、货柜等明显位置,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2020)

4 借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饮料酒术语和分类》(GB/T 17204—202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食品现场制售卫生规范》(DB 31/2027—2023)

5 基本要求

5.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5.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5.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5.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5.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7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5.7.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5.7.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6 标示内容

6.1 一般要求

6.1.1 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应当包括食品的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6.1.2 散装白酒销售标签标识除符合6.1.1的要求外,还应当标注执行标准、生产工艺、酒精度。

6.1.3应当在酒类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等警示语。

6.1.4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1.5 预包装食品拆零销售,其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参照本规范执行。

6.2 食品名称

6.2.1 应在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食品名称。

6.2.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标准规定的名称或等效名称。

6.2.3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标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

6.3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备案管理的散装食品,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6.4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

6.4.1 应清晰标注散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6.4.2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6.4.3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6.4.4 拆零销售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或延长保质期。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在标签标识上标示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6.4.5 保质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

6.4.6 对贮存方式、温度、湿度、光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具体标注。

贮存条件可以参考如下标示形式:

a)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

b) ×× - ×× ℃保存;

c) 请置于阴凉干燥处;

d) 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

e) 温度:≤××℃,湿度:≤×× %。

6.4.7 酒精度(乙醇含量)含量10% vol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6.5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6.5.1 应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

6.5.2 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6.6 其他标示内容

6.6.1 经电离辐射、辐照处理过的食品,应标注“辐照食品”。

6.6.2 转基因散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应当在备注栏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6.6.3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散装食品,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6.6.4 有机散装食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6.6.5 进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标注原产地以及境内进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6.6.6 食品执行标准中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7 推荐标示内容和标示方式

7.1 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7.2 致敏物质

7.2.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标签标识中加以提示:

a) 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 鱼类及其制品;

d) 蛋类及其制品;

e) 花生及其制品;

f) 大豆及其制品;

g)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7.2.2 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标签标识中加以提示。

7.3 鼓励经营者在销售标签标识中标注食品配料表、上架日期等信息。

7.4 经营者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电子货架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相关内容。

8 标签标识格式

8.1 标签标识字体颜色推荐黑色,若手写,字迹要求工整,笔画保持清晰,内容不得有重叠或涂改。标签标识字体大小适中,内容居中。

8.2 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可以与标价签合并展示。

8.3 散装食品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参考样式见附件。

9 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本规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散装食品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参考样式
说明:标签标识的样式和标示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调整,但标示内容不可少于本规范要求;对贮存方式、温度、湿度、光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具体标注;食品标签标识可以与标价签合并展示。
参考样式1:散装食品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
产品名称


保质期


生产许可证编号(备案编号)


生产日期 /

生产批号


生产者/供货者

名 称


地 址


联系方式


备注


示例1:
产品名称

豆干

保质期

6个月

生产许可证编号

(备案编号)

SCXXXXXXX

生产日期 /

生产批号

2023年9月20日

生产者/供货者

名 称

XXXXXX

地 址

四川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联系方式

028-XXXXXXXX;136xxxxxxxx

备注

转基因大豆

参考样式2:散装白酒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
产品名称


酒精度(%vol)


生产工艺


产品执行标准


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


生产者/供货者

名 称


地 址


联系方式


生产许可证编号

(备案编号)


备注


示例2: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
产品名称

散装高粱酒

酒精度(%vol)

52

生产工艺

固态发酵

产品执行标准

GB 10781.1

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

2023年9月20日

生产者/供货者

名 称

XXXXXXX

地 址

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备案编号)

SCXXXXXX


四川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规范

1范围

1.1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的食用农产品销售标签标识,不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收购行为。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1.2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适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2.2 即食食用农产品,指以生鲜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过清洗、去皮、切割等简单加工后,可供人直接食用的食用农产品。

2.3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本规范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2.4 标签标识,指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等附加于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外包装,销售、贮存场所的货架货柜等明显位置,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2.5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零售市场),不包括自然形成的集镇贸易市场。

3 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4 借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

《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2016)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智慧商店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220号)

5 基本要求

5.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5.2 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5.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内容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或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4 不得明示或暗示食用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的某成分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

5.5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可以同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使用外文时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强制性标示内容应与规范汉字含义一致。

6 一般要求

6.1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姓名)等信息。

6.2 对保质期有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

6.2.1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按照以下规定标注:

a) 植物产品标注收获日期;

b) 畜禽产品标注屠宰或者产出日期;

c) 水产品标注起捕日期;

d) 活畜禽应标注出栏年龄;

e) 其他产品标注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

6.2.2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6.2.3 保质期可以使用“最好在……之前食用”“……之前食用最佳”“保质期(至)……”“保质期xx个月[xx日(天),xx年]”等方式标注。

6.3 对贮存方式、温度、湿度、光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具体标注。

贮存条件可以参考如下标示形式:

a)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

b) ×× - ×× ℃保存;

c) 请置于阴凉干燥处;

d) 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

e) 温度:≤××℃,湿度:≤×× %。

6.4 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6.5 即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还应如实标注具体制作时间。

6.6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相应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6.7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注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6.8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7 标示内容

7.1 名称

应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用农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者其购进时标注的名称。

7.2 产地

食用农产品产地标注应当具体到种植、采集、收获或者养殖、捕捞地所在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

7.3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姓名)

7.3.1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具备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姓名。

7.3.2 分装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7.3.3 地址的标识应当使用我国行政区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的官方名称。

8 推荐标示内容和标示方式

8.1 若食用农产品带包装销售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

8.2 食用方法。根据产品需要,可标示对消费者有帮助的食用方法说明。

8.3 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电子货架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食用农产品销售标签标识相关内容。

9 标签标识格式

9.1 标签标识字体颜色推荐黑色,若手写,字迹要求工整,笔画保持清晰,内容不得有重叠或涂改。标签标识字体大小适中,内容居中。

9.2 食品标签标识和标价签可合并展示。

9.3 食用农产品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参考样式和示例见附件。

10 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本规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参考样式
说明:标签标识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调整,但标示内容不可少于本规范要求,表格中加括号的内容为推荐标示内容;对贮存方式、温度、湿度、光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具体标注;食品标签标识可以与标价签合并展示。

(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参考样式

产品名称


产地


生产者/销售者名 称/姓 名


(其他说明)


示例:
产品名称

雷波脐橙

产地

四川省凉山州XX县(XX乡XX村)

生产者名称

XX县XXXXXX专业合作社

生产日期

2024/01/02

保质期

1个月

质量等级

特优

净含量、规格

5kg
贮存条件

请置于阴凉避光处


(二)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参考样式

产品名称


原产国


代理商/经销商

名 称


地 址


联系方式


(其他说明)


示例:
产品名称

智利车厘子

原产国

智利

代理商/经销商

名 称

XXXXXXXX公司

地 址

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X号X幢XXX室

联系方式

021-XXXXXXXX

生产日期

2023-06-02

保质期

1个月

质量等级

JJJ

净含量/规格

1.0kg
贮存条件

冷藏(0℃-8℃)


(三)进口鲜冻肉类产品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参考样式

产品名称


原产国


生产日期


保质期


目的地


净含量/规格


贮存条件


代理商/经销商

名 称


地 址


联系方式


(其他说明)


示例:
产品名称

澳洲米龙牛排
原产国

澳大利亚

生产日期

2024-04-12

保质期

2024-06-29

目的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净含量/规格

1.975 kg

贮存条件

冷藏(0℃-8℃)

代理商/经销商

名 称

上海闵行XXXX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XX区XX路XXX号

联系方式

021-XXXXXXXX


(四)进口食用农产品分装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参考样式

产品名称

(分装)

原产国


代理商/经销商

名 称


地 址


联系方式


分装企业


分装地点


分装时间


分装后保质期


(其他说明)


示例:
产品名称

智利车厘子(分装)

原产国

智利

代理商/经销商

名 称

上海XXX公司

地 址

上海市XXX区XX镇XX路XX号

联系方式

0571-XXXXXXXX

分装企业

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

分装地点

中国上海

分装时间

2023-06-15

分装后

保质期

2023-07-01

生产日期

2023-06-02

保质期

2023-07-01

质量等级

JJJ

净含量

1.0kg
贮存条件

冷藏(0℃-8℃)


四川省食品销售凭证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向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时,向购货者出具并保存的销售凭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保存符合本规范要求内容的销售凭证,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可追溯。

本规范所称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

2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所称食品销售凭证,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向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时,向购货者出具并保存,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交易凭证。

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1号)

4 借鉴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5 基本要求

5.1 凭证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5.2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书写正确。

5.3 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其余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 凭证内容

6.1 销售凭证填写内容应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6.1.1 销售日期: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6.1.2 生产日期:除食用农产品外,填写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

6.1.3 保质期:除食用农产品外,填写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

6.2 销售凭证内容还应当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生产)许可(备案)证号、编号、单位、单价、金额等详细信息。编号是指销售凭证的唯一识别码,可由一定数字、字母和符号组成。

6.3 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应填写进货日期、产地、销售者摊位信息等内容。

6.3.1 进货日期: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6.3.2 食用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

6.3.3 销售者地址/销售者摊位信息:填写销售者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号等或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摊位号、门牌号等信息。地址应当使用我国行政区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的官方名称。

7 推荐格式要求

7.1 凭证格式:推荐使用A5纸张。也可由生产经营者根据实际需要设定。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可以实施电子化凭证管理,但电子化凭证设置内容应和书式的内容一致。

7.2 字体:推荐使用宋体,标题字体使用三号加粗,其余内容不小于五号字体。

7.3 凭证联:推荐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销售联,作为供货方销售台账;第二联为客户联,作为购货者的购货凭证和进货台账;第三联为记账联,作为供货方的记账凭证。

8 其他

8.1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其销售凭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2 四川省食品销售凭证参考样式及参考示例见附件。

9 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本规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四川省食品销售凭证参考样式及示例

参考样式1:


参考样式1:


参考样式2:


参考样式2:



来源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实习编辑 | 杨琦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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