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解释2024.12.1》,拒不执行的司法解释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戴艺
简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解释2024.12.1》

本文结合2024.12.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解释》及2024.11.25最高院法官发布的针对该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整理。

1.制定背景1.1贯彻落实中央文件有关要求

《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规定,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

1.2与刑法修正案(九)的衔接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但未明确认定标准,拒执解释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

1.3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债务人拒执行为,影响到裁判文书的执行,特别是金融、房地产等领域的逃废债问题,影响经济发展,风险不断累积。

1.4坚持司法实践导向的需要。

2023年,判处4246人,而2023全国执结976万件,信访65550件。2024年1月~10月,判处5289人。拒执罪的适用处于较低水平,与人民需求不符。

2.主要原则2.1政治方向:以人民为中心2.2罪责刑相适应2.3问题导向

三类拒执问题较为严重:判决生效前转移;虚假诉讼拒执;追赃挽损。

3.主要内容3.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2判决、裁定的范围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拒执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也入罪

3.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3.3.1恶意处分、虚假转让、伪证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3.2拒绝报告财产、违反消费令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3.3.3拒不交物、迁出房屋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3.4不履行人身权益

第三条(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如:藏匿孩子拒不移交对方抚养、拒不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

慎重适用,不到万不得已不适用

3.3.5人身保护令、从业禁止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期间,违反禁止令施暴,经处罚仍实施的属于拒执犯罪,参考案例(2024)新4002刑初72号

性侵犯罪教职工,禁止从事密接未成年人的职业

3.3.6经罚款、拘留,再次违反执行措施

以下几种情形均先罚款、拘留,再次违反构成本罪,体现刑法谦抑性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拒绝报告财产、违反消费令

拒不交物、迁出房屋

不协助行使人身权益

人身保护、禁止从业

3.3.7威胁、消极抗拒执行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3.3.8毁损材料、车辆、器械、服装、证件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3.4“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3.4.1”情节特别严重“的5种情形

第四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4.2设置的理由

1-3种情形属于《2015年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3种情形

刑法修正案9增加一档量刑,需对2015年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划分

中央要求加大打击虚假诉讼拒执

《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的规定:“加大对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法条竞合时便于择一重罪,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相较于妨害公务等罪重

3.5有能力执行

第五条 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在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6裁决生效前隐藏也入罪

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转移行为持续至裁判生效

《刑事审判参考》第125集刊载的第1396号案例认定,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立法本意

3.7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本解释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

3.8案外人帮助转移属共同犯罪

第八条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如将存款、房产等隐匿至亲属、朋友名下,亲友可以成为共犯

3.9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第九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10拒执道德款应当从重

第十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此前拒执解释规定为可以从重,此处修改为应当从重,加大了对拒执首先款的打击力度,符合人民的道德观

3.11还款从宽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鼓励履行,促进实际执行

3.12追缴违法处置财产

第十二条 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3.13追赃的司法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3.14公安、检察院不追责可自诉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15执行地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贯彻实施

提高政治站位,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加强公检法机关配合制约,健全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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