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离退休不满5年的员工不能随意解除,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杜安妍

90年代初,长沙小南进入一家企业,从事生产技术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今年3月,企业出现严重困难,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作了汇报,听取了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汇报了裁员的情况。当年12月初,小南收到企业的书面通知,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企业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补偿。接到书面通知后,小南认为,企业这一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是老职工,企业是无法与自己解除合同的,虽然经过小南多次与企业交涉,但在劳动合同中,小南多次与企业发生矛盾,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劳动合同,并要求撤销劳动合同。经审查,劳动仲裁委受理。

开庭时,长沙小南认为,尽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已出现严重困难,程序合法,但本人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了15年以上,离退休也不满五年,企业以裁减人员的方式,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由仲裁委员会撤销,恢复与本人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商家认为其程序合法,听取了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减的。我公司和小南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对于小南提出的要求企业不能同意。

劳资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长沙小南在企业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因裁员而与小南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案的争议点是像小南这样的情况,是否有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是否能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裁减员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即使企业根据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也可以裁减员工,但是,长沙小南这种情况,企业就不能依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即使企业按照规定支付了职工经济补偿金,也不能根据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现因生产经营状况有严重困难需要裁减员工为由,擅自与小南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支持小南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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