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赌博犯罪的赌资如何认定
网络赌博犯罪中的赌资认定具有明确的规定。
(一)直接投注资金
如果能查证参赌人员在网络赌博平台直接投入的用于赌博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应认定为赌资。例如,参赌者通过转账、充值等方式向赌博网站的账户注入资金用于下注,这些实际投入的金额就是赌资的一部分。
(二)接收输赢的资金
在赌博过程中,参赌人员赢取或者输掉的资金也属于赌资范畴。赌博是一种以财物为赌注,通过输赢来获取或失去财物的行为,所以不管是赢得还是输掉的钱都与赌博活动紧密相关,应当认定为赌资。
(三)用作赌注的财物
参赌人员用于在网络赌博中作为赌注的财物价值,同样被认定为赌资。比如在某些网络赌博形式中,以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作为赌注,这些物品按其实际价值换算后也可认定为赌资。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赌博罪累计赌资如何认定
赌博罪中累计赌资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多种方式。
其一,通过收缴的赌资直接认定。在查处赌博案件现场,执法人员收缴的用于赌博的款物,这部分直接可以认定为赌资。例如,赌桌上的现金、筹码等。
其二,按照投注金额累计计算。如果是网络赌博或者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赌博的情况,每次投注的金额相加就是累计赌资。
其三,以赌博赢取的款物来认定。赌博者赢取的金钱或者财物,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也可算作赌资的一部分。
其四,用于购买赌博筹码或支付赌博场所费用的资金。如购买赌场专门的筹码花费的金钱,或者支付赌场场地租赁等相关赌博活动相关的费用等,也会被认定为赌资。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认定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遵循上述原则。
三、法庭上如何认定赌博罪呢
赌博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是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少量财物输赢活动,不构成赌博罪。
二是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以赌博为业是指将赌博作为主要职业或者兼业,长期、反复赌博获取钱财。
三是赌博的行为对象是财物,包括金钱和有经济价值的物品等。
四是要区分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这主要从赌博的规模、赌资的大小、参赌人员的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赌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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