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离婚,可以到最初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离婚申请双方需要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
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核,询问双方离婚意愿、离婚原因以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愿。审核无误之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接着需要等待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过后,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就可以真正解除婚姻关系了。
具体步骤: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名或按手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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