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共有的房产归女方或子女,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乐诗芮

【案情】

2018年2月,甲公司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令张某支付甲公司货款6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判决已生效。甲公司在法院申请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未执行到款项。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张某在离婚时存在协议约定两套商品房全部归女方和儿子,其中一套归女方,一套归儿子的情形,遂另行将张某及其前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张某、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协议的约定。另查明,张某、李某于2003年2月登记结婚,婚内共同购买了两套商品房。张某、李某于2017年12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两套商品房全部归女方和儿子,男方自愿放弃分配。婚姻期间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张某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两套房产分别归女方和儿子个人所有,意图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债务人无清偿债务能力的假象,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事实上也造成债权人未执行到款项,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有悖于诚信原则,该离婚协议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中房屋转让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

【律师分析】

首先、离婚协议虽然属于协议双方的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存在法律界限,一方面必须被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必须被限定在公平正义的范围之内。本案张某、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方和子女个人所有,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意图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债务人无清偿债务能力的假象,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违反公平正义,这种意思自治应受到限制。

其次,离婚协议不能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否则面临极大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诚实信用被一些民法学者称之为“帝王条款” ,其基本价值涵盖在民事法律规范中,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都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离婚协议约定共有的房产归女方和子女,实质上是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转移到一方名下以转移财产,存在为了规避债务而签订离婚协议的嫌疑,事实上也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本身就是违反诚实信用的表现。

最后,离婚协议中财产的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依法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协议具有双重属性,其中协议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具有人身属性,而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则具有财产属性,这就意味着离婚协议书中存在着《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编所调整的对象。《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而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等条款对此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无偿转让或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的财产非正常减少,导致其偿付债务的能力下降,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即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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