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赔偿责任,受托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董莉

第九百二十九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概述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应当勤勉注意,避免给委托人利益造成损失。对于因受托人的过错致委托人受损时,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构成受托人赔偿责任的过错要件方面,依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而定,根据委托合同是否有偿,有所不同。委托合同中的注意义务是指,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应当对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结果以及对委托人利益的影响,给予一定程度的注意,以免产生不利于委托人的后果。

二、受托人处理事务有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单方面获益而受托人未获报酬,因此,对受托人的注意义务不能提出过高要求,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可,不应对其轻过失承担责任,只有当委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时,才负有赔偿责任。所谓故意,是指受托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可能发生,但却促使或者放纵该损失的发生。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受托人在其注意义务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比如,甲无偿委托乙办理汇款、取款事务,乙取款后恰遭遇抢劫,钱款被全部抢走。因抢劫案件既不具有规律性,也不具有普遍性,乙没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属一般过失而非重大过失,故乙对钱款被抢的损失对甲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因委托人支付了报酬,应当加重受托人的注意义务,此时受托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只要委托人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偿委托系双务合同,受托人处理事务可获得作为对价的报酬,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较重,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受托人违反此种注意义务,即具有抽象轻过失,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然受托人对其轻过失便须承担责任,既然受托人对其轻过失便须承担责任,那么对其重大过失和故意自然也承担责任。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受托人超越权限的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授予受托人对委托事务的处理权,依此处理权受托人有权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受托人的处理权限是其对一定范围的委托事务享有处理权,他取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在此意义上,受托人的处理权限应当根据《民法典》第920条来确定,在特别委托的情形下,受托人对一项或数项委托事务享有处理权;在概括委托情形下,委托人对一切事务享有处理权。在此之外,如果受托人处理其他事务,则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如果因此造成委托人损失,受托人应依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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