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深圳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采购贴片电子元器,数量为3000件,含税单价为人民币14元,货款总额为人民币42000元。原告已根据被告的要求向被告出货,被告已于2019年11月5日签收,双方约定“货到三天内”付款。
但被告一直未依约支付货款,经过双方协商,被告于2020年2月10日签署《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要求被告于2020年2月29日前必须支付货款,否则将追究被告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经原告再次催告亦无济于事,故诉诸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2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利息人民币3248元(上述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9日起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51248元)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调解款46300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20年5月20日前支付4300元;第二期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21000元;第三期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21000元。
三、原告当庭向法院提交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申请。
四、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以及诉讼费541元、担保费700元、保全费532元、律师费6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作为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双方全部权利义务终结。
六、本案诉讼费用541元,由原告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拖欠的货款42000元及相关的逾期支付利息,代理律师立案后申请了财产保全,双方最终调解结案,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与此同时,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解除保全。
经与委托人核实,被告已全面履行民事调解书的相关义务,案件顺利办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020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