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关民法典生效后,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引发了人们的广泛讨论,但是大多数人对于“离婚冷静期”只是一知半解。那么,关于离婚冷静期,我们应该了解的地方有哪些?
首先,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仅仅在政府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其次,民政部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现在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我们主要了解下冷静期和审查部分: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最后,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而不适用于诉讼离婚。人们对离婚冷静期存在的误解大多也在于此,以为设置了离婚冷静期之后,只要是想离婚不论协议还是诉讼都要有冷静期,因而对其产生了抵触心理,但事实并非如此,对此大家应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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