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无论个人或者企业都会涉及到资金周转困难的行为,因此借贷合同的法律纠纷关系经常发生。涉及到民间借贷合同与商业借贷合同的时候,人们往往难以进行实质性的区分,将二者混为一谈,二者之间存在怎样的具体差异呢?
民间的借贷合同与具体的借款合同在现实的纠纷处理中,是较为相似的。最本质的差异对比如下:
1、交付的方式:普通的借款合同的生效一般是基于签订而决定。此外是涉及履行的问题,若借款合同的一方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则需要追究其产生的违约责任;与之相比,民间的借贷合同注重借款的交付,若双方的借款没有实际上进行交付的话,则认为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事实。
2、交付的事实:注重在借款过程中的交付实际数额。在借贷数额的认定时,借款合同可以基于双方的约定来认定数额。而民间借贷的数额不以双方的约定为准,而是依据双方的实际交付数额为借款的数额。
3、意思自治的限度: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法中注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借款合同的项可以允许双方当事人对于数额方面进行意思自治。但是,对于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会被限制,例如利息需要约定在一定限度范围内,否则会导致该合同的效力存在一定的瑕疵。
4、合同主体: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合同的主体为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相互签订合同,而借款合同则强调具有金融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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