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不还,还想虚假诉讼“捞一笔”,犯了两个罪!,虚构事实借钱不还,起诉好还是报警好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张璇

2020年4月,袁某娟将张某、陆某诉至玉环市人民法院,要求两人偿还借款7万元及相应利息。袁某娟表示,2018年11月15日,张、陆两人共同向其借款7万元;2019年12月,张某出具资金往来确认书,确认该笔借款尚未归还。

对此,两名被告表示,该笔钱实际上由陆某使用,陆某已在2018年11月21日归还。因陆某未将还款之事告知张某,张某才会出具资金往来确认书。

然而,袁某娟认为,陆某于2018年11月21日归还的,其实是2018年10月19号的一笔6万余元的借款,并非该笔7万元的借款。

“你乱说,10月19号那笔钱是我借的,我当月25号就已经还给你弟弟袁某了!”张某严肃反驳,并向法院提交了分户明细对账单等证据材料。

庭审现场,作为证人的袁某否认了张某的说法,并表示当天自己往账户里存入的68400元是其他金额调动。

可以看出,双方之间金额往来十分频繁,该案的争议焦点变成——2018年10月25日,张某是否归还袁某借款。

为此,经办法官来到银行调取相关证据,发现张某取出7万元的时间和袁某存入68400元的时间仅差18分钟,且两家银行相差仅200米。从时间、金额、空间等方面均符合张某向袁某交付7万元的特征。

袁氏姐弟一直否认,法院结合录音、原告存款事实等,认定本案借款已经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缺乏事实依据,故驳回原告袁某娟的诉讼请求。

失信被执行人有钱不还,而是把钱拿去借给别人,还企图在债务人归还欠款后利用虚假诉讼“再捞一笔”。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个都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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