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房能否直接过户
根据相关法规,拆迁安置房并无法直接进行过户交易。
在获得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之后,受补偿方才有资格履行相应的过户手续。
这主要源于我过实行的不动产权登记制度,即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以及消灭等事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经过有效登记,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反之,若未进行登记,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拆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怎么过户
在您进行房地产交易前,务必确保所购买的房地产具有房产证,因为这是进行过户手续的必要条件。
在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务必提前准备齐全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房屋过户必须提供以下重要材料:即《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房地产权属证书等。
若没有房产证,就无法完成过户手续。
三、拆迁安置房如何办房产证
在办理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时,首先需要保证该房产已经依法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且应当向县级或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请。
经过严格核实之后,由同级别的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接下来,凭借着这份证书以及与房屋建设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向县级或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申请。
经过房产管理部门的认真核实确认无误后,将会为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产证。
这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执行的程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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