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上海楼市的疯狂,卖家跳价违约的情况频繁出现,许多不知道通过法律武器维权的买家,常常收了双倍返还的定金就息事宁人,事实上,卖家根本没有合同的解除权,买家不仅可以在双倍定金与合同约定的20%违约金中自行选择,更可以向卖家主张房价上涨所造成的差价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卖方违约时,显然选择权在买家,切记不要被卖家牵着鼻子走,拿个双倍定金就走人了,一定要主张20%的违约金(按上海的房价,20%的违约金大概率是高于双倍定金的),即便法院会视情况调整,这也是前期和卖家协商调解阶段的强硬筹码,不可退让。下面我们来看实际案例(感兴趣可根据案号自行查阅原判决书)。
案例一:(2018)沪01民终11936号
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转让价格为850万元,定金50万元。
本案审理中,负责该次交易的中介表示,“其通过电话及面谈方式与买方协商,最终确定价格为850万元。9月7日,卖家向其发消息,要求将价格调整到970万元”。
对于卖家的跳价行为,买家发出催告函,要求卖家履行合同,否则将解除合同并要求170万违约金。最终卖家违约。
法院认为,卖家未能履行合同进行网签,其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应当对协议解除承担法律责任。支持了卖家向买家支付170万违约金的请求。
案例二:(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2862号
2015年8月,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宝昌路XXX弄XXX号XXX室以及8-9号地下两层车位17(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价格人民币63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车位价格30万元、家具家电装修补偿90万元,共计750万元。
后因房屋被司法查封导致卖家无法履行合同,法院查明,2016年11月12日(本案判决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系争房屋市场价为1200万元左右。
最终法院判决,卖家向买家赔偿中介费10万元及差价损失400万元。
从上述2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考虑到实际损失,卖家违约时,不仅可能赔偿20%的全额违约金,甚至因为房价上涨需要赔偿房屋差价。且房屋差价的参考市场价是以开庭或判决时为准,并不是以违约时为准。
律师建议:在购房时,卖家如果不履行网签义务,买家可以争取20%违约金或房价上涨的差价赔付,如上述案例一中,选择定金罚则只能获得50万元的赔付,而原告选择了违约金获得了170万的赔付,差距不可谓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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