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与李先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李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借款并出具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李先生没有按约定还款。张某催讨无果后,诉请李先生、陈女士夫妻双方共同返还借款。陈女士称,对其丈夫的借款行为毫不知情,对于该笔借款,陈女士是否需要返还?
丘敏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要判断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要偿还。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债权人可以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外,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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