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至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涵盖两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绝大多数所得财产。也正是基于上述财产性质的共同性,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又特别强调两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置权。
离婚时候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协议优先原则,只有在无协议或者协议无效时,才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离婚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诉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最高表现,如果没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的所有权则形同虚设。所以,依照民法典共同共有的原理,即夫妻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否则就侵犯了另一方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将离婚时界定为法律后果的承当时间符合立法目的,应当明确离婚时,并非对一方非法处置财产行为的时间点界定,而应当理解为法律后果的承担时间,即只要离婚时发现,一方于离婚诉讼期间或者离婚诉讼前有上述非法处置财产行为的,都符合民法典第1092条的情形,可以承担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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