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难以“定性”的农村拆迁项目,如何维权,农村拆迁不合理找哪个部门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韩怡依

针对难以“定性”的农村拆迁项目,如何维权?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单纯征收性质的农村房屋拆迁逐渐呈现下滑之势。很多地方的农村拆迁演变为村委会、村集体唱主角,地方政府在幕后操作。称谓更是各种各样,反正就是不叫“征收”。那么,农民朋友们该如何应对这样的新型拆迁模式呢?如何维护自身权利呢?

一、农村征地拆迁或将有所减少

原因有三:

1.征地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标准被《土地管理法》所明确列举,不符合标准的就无法走征收;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持续试点,部分集体土地无需征收为国有也能入市交易并建房供城市居民租住(只租不售为原则,与小产权房有本质区别);

3.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稳慎探索,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有望被盘活利用,无需征收为国有就能实现其市场价值。

二、如何维权?

针对村委会、村集体和其他民事主体发动的“村民自治”性质拆迁,农民需做好以下事情

(一)结合公告和村民自治的各类会议,及时行使权利发表意见。

村里要搞拆旧建新、集中上楼这么大的动作,一定要经过法定的村民自治程序才可能合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10天通知村民。

第22条进一步指出,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是由村里18周岁以上的村民所组成的。

故此,前述通知应当在村内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并通过广播站反复播报、村民代表入户告知等形式告知到每一户、每一人。未经依法通知而直接请代表来开会、决议,是不符合村民自治要求的。

一旦开会,村民要积极参加并积极提出意见,就拆旧建新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充分发表意见,不同意的一定要落实到纸面上,不要仅仅拿嘴说。

同时,村民有权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询问了解情况,弄清相关行为的政策依据和目标。这也能为促使其行使监督职责创造条件。

(二)对形成的决议、方案不满的,要及时寻求救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据此,一些法院在裁判中认为村民对拆旧建新行为的相关决议不满时,应当通过此途径实施救济。即向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进行书面反映、举报,要求其进行查处。

但需要指出的是,若项目“指挥部”或者村委会作出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进而希望据此拆除村民的房屋,此时村民完全有权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将村委会诉至法院。“村民自治”的有关会议和村两委都是无权强制拆除村民的合法房屋,收回村民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

(三)村民会议的表决结果和据此形成的方案、决议,仍只对愿意参与搬迁改造的村民有效。此类项目不具有行政强制性,对补偿安置不满就不要签约搬迁,

村民对其合法建造并居住使用的房屋享有完整的物权,受《民法典》的保护且具有排他性。任何“他人”都不得擅自替所有权人做主,以“帮拆”“助拆”等名义侵害他人的物权。

对于业已发生的强制拆除行为,村民切不可认为“胳膊拧不过大腿”而被动接受不公平的补偿,而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走相应的诉讼程序,追究违法拆除房屋主体、人员的法律责任,让其将损失赔偿给我们。

切记,不是征收就不具有强制性。即便拆迁方作为民事主体就是要“硬上”,也必须先想辙起诉村民,在获取胜诉判决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过已有的裁判指出,如此“官告民”是不成立的,行政行为不能允许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村委会这样去做。

包括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这类改革试点举措,其前提也必须是“自愿”,而不能搞强制。

最后想提示被拆迁村民的是,“拆旧建新”要尊重村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大家还是要树立足够的信心,不被乱七八糟的项目名称所迷惑。如遇违法行为,切实做好以上内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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