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罪立案标准及量刑表,纵火罪和放火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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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罪量刑标准
什么是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关于放火罪的处罚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案情回顾
2021 年 4 月 10 日凌晨 2 时许,姚某酒后回家途经西安市未央区新广路与浐灞大道路口附近时,为发泄工作压力,用打火机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新广路西侧的小客车的车衣点燃后径自离开,此后该车被烧毁。后火势蔓延又引燃了被害人宋某、马某的两辆小轿车。路人报火警后,消防人员赶至现场才将火扑灭,着火现场附近有树木和其他停放车辆,十余米外有木地板商铺及幼儿园,一旦火势蔓延,后果不堪设想。
后经鉴定,周某车辆损失为 141667 元、宋某车辆损失为 2627 元、马某车辆损失为 8667 元。(法院依法通知宋某及马某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两车主未起诉。)
法院审理
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为发泄不良情绪放火烧毁他人车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同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惟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能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可依法减轻处罚;遂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姚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赔偿经济损失14167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在第31个全国消防日到来之际,法官郑重提醒,为泄私愤,不顾自身和他人的安危,故意纵火引发火灾,这不止是对自己及他人生命的不尊重,更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官劝诫:生命诚可贵,以身试法不可取。
来源 | 灞桥区法院
纵火罪一般判几年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纵火罪怎么认定
大火来得又快又猛
一查竟是自家人点的火
放火可不是家务事
依法处理少不了
自建房突发火灾,调查确认人为纵火
2024年4月7日晚上,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九市镇一村民欧某(化名)的自建房内发生火灾。附近居民发现火情后立即报警,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此时房屋内已无明火,但外墙堆垛的木柴仍在燃烧。消防员出动水枪对现场进行降温处置。火灾烧毁了大量日常生活用品及家具电器,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火灾起因是房主欧某的儿子小欧(化名)在房间门口泼洒塑料瓶中的液体并点燃,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案件被移送给德庆县公安局处理。
从法律角度来说,虽然小欧点燃的是自己家的房子,但他的行为实际上威胁到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已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放火罪。如果小欧的房子系独立的自建房屋,周围并没有其他建筑,在他放火时周围也无其他人员,放火的行为未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仅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则小欧不构成放火罪。针对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小欧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纵火将面临严厉刑罚,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放火罪的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切勿一时冲动而人为纵火
在面对矛盾或情绪失控时
一定要保持冷静,理性处理
切勿采取极端手段
以免触犯法律
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转自:公众号@中国消防
来源: CCTV今日说法
纵火罪构成要件
近日,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贺某某被判有期徒刑7年。
2023年12月2日3点39分,永州市蓝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蓝山县塔峰西路202号住宅突发火灾,楼上7人被困。接警后,消防救援人员,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处置。
起火建筑是一栋典型的经营性自建房,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烧得最严重的地方是1楼过道,两侧门店与过道相连的墙面局部烧毁,造成5名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112646元。
调查结果
火灾发生后,永州支队火灾调查员第一时间进驻火场,开展火灾调查工作。
通过对现场的初步勘验及对知情人、当事人等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展现给火灾调查员的现场扑朔迷离——可燃物、引火源少,附近的两个监控因故障,一个没有存档视频,一个画面损坏,且没有目击证人,似乎一切都把事件带入“意外”这一定论。
房东也认为是过道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已经和一楼2家门面租赁户签订赔偿协议。
但火灾调查员们秉承着“起火原因的认定必须要由证据来说话”的原则,并未对此草草收案。为尽快找到真相,“12.02”火灾区域协作火场实训火灾调查小组随即成立,继续多次深入火灾现场勘验。
经过半个月的奋战,终于发现前期被认定为吸顶灯掉落造成的瓷砖碎裂痕迹与吸顶灯数量不相符,有3处痕迹疑似突然高温所致,并结合前期发现的火势与现场可燃物完全不对等的情况,人为纵火的可能性愈发凸显。
后经视频分析专家对损坏的视频进行修复,并进行分帧处理,发现一道可疑的身影,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走访调查,找到了嫌疑人及证据,案件终于水落石出。
监控视频显示:凌晨3时许,贺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塔峰西路202号,3时19分,从摩托车后备厢中拿出一瓶状容器进入两户门店中间的通道实施放火作案。贺某某离开作案现场约15分钟后,房屋中的住户发现火情后打119报警。
贺某某因商业竞争心生不满,采取用汽油放火的极端方式报复竞争对手,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蓝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告人贺某某违法犯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贺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对该案5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潇湘晨报综合湖南消防、永州消防
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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