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电话,北京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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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北仲)于2025年4月7日召开第八届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以下称《快速程序规则》),决议《快速程序规则》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现正式发布《快速程序规则》全文并作如下说明:
《快速程序规则》制定说明
制定背景
为落实中央关于健全商事仲裁与调解制度、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任务要求,进一步满足市场主体对经济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进一步发挥仲裁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核心作用,北仲积极探索仲裁与和解调解相衔接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为给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高效、经济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特制定《快速程序规则》。本规则旨在规范和解调解与仲裁的联动对接机制,进一步完善“仲裁确认”制度,有效缩短争议解决周期,提升争议解决整体效能,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规则亮点
1.调仲联动,促进全流程和解调解
《快速程序规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可以经北仲“仲裁确认”直接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协议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庭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进一步组织当事人调解,充分发挥调解柔性解纷和仲裁终局裁判的优势,实现二者的双向互动,促进纠纷快速妥善解决。
2.减负惠企,大幅降低仲裁成本
《快速程序规则》配套规定了更加经济的特别收费标准,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的收费标准为对照,根据争议金额大幅降低费用比例。争议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案件仅收取常规案件仲裁费用的20%,且争议金额达到39.64亿元时,机构费用即达到封顶标准。争议金额为1亿元到10亿元(含)之间的案件仅收取常规案件仲裁费用的25%,大幅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费用负担,积极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3.定制提速,确保纠纷快调速裁
《快速程序规则》作为《仲裁规则》的特别规则,全面推行电子送达和在线提交材料,通过全流程数字化服务确保仲裁程序的高效推进。《快速程序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为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定制化提速”提供规则依据。当事人放弃期限性权利的,7日内即可取得仲裁庭出具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真正实现纠纷的快调速裁。
4.弘扬诚信,切实提升解纷实效
《快速程序规则》规定了仲裁参与人的诚信、善意、合作义务,明确了仲裁庭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拒绝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积极防范虚假仲裁风险。《快速程序规则》同时强调调解内容的可执行性,明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北仲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发送履行提示书,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减少后续执行成本,促进仲执的有效衔接,切实提升纠纷解决实效。
《快速程序规则》是北仲丰富当事人争议解决服务选择、满足当事人多元解纷需求的重要抓手之一。北仲将以《快速程序规则》的实施为契机,持续推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完善,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争议解决服务,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仲裁力量。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向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经济、多元的纠纷解决服务,促进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方式理性、快速地解决纠纷,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本会)制定《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规则衔接
本规则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的特别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申请仲裁前,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有关争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并约定向本会申请根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依法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电子送达
(一)除非另有约定,当事人应当通过本会在线仲裁平台、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向本会提交申请材料、证据及相关意见等。
(二)本会采用在线仲裁平台、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进行送达,电子传输记录能够显示已完成发送的,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 费用标准
适用本规则的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1《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案件收费标准》确定仲裁费用。
第六条 权利处分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放弃《仲裁规则》规定的答辩、仲裁通知送达、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等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期限性权利。
第七条 组庭规则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组成。
(二)当事人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或者未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的,本会主任于7日内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八条 审理方式
(一)适用本规则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审理方式。
(二)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促进和解、调解,有权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当事人调解。
第九条 调解内容
(一)当事人提交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2.金钱给付具体数额明确或者计算方法明确。
3.交付的特定物明确。
4.行为履行的对象、范围、标准明确。
5.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明确。
(二)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庭可以进一步组织当事人调解,并要求当事人就不明确的部分进行说明或者补充证据。经当事人说明或者补充证据仍不明确的,仲裁庭可以拒绝将不明确的部分纳入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第十条 诚信义务
(一)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均应当本着诚信、善意、合作的原则妥善解决纠纷。
(二)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可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说明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的说明或者补充证据仍不足以排除上述情形的,仲裁庭可以拒绝根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该部分内容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第十一条 案件撤销
(一)仲裁庭认为无法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本会按照本规则附录2《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撤案退费标准》退回部分仲裁费用。
(二)案件撤销的,不影响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另行向本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作出期限
(一)书面审理的,仲裁庭应当自确定书面审理之日起7日内,根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当事人共同申请延长的除外。
(二)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应当自开庭完毕之日起7日内,根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当事人共同申请延长的除外。
(三)存在本规则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需要进一步查明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本会秘书长批准,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作出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促进履行
(一)当事人应当自觉及时履行本会作出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二)经当事人申请,本会可以向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送履行提示书。
第十四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规则施行
本规则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录
附录1
附录2
示范条款
示范条款一
因 [合同名称] 引起的或者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北仲)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各方已就该合同项下相关争议达成 □和解协议 □调解协议[请勾选] ,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仲申请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依法作出 □调解书 □裁决书[请勾选] 。
示范条款二
因 [合同名称] 引起的或者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北仲)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各方已通过 [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的名称] 就该合同项下相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仲申请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依法作出 □调解书 □裁决书[请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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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bjac@bja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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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官网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更名完成
12月10日上午,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北仲”)以“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助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为主题举行新闻发布会,北京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张国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中院”)副院长李迎新,北仲主任郭卫作为发言人出席,发布会由北仲委员兼秘书长姜丽丽主持。
自1995年成立至今,北仲共受理仲裁案件88000余件,累计标的额超过9000亿元。其中,国际案件2100余件,所涉标的额达780亿元,累计服务的当事人已经覆盖全球72个国家和地区。近十年来,北仲国际案件增长态势显著,受理数量年均增长率达24%,争议金额年均增长率达68%。北仲自2023年9月1日改革换届一年来,截至2024年8月31日新受理国际案件293件,争议金额达145.58亿元。
为积极响应中央关于在北京市打造“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与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要求,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北仲于2024年12月4日将“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正式变更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进一步打造北京仲裁的国际化服务品牌。
2014年12月4日,北仲秉持国际化发展目标,首次启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历经十年砥砺奋进,北仲的国际化发展再上新台阶。在即将迎来北仲成立30周年之际,北仲将继续巩固改革成果,以立足北京、服务全球的定位,围绕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助力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目标,引领创新规则标准,接轨国际通行实践,全力推进将北京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为世界各国当事人提供国际一流的争议解决服务。
推进诉讼与仲裁的协调衔接
支持和保障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李迎新介绍了四中院支持和保障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成果。四中院与北仲积极落实“两区”建设政策,充分发挥合作机制优势,形成良性互动与合力,健全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仲裁机制建设方面,四中院推动涉外仲裁司法审查集中管辖,构建繁简分流机制,优化诉仲调衔接机制,聚焦仲裁体制机制创新。四中院对北仲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予以审查,成为全国首例审查确认仲裁庭临时措施决定并保全的案件,展示了四中院与北仲在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过程中的共同努力。在仲裁国际接轨方面,四中院尊重国际仲裁规则,持续加强国际、区际司法协助,并持续加强智能协同应用,推动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智能高效建设。在仲裁友好环境方面,四中院尊重意思自治和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原则,严格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加强新型仲裁审查研究,为我国仲裁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她表示,四中院将持续围绕推动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促进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不断提高仲裁司法审查水平,持续推进仲裁、调解、诉讼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北京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持续提升。
立足北京,服务全球
建设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
郭卫介绍了北仲在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要求积极开展仲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法人治理机制;提升案件办案质效,最大限度地满足国际当事人的争议解决需求;紧跟国际仲裁先进实践,先后十次修订《仲裁规则》;创新仲裁服务机制,推进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与功能互补;为当事人提供争议预防化解、独立商事调解、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国际投资仲裁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等。最后,他解读了北仲在助力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方面的努力,一是依托首都优势,不断加强与世界各地仲裁、法律、经贸等同业人士间的交流与联系;二是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积极发挥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作用;三是推动涉外仲裁人才队伍建设,首创仲裁员座谈或面谈程序,共遴选仲裁员1146名;四是立足首都功能定位,助力将北京市打造成为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与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为世界各地当事人提供国际一流的争议解决服务。
加快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助力北仲国际化、专业化、智慧化发展
张国强介绍了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最新情况。他指出,北京市司法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司法部的具体指导下,深入推进仲裁体制机制改革,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一是加强顶层设计,以改革创新推动北仲跨越式发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实施意见》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体制机制改革总体方案》,市司法局也出台系列配套制度文件,助力北仲发展开启改革事业新篇章。二是构建友好环境,以政策支持保障北仲高质量发展。北京市司法局协同相关部门用足用好“两区”政策叠加优势,出台改革优化法律服务业发展环境的系列政策措施,为仲裁事业发展提供全方位保障。三是优化仲裁生态,以开放合作助力北仲可持续发展。北京市司法局依托贸仲、海仲、北仲三家在京仲裁机构,推动各方集智聚力。今年8月,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实体平台运维主体——北京国际争议解决发展中心正式揭牌,三家在京仲裁机构作为副理事长单位,将携手推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接下来,北京市司法局将继续支持北仲的国际化、专业化、智慧化发展,加快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步伐,支持北仲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供稿|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
(北青社区报)
北京仲裁委员会有几个
值此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为积极响应中央关于在北京市打造“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与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要求,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经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变更登记,本会于2024年12月4日将“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变更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
现公告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地址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郭聪聪 北京报道
近日,我国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迎来重要变革。北京仲裁委员会 / 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 “北仲”)正式实施《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以高效率与低成本,为金融纠纷化解按下 “快进键”。
与此同时,各地仲裁机构在仲调机制建设方面的探索也不断深入,通过仲裁与调解的高效衔接,有望显著提升金融纠纷解决效率,为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提供新路径,共同推动我国多层次金融纠纷解决体系的完善。
北仲此次推出的《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下称《快速程序规则》),核心在于构建 “调解 + 仲裁” 一体化争议解决体系,打破了传统争议解决的流程壁垒。
以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若一方反悔,仍需重新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导致争议解决周期漫长。而新规则下,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可直接通过向北仲申请 “仲裁确认” 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即便协议内容不够明确,仲裁庭也能采取适当方式进一步组织当事人调解,大大提高了仲裁效率。
同时《快速程序规则》还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北仲立案室官方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新规则为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定制化提速’提供规则依据,当事人放弃期限性权利的,7日内即可取得仲裁庭出具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极大的缩短了争议解决周期。”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专委会主任、资深仲裁员卜祥瑞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仲裁最重要特征之一是效率优先。近些年来,很多仲裁机构在立案、审理、裁决过程中,超出仲裁规则规定的审限现象屡屡发生,在北仲的新规当中,效率优先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快速程序规则》也进一步优化了北仲对于金融类案件的案件管理能力以及争议处理效率,北仲未来会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积极探索集中立案、统一审查、批量处理的专项服务,配合电子数据智能匹配技术,实现同类型案件短期内集中化解。
同时针对金融领域可能存在的虚假调解、逃废债等问题,《快速程序规则》建立三重审查机制:一是协议内容合规性审查,确保不违反金融监管政策;二是可执行性审查,明确金钱给付数额、履行期限等关键要素;三是诚信义务约束,对可能损害金融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情形,仲裁庭可拒绝出具法律文书。通过该机制拦截 “以调解形式转移资产”,有效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除了效率提升,新规则配套实施了极具竞争力的收费体系。
与普通仲裁案件相比,调仲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大幅降低:争议金额10亿元以上的案件仅收取常规仲裁费用的20%,1亿至10亿元案件收取25%。当争议金额达到39.64亿元时,机构费用即达到封顶标准。这种阶梯式收费结构显著降低了高标的额金融纠纷的解决成本。
以涉案金额 50 亿元的金融衍生品纠纷为例,适用《快速程序规则》的仲裁费仅需 352.72 万元。而按照传统仲裁收费标准,10 亿标的争议案件收费就可达到 400万- 600万元,收费标准会依据地域不同而有所浮动,比如某地仲裁机构对 10 亿标的案件收费为410 万元,而另一地仲裁机构的收费定价为580万元。
卜祥瑞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由于仲裁具有商业属性,仲裁费用不仅需要维持机构的运行费用,还要支付仲裁员的报酬,因此即便是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由于争议金额较大,仲裁费用相对而言也会比较高。北仲本次施行的《快速程序规则》减免仲裁费的力度在国内来说还是比较大的,通过降低收费比例以及费用封顶的方式,将大幅度的降低调仲对接案件当事人的仲裁成本。”
对此他也建议道,未来的快速裁决规则不仅要解决调解问题,还应通过计算机AI裁判、引入第三方等手段,解决金融机构小额争议的裁判问题。
在仲调机制建设方面,近年来全国各地仲裁机构积极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实践模式,为我国构建多层次金融纠纷解决体系提供了丰富样本。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国仲)走在了全国前列。深国仲早年设立调解中心时,便创新性地采用“调解先行、仲裁保障”的模式,其2017年成立的证券期货仲裁中心更是将专业调解作为前置程序,通过这种方式,将大量金融纠纷在调解阶段妥善化解。
广州仲裁委也在2025年于收费标准上进行创新,出台了金融案件特别收费标准。争议金额在 1 亿元至 50 亿元区间的案件与相同争议金额的普通案件相比,仲裁费用优惠幅度最高可达 105 万元,有效降低了金融纠纷的解决成本。
长沙仲裁委也探索构建金融的 “诉仲调衔接” 新模式,与辖区法院、地方银行等机构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共同搭建金融 “诉仲调一站式” 纠纷解决平台,努力实现当事人 “进的是法院门,出的是仲裁章”,同时采取 “以保全促调解” 的策略,令不良回款率提高20%以上,减轻了坏账压力。
据统计,全国仲裁机构年受理案件约60万件,总标的额达1.1万亿元,其中金融仲裁占比超30%。仲裁方式在金融纠纷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多地对于仲调机制的探索,将共同推动着我国金融纠纷解决朝着更加高效、低成本、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卜祥瑞对此指出,仲裁具备专业判断力、强大拒斥力、完善内控力以及高效执行力等诸多优势。然而,要想让仲裁在金融纠纷化解中充分释放潜能,还需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着力:
其一,引入数字化裁判机制。在普惠金融、网贷、信用卡等部分案件的处理中,运用数字化手段,能够有效降低审理成本,提高裁判效率,进而减轻当事人的成本负担;其二,对于确认仲裁案件,尤其是涉及股东身份、管理人身份等方面的案件,可以借鉴法院的收费模式,实行按件收费,并设定合理的封顶额度;其三,针对简单金融交易案件,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标的额大小以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收费方式,探索建立协商收费机制。
卜祥瑞表示,随着仲调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推广,未来它有望在金融纠纷解决领域发挥更为显著的作用,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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