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上门报案,公安机关是否必须受理,上门报警三个当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曹小若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只要群众上门报案,公安机关就得当场出具报案回执?
“群众上门报案的……”是在上述《意见》中第二部分,这句话是在一个段落里的,该段落中该句前面还有一句话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如果认为这段话中“群众上门报案的……”这一句和“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这一句是并列关系,那么等同于无论什么样的情况,只要群众上门报案,公安机关就得受理并出具报案回执,而这明显不符合客观现实,也不能说完全合理,因为实践中确实有人滥用权利,随意把经济纠纷当做刑事案件来报案。而如果把“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这一句视为后面的“群众上门报案的……”这一句的前提,那么其实公安机关先审查事情是不是由自己管辖,也是合法且合理的。而且,每个办案单位都只能受理归自己管辖的事情,即便是在特殊情况下“事急从权”先行受理了,之后也要尽快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单位。
那么,为什么有些与经济有关的案件报案人就可以特别顺利拿到报案回执呢?我认为这应该主要与“刑民交叉”的程度问题以及办案人员对案件的普遍认知有关。

现在虽然很多案件既可以用刑事手段也可以用民事手段来处理,但依据其本身的证据情况及事件形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比较容易被判别出基础性质或者“更多一点”的性质的,譬如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这两类案件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很多人们比较熟悉的“典型”了,也就是基本完成“类型化”了。
而如果一个案件,它的表征非常符合某个罪名中的某一类“典型”,那么人们去报案,公安机关要想不受理,也是比较难说过去的,因为说不定这个报案人下次再来,换了个警官,就受理了呢?又或者这个报案人换个单位报案,或者再向其他人反映一下,就受理了呢?如果大家都觉得是应该受理的,就一两个人决定不受理,那么这一两个人的执法水平就比较难说了,甚至可能有点其他的风险。因此,先不谈是否立案,比较“类型化”的案件一般来说是可以得到受理的。

而至于并不“类型化”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受理,是否会认为自己“有可能”有管辖权,则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证据具体情况、材料说理情况以及律师的沟通阐释能力以及律师对当地刑事政策乃至于规定的准确把握了。

大家可能另外会注意到的是,在上图的段落中,有一句话叫“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如再结合该《意见》出台的目的、该《意见》全文,一般可以认为“明显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就是要受理并出具报案回执的,明显不属于的就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比较难处理的是在“是否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一事上“并不明显”的,比较考验律师的能力。当然,这类案件的受理情况也容易受到当地公安机关乃至于具体工作人员执法水平和理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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