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服兵役是什么违法行为,拒绝服兵役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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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服兵役会有什么后果
昆明市五华区2024年下半年入伍新兵田某某,在入伍后拒服兵役,被部队作除名处理。11月23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发布通报,对田某某拒服兵役行为进行惩处。全文如下:
(来源:昆明五华发布微信公号)
拒绝服兵役的湖北男孩的处理结果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一份对拒服兵役青年郭某某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通报显示:
郭某某,男,汉族,肥东人,2022年5月报名应征,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并经役前教育训练,于2022年9月1日由肥东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至63823部队。
郭某某入伍后1个月,即以无法适应部队工作生活为由,3次向部队写出离队申请,无故不参加训练,经所在部队、镇武装部及其家长反复教育劝导,郭某某本人仍一意孤行,拒绝继续履行兵役义务,所在部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对其给予除名处理并退回原籍。
郭某某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事实清楚,影响恶劣。为严肃法纪,警示教育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郭某某实施如下惩戒措施:
1.县征兵办将郭某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县信用建设办公室将名单上传至信用平台。
2.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撤销郭某某及其家庭义务兵优待,所在镇人民政府对其处以肥东县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32806元一次性罚款(肥东县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16403元),自通报印发之日起一月内缴清,所罚款项上缴县财政。
3. 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共同实施,不得录用郭某某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其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 自通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县教体局不得为郭某某办理升(复)学手续。
5. 县公安局,在郭某某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自通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郭某某办理出国(境)手续。
6. 县媒体单位将其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向社会通报。
网友留言:
“一人参军,全家光荣
拒服兵役,后果很严重”
参军绝非儿戏
莫因一时任性
付出沉重代价
综合:幸福肥东、肥东县人民政府
来源: 新晚报
刘承俊为什么拒绝服兵役
关于对廖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
廖某某,男,2003年7月出生,湖南常宁市西岭镇人,大专在校生,2024年下半年自愿应征报名,2024年9月1日,被批准到武警某部服役。该青年入伍后思想消极,多次提出离队申请,经反复教育劝导,仍然坚持拒服兵役,2024年9月29日,被部队作除名处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构成拒服兵役违法事实。
为严肃法纪,警示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征兵工作条例》第六十七条和《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廖某某拒服兵役行为作出如下惩戒:
(一)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在其户籍档案和人口信息“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字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三)不得录用其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复学手续;
(五)取消其义务兵家庭优待相关政策,依法按照常宁市2024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年15000元标准的2倍予以罚款,共计30000元,收缴罚款上交市财政,纳入新兵家庭优待费或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经费,如其拒不缴纳罚款,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将其拒服兵役行为及惩戒结果向社会通报,作为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来源: 龙视新闻在线
拳王阿里为什么拒绝服兵役
11月3日,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布情况通报,对该市一名拒服兵役青年作出相应处罚。
通报称,洪某某,男,2003年出生,应届大专毕业生,普宁市里湖镇人。2024年9月12日通过“阳光征兵”定兵大会确定到某集团军服兵役,洪某某依法服兵役意识淡薄,态度消极,明确表示不愿前往部队服役,并愿意承担拒服兵役所产生的一切处罚。市征兵办工作人员、里湖镇武装部部长和洪某某家长多次向洪某某讲清拒服兵役的严重后果,但反复教育未果,洪某某仍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
虽然洪某某未正式进入部队,但其行为发生在该市召开“阳光征兵”定兵大会确定人员和入伍去向之后,严重破坏该市多年来“踊跃参军入伍”的良好氛围,性质十分恶劣。为教育本人、警示他人,严肃征兵工作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三十条规定和《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规定,决定对洪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做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该市2024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倍予以罚款,共计28176元。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收缴,罚款上交市财政,纳入新兵征集优抚优待工作经费。对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将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安部门在其本人户籍“兵役状况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市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银行部门三年内不得给予其信贷优惠政策和利率优惠政策。
(四)教育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两年内暂停其专科以上学历报考资格。
(五)组织部、人社局和相关单位,不得录用其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职工。
(六)行政审批部门三年内不得为其办理经商手续,不得为其本人和父母办理保障性住房。
(七)由里湖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不少于10天《国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集中教育。
(八)由市融媒体中心将其处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来源:普宁电视台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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