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03年,周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2013年7月,张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互不追究。
周女士事后发现,张先生于2013年5月与案外人生育一女,周女士气愤不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损害赔偿3万元。
二、裁判观点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张先生在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张先生给付周女士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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