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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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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

本报讯 (记者 戴丽丽)日前,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与市第一医院签署了《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医护人员提供终身免费法律服务合作备忘录》,并将《终身免费法律服务承诺书》交到医院负责人手中。该律所将为市第一医院赴湖北抗疫医疗队成员提供终身免费法律服务。

具体服务范围为,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诉讼和仲裁案件代理。为此,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还专门组建了“白衣天使公益法律服务微信群”。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第一医院广大医护人员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踊跃报名请战赴湖北抗“疫”一线,目前已有多名医护人员在武汉市金银潭医院、武汉市第七医院等一线开展医疗和临床护理工作。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表示,将响应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号召,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履行社会责任,为赴湖北医疗队成员提供高质量的免费法律服务。

免费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公益事业,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北京市司法局为此策划制作法律援助系列知识短视频,提升群众对法援举措的了解,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今天讲一讲

法援平台篇

30秒短片为你详解法律援助

No.1

法律援助是什么

简单说就是政府为符合法律、法规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活动,使经济困难的人群能够请律师为自己讨说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No.2

哪些人能申请法律援助呢?

北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法律援助》中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比如劳动纠纷、赡养抚养等。

No.3

这种途径也能帮到你

详细内容请打12348或到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呀!

文章来源 | 京司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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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帮助群众解难题

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普法宣传教育。

法律服务如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身边免费的法律服务,质量如何保证?

近日,记者进行了探访。

法律咨询,为当事人提供“助”与“扶”

“被单位无故开除了,怎么办?”“买房过程中,被中介欺骗了,如何维权?”……

3月20日一早,记者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大厅,前来咨询的人已经排起了队。

如今,“遇事找法”的观念深入人心,“用法律化解生活中的难题”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行为自觉。这一点,对于在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李宝剑律师来说,感受尤为深刻。

除了面对面接受群众咨询,值班律师同时还接受电话咨询。“每天要接听四五十个电话,咨询的法律问题涉及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李宝剑律师介绍,从早上9点到下午5点是“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工作时间,其间一直不得闲,很多咨询电话还要排队等待接入。

9点钟刚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坐席上的值班律师全员上岗,李宝剑律师也开始值班回应群众的法律咨询。

“我的户口本被盗走一段时间了,想咨询一下是否会有法律风险?”

“可能存有一定的风险,主要是跟银行有关的贷款和公司注册登记等相关,身份信息可能被冒用。”李宝剑律师耐心地回复:“对于可能涉及银行贷款的信息,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上查询;还有身份信息可能被冒用,在工商局进行虚假登记,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对于咨询者的担忧,李宝剑律师又提醒当事人,如果真的出现被侵权的情况,还要第一时间报警,及时进行止损。

“劳务合同有没有带薪休假?”“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对方不退押金,应该如何应对?”……不到十分钟的时间,墙壁上的动态显示屏上显示已有十多个咨询电话在排队等候中。

一问一答之间,关涉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具体感触和期待。“我是社会律师,每周来这值一天班,接受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李宝剑律师介绍,每位群众从这里都能享受到公平公正的法律服务。

记者了解到,电话咨询中,除了对各种法律问题进行必要回应,还有不少情况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劝解和引导。“我们经常接到老年人的咨询电话。我们与北京市老龄办有沟通协作机制,对于法律咨询之外需要解决的事项,我们也会提醒律师,积极引导老人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相关单位,畅通老年人的求助渠道。”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赵明明介绍,法律咨询的最终价值,就是体现在对当事人的“助”与“扶”上面。

“有一次,有老人打电话来求助。原来老人想住进养老院,按照程序,需要子女签字担保。不过,老人的子女又坚决不同意,怎么办?”赵明明介绍,这种情形就不是单纯依靠法律能解决的,值班律师引导老人向老龄办求助,尽可能帮助老人解决诉求。

图①: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受理群众法援案件。

图②:法律援助律师进入群众家中了解情况。

法律援助,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法律援助,是暖人心的民生工程。“对于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除了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还会指派专门律师为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综合科工作人员宋岚介绍,法律援助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重点服务对象是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

今年1月底,在北京市丰台区打工的农民工米师傅和5位工友,就通过法律援助拿到了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法律援助帮了我们大忙!”米师傅表示,讨要补偿的过程中,不仅全程有专业律师指导,而且还是免费的!

原来,米师傅等6人在单位从事操作工作,平时工作认真努力。没想到,去年10月,单位以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18年11月21日,米师傅和工友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经过审核,米师傅等6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我们立即受理了申请并在当日完成了指派工作。”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林鹭介绍,指派的朱奉君律师具有办理劳动纠纷的丰富经验,负责为米师傅等人在劳动争议索要工资和赔偿金仲裁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朱奉君律师一方面帮助、指导米师傅及工友搜集相关证据,另一方面也分析利弊。“涉事单位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如果坚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很有可能得不到支持。”法律援助律师针对每个人的情况分别进行解释,一旦公司真出现解散或者破产清算,越往后拖,所剩财产会越少,最终按相应的比例支付、补偿,工资都会缩水。

最终,经过庭审调解,涉事单位听取了律师意见。“调解既缓解了双方的紧张关系,也为米师傅等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并保障公司顺利支付补偿金。”朱奉君律师说。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宋岚表示,律师坐班法律咨询台的重要意义,就是为弱势群体打开法律服务的大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弱势群体感受到法治的关怀和温暖。

记者了解到,2018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5.2万件,其中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48.1万余件,51.5万人次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131.8万人次农民工获得免费法律咨询;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5.1万余件,5.4万人次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20余万人次残疾人获得法律咨询服务,有力帮助大量困难群众解决了实际困难,架起政府与群众的“连心桥”。


“民意窗口”,法律服务更有针对性

“最近一段时间咨询量比较大,我们一方面提醒值班律师尽量减少后期记录处理时间。另一方面,通过汇总数据、研判分析,发挥业务数据的研判预警作用,针对群众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赵明明介绍。

“目前,法律咨询以与群众日常生活、工作紧密相关的常见纠纷类别为主,例如劳动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徐博介绍,不同的咨询类别占比在全年的分布情况会根据不同时间有所变化,以劳动争议为例,11月、12月劳动争议咨询数量明显高于其他月份,我们会结合北京市司法局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维权活动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帮助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

在电话咨询中,诈骗类咨询是刑事法律咨询的主要类别之一。“2018年,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群众提供刑事类电话咨询5503件,其中,诈骗类咨询高达1415件,占全部刑事咨询的25.7%。”赵明明表示,通过后台调听录音发现,诈骗类别多种多样,金融诈骗、劳务诈骗、网络诈骗、集资诈骗都是群众咨询量较多的类型,群众对于一些新型诈骗手段的防范仍有不足。

法律咨询平台同时也是反映民意的窗口。“我们会按照不同的时间区间,对咨询数据进行分析,并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及时反映社会热点和群众需求集中的法律问题,充分发挥数据的研判预警作用,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数据支撑。”赵明明表示,找到涉及群众的堵点痛点问题后,法律服务也会更有针对性。

图③: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向市民解答法律援助政策法规。

图④: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大厅内,法律咨询接待窗口接受群众咨询。

免费的法律服务,质量同样有保证

如今,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制度日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起来,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已经全面建成,法律服务实现“网上办”“指尖办”“马上办”。与此同时,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也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免费的法律服务,质量能保证吗?

在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一楼的群众接待大厅,3个值班律师旁边还特意设置了一个工作席。“窗口律师面对面接待咨询群众,相比于电话咨询,面临的状况更多,比如很多群众直接带来了证据材料、法律文书,这对窗口值班律师的要求更高。”徐博介绍,为了确保接待质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旁边实时监督接待状况。

实际上,从值班律师的筛选上,就设置了入口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我们与180家律所进行合作。值班律师必须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而且3年之内没有受到过行业惩戒。”宋岚介绍,法律服务虽然免费,但绝不是年轻律师练手的地方,不少律所的负责人直接参与电话咨询值班,很多行业内的知名律师也会参与到法律援助案件中。

“有咨询就有法律服务评价,针对群众反馈不满意的案件,按照司法部要求,我们还会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情况。”赵明明介绍,法律援助中心还设置了专门的管理席,随机进行电话质检,每个坐席上的值班律师抽检全覆盖,对于服务态度、专业解答到位的提出表扬,对于存在问题的,会对律所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帮助值班律师提升服务质量。

在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还有公职律师参与跟案,保证重大案件的法律服务质量。“公职律师跟案,一方面可以提升公职律师的法律实践水平,另一方面,公职律师法律程序熟,也能更好地督促法律援助律师尽职尽责。” 宋岚同时也有公职律师的身份,“去年我以公职律师身份,参与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通过与法律援助律师的配合,案件得到了圆满处理,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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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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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胎儿也有继承权?

有继承权,但如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2、哪些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哪些组织能向法院申请认定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4、哪些机构能作为被监护人的临时监护人?

被指定监护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5、老年人能选择自己的监护人吗?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在自己的近亲属、其他人或组织事现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6、因突发情况导致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怎么办?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7、离婚时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可委托其父母代为抚养吗?

法律未明文规定禁止,即可以。


8、被宣告失踪的人,其财产由谁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有争议,由法院指定。


9、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谁承担?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则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无法区分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10、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由法人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只要相对人不知道其实际权限的,该合同对法人仍然有效。所以,选聘法定代表人非常重要,一般由控股股东的自然人担任。


11、什么叫做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根据而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1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什么?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13、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因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4、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令自己受到损害,受益人要给予补偿吗?

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且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则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5、因自愿对他人实施紧急救助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是否要承担责任?

不承担民事责任。


16、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三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最长保护期限为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十年;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7、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8、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吗?

不能。


19、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

可以。


20、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适用诉讼时效吗?

不适用。


21、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不适用。


22、可以在合同约定一方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吗?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3、预告登记有什么用?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4、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务有约束吗?

有的。但是,该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25、关于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承诺有效吗?

有效,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6、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人能否收回承包地?

不能。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7、土地经营权能否向他人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8、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如何处理?

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9、居住权如何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首先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0、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能否出租给他人?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出租给他人。


31、担保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32、担保物权的法定担保范围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33、宅基地的使用权能抵押吗?

除法律规定可以抵押外,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4、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可以抵押吗?

不能。


35、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吗?

不能。


36、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抵押吗?

不能。


37、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吗?

可以。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8、抵押权人可以不经过法院直接与抵押人达成折价协议吗?

可以。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该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39、什么叫做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常见的格式合同,如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40、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否则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对法人发生效力。


41、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一般不可以同时主张,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这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4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多少?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43、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要求法院调整吗?

可以。


44、卖方无权处分标的物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标的物,那合同有效吗?

仍然有效,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45、买卖双方没有约定货物的检验期,如何确定货物的检验期?

除非对标的物有约定质量保证期,否则货物的检验期限最长为二年,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算。


46、对于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如何确定?

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以卖方确定为准。实践中,卖方可以发函告知买方试用期限以及货物价格等事项,如试用期限届满,且买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4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未作约定,如何处理?

未作约定的,卖方无权主张使用费。


48、未付电费,供电人可以马上断电吗?

不可以。用电人不付电费,供电人应给与催告并给予一段合理期限。逾期仍不缴纳电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49、赠与的东西可以要回来吗?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


50、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如何确定保证的方式?

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


51、租赁合同需要书面订立吗?

租赁期在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52、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年?

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53、承租人不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需要证明不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会造成租赁物损失才可以。


5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可以。但是举证可能会比较困难,因为承租人可能会以合作形式扩大承租人主体范围。


55、没有约定租金何时支付,该如何处理?

如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租期届满时支付;如租期为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56、什么情况下承租人无法行使其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当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近亲属时。


57、承租人对房屋有优先承租权吗?

有的。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58、承揽合同下,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吗?

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59、委托合同下,委托人有任何解除合同的权利吗?

委托合同下,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60、业主可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吗?

不可以。


61、物业公司能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方式催交物业费吗?

不可以。


62、业主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公司吗?

应当。


63、委托人跳单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吗?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


64、没明确合伙期限,合伙人可以随时退伙吗?

可以,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65、合伙关系中,如何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按照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和分担。


66、对于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能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以。


67、死者的名誉、隐私、荣誉等受到侵害的,哪些人可以起诉追责?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追责;如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依法追责。


68、捐献死者的器官,能否由死者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任何一人决定?

不能。须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且应采用书面形式。


69、除随父姓或随母姓外,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吗?

可以。


70、为个人学习,在必要范围内可以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吗?

可以。


71、肖像权人可以提前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吗?

有正当理由的,肖像权人可以提前解约。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72、亲属包含哪些范围?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73、近亲属包含哪些范围?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74、家庭成员包含哪些范围?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75、我国的法定婚姻是如何规定的?

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76、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在婚前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登记吗?

可以,但是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提出。


77、婚内一方所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遗嘱中明确规定该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78、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


79、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需要。


80、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有义务扶养未成年弟、妹吗?

如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则有义务。


81、什么是离婚登记冷静期?

夫妻双方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机关自其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为冷静期,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82、分居满两年就可以法定判离婚吗?

不一定。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才可以。但是困难的是需要证明感情不和且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才可以。


83、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的,未成年子女在2周岁内的,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如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84、无子女的收养人最多可以收养几名子女?

两名,但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的除外。


8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多少岁?
四十周岁以上。


86、收养关系自何时成立,何时解除?

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之日起成立,自登记解除之日起解除。


87、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何时消除?

自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收养关系解除的,且养子女此时仍为未成年人的,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如养子女已成年的,则由生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商确定。


88、因生父母要求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能否要求生父母支付经济补偿?

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89、因遗嘱而被确定的受遗赠人未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如何处理?

在其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未作出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


90、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未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产的表示,如何处理?

如要放弃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


91、养子女或者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能否继承养父母或者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财产?

可以。


92、非婚生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可以。


9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能否代位继承?

可以。


9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能否代位继承?

可以。


95、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而不能协商一致的,如何处理?

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


96、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有效吗?

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有效。


97、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可以处分其所继承的财产吗?

可以,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9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直接推定由该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9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在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教育机构须承担侵权责任。


100、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不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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