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可以说是在网友的一片抵制声中倔强面世的。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实施,离婚冷静期行至今效果究竟如何呢?不妨借用一句官方评论“长期效应尚未显现”,潜台词似乎就是并未有效降低离婚率。而近日一则合肥女子杨某在离婚冷静期内携一双子女跳楼身亡的新闻再次引爆了对离婚冷静期的全网批判。有网友评议“冷静期让女人无路可走”,有网友评议“这不是第一个死在冷静期下的女性!”离婚冷静期真的如此反人类吗?让我们先看一下离婚冷静期的前世今生。新中国成立之初,为解决当时中国普遍存在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不合理现象,大力倡导婚姻自由,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相应的1955年、1980年、1986年的《婚姻登记办法》均未规定离婚冷静期。但是1994年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却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003年,为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的《婚姻登记条例》又修改了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的,应当场发给离婚证。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建议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一些基层法院开始了离婚案件“冷静期”的尝试。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提出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2020年5月28日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民法典》第1077条从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专家称,离婚冷静期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解决离婚率逐年上升的社会问题。然而,正如前述,冷静期施行至今“长期效应尚未显现”,甚至出现了“冷静期”自杀的极端案例。一方面,在本人办理婚姻类案件的经验中,那些诉求离婚的当事人往往态度决绝,哪怕被告知可能要经历三至四次诉讼仍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面,由于冷静期可以反悔,反而成为了一些夫妻吵架时吓唬对方的手段,因而无端增加了婚姻登记机关工作量。并且一旦申请离婚,必然对婚姻关系产生极大创伤,不利于婚姻长期稳定。当然,离婚冷静期不是立法者一时头脑发热,更不是我们国家独创。美国为了降低其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各州往往以婚姻中是否有未成年子女为标准来确定不同的离婚等待期,同时还立法进行离婚指导与教育。英国的《家庭法》始终贯彻离婚慎重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离婚令之前,必须经过不少于九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法国离婚需要通过法院判决,一般诉讼程序时间较长,2016年简化两愿的离婚程序,但仍规定15天的考虑期。韩国的离婚都要通过法院办理,为降低逐年上升的离婚率,2006年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离婚咨询与强制“离婚熟虑期”的规定。双方合意离婚的夫妻亦需要参加离婚指导会,接受完教育后,申请离婚双方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须经过三个月“离婚熟虑期”,无未成年子女的,须经过一个月“离婚熟虑期”,法院才能办理离婚手续,法官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指定相关婚姻家事专家对当事人进行辅导和劝说,甚至还可命令当事人接受长期的离婚咨询。不过,法律也规定在遭受家庭暴力、无法忍受苦痛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可以缩短或免除熟虑期。以我们可知的媒介数据,这些国家实施了上述离婚缓冲措施后,基本都有较显著效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为何国外的成功经验在我们国家却显得水土不服呢?首先,我们的“冷静期”缺少配套的教育机制。《民法典》出台后,民政部虽然第一时间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协议离婚的流程要求,但执法部门对真正影响当事人决断的心理问题并无过多关注。大禹治水早就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只有疏堵结合,引导水流走向正确的方向才能根本解决洪水问题。“冷静期”的设立相当于“堵”,必须配套相应的“疏”。正如上述所有国家的离婚缓冲措施中都有教育环节,我们的婚姻登记部门亦应当随之配备相应的心理咨询顾问、法律服务人员,并且建立与社区、村委会的联动机制,对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进行跟踪服务,因势利导婚姻诉求,帮助改善夫妻和家庭关系。其次,提高申请离婚成本,“冷静期”中的教育、咨询费用由离婚申请人预支和承担,防止某些当事人滥用离婚申请。有网友笑评:9块9就能复婚,离了还能再结,为什么非要离婚冷静期?为了进一步体现执法为民、便民宗旨,当前各政府部门确实在降低行政收费上作出了很大的努力,甚至有些地方连9块9的工本费都不收了,只收一个档案保管费。如此低成本的结婚、离婚程序难免被人滥用,很大可能造成离婚申请率的上升、政府人力成本的浪费。第三,必须区别离婚诉求的紧迫性,对当事人有证据或经办工作人员发现有家暴或其他紧急情形的,可以免除“冷静期”(民政部门内部可对此设置一定审批权限),直接准予离婚。有学者认为,我国存在协议和诉讼两种离婚程序,《民法典》1079条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已为特殊情况下免除“冷静期”提供了有效渠道。民政部相关工作人员亦表示,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冷静期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然而有一定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定立案受理时间是接收案件材料后7天内(实际很多法院立案远超7天),更不用说何时轮到开庭审理了,拿到离婚判决的时间不可能少于离婚冷静期。本已受尽煎熬的受害方,往往在漫长的诉讼程序中遭受对方更不公平的对待。法院虽然可以发出“人身保护禁令”,然而禁令往往是对君子不对小人的。试想文首轻生女子,如果当初在婚姻登记机关能得到有效法律或心理咨询帮助;如果经办人员发现他们的离婚协议显著不公时能给予干涉;如果早一点点拿到离婚证,结局也许会不同吧?
(本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民法典婚姻冷静期内容
●民法典 婚姻冷静
●民法典对婚姻冷静期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冷静期
●民法典婚姻冷静期是多长时间?
●新婚姻法关于冷静期
●民典法案婚姻篇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婚姻冷静期案例
●民法典 婚姻冷静
●婚姻法2021年冷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