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案例分析之一
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经营行为。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依据,也是权利义务的约束,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至关重要。以下是一则股权转让的典型案例,值得参考。
刘某诉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刘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转让款2万元;支付房屋租金(2018年4月11日-2019年1月18日)74354.65元、损失32624.32元、员工工资34432元;以及判决李某支付违约金4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4月11日,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培训机构收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机构性质艺术培训,注册资本万元(没有为空),主营业务美术、舞蹈、托管,甲方拥有机构100%的股权,全部资产均已足额支付,并合法拥有该机构全部、完整的权利。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其机构全部资产转让于乙方。……一次性转让:现双方议定资产整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肆万元。乙方分两期支付转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曰起一个月内,
在本合同签订前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其中包括欠员工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及税费、以及由于甲方前期经营而后续发生的所有债务,均由甲方承担。……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的第一期款项到位后,甲方承诺在30日内负责为乙方办理各部门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所需的工本费、手续费由乙方负担。……
合同签订后,2018年4月16日,李某向刘某支付了2万元转让费,刘某称一二周后即无法联系上李某。双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刘某于2018年9月4日将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培训机构收购合同》虽然是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李某作为乙方签订,合同称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拥有机构100%的股权,而实际拥有股权的应当是刘某。从本案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双方的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未完成,且刘某已经将重庆优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销,事实上也无法履行股权转移手续。所以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刘某的诉求。刘某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从本案来看,股权转让合同出现的问题是签约双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情形,只有公司明文规定的强制回购、公司合并、股权激励等法定事由。而本案中,持有股份的是自然人刘某,属于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其二,刘某在无法通知李某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将公司注销,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从本案来看,在李某无法通知的情况下,妥当的做法是诉求以李某违约而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本案中刘某因各种原因导致其诉求股权转让款未得支持。因此,律师建议股权转让需遵守《公司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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