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中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原告姚某诉被告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在2012年8月12日,因做生意资金周转方面比较困难,于是向原告借款2万元,由被告亲笔写有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诸多借口而未偿还,现被告连电话都不愿意接听。该武汉债务案中被告海某书面辩称,被告借姚某贰万元的借据已超过二年期限,法院应当不予保护。
法院认为,该武汉债务案中被告海某向原告姚某借款2万元,有其亲笔书写的借据为凭,可予认定。该借据中约定了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该借款被告海某应于2014年8月12日前归还清楚。该武汉债务案中逾期后,被告海某一直未清偿该借款,并提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其清偿的借款已超过受法律保护的2年诉讼时效的抗辩。该武汉债务案中因原告姚某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在诉讼时效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向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及向有关组织提出民事权利的保护请求,亦无其他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应认定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武汉债务案中只有债权人在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能够举证自己曾经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曾经同意履行债务,债务人的两年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起算;另外,债权人能够举证有不可抗力的发生且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才能继续主张自身权利,否则,胜诉权消灭。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使用诉讼时效已过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债权人更应当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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