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411-2019节能验收规范,保温节能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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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验收规范最新版gb50411-201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1章 总则
• 涉及建筑节能工程的法律、法规、规范很多,却一直没有一本统一的验收规范。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也令人担忧。(图片:宋波10~16页)(图片:1施工缺陷)
• 现行节能标准与新的验收规范不一致的问题如何处理?
建办标函【2007】302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范》实施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要按照《规范》的规定,对已批准发布的有关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修订或废止,并按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报我部重新进行备案。对与《规范》规定不一致且没有重新备案的地方标准,自行废止,不得作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或质量验收的依据。”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聚苯板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增强薄抹灰系统)DBJ14-035-2005正在组织修订,下半年将正式重新发布。
例如:7.0.7条 外墙外保温系统主要组成材料复检项目:聚苯板:密度、抗拉强度、尺寸稳定性。与本验收规范不符,应执行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建筑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其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从条文可以看出,建筑节能工程不仅仅是保温工程,它涉及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检测与控制等10项内容。本规范又不是涉及这10项工程中所有的验收内容,而仅仅是与节能有关的一些项目;其他项目执行相对应的验收规范。
第2章术 语
• 《规范》在术语部分,对“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现场实体检验”、“型式检验”等给出了定义。
2.0.10进场复验——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11见证取样送检——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2.0.12现场实体检验——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对已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5型式检验——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及其适用性所作的检验。其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工艺参数改变、达到预定周期或产品生产数量时进行。
注意:
(1)“进场复验”的项目必须送至试验室,第3.2.2条提出本规范规定的进场复验都是见证取样送检,所以本规范规定的进场复验的项目都必须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建建字【2000】211号文件,规定了8种材料、试件应当实行见证检验。而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相关材料和设备纳入了第9种见证试验项目。
目前建设部关于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141号建设部令)中尚未包括节能专项检测资质,故目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节能试验项目的计量认证。待国家颁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多处提到“具备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均是此含义。
(2)“现场实体检验”项目可以是监理或建设单位,也可以是试验室。本规范除14.1.5条规定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的以外,其他均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3)EPS板、XPS板的型式检验周期: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注意:型式检验报告的周期与省节能认定的周期不一致。例如,砖材的型式检验周期,一般为半年。
• 关于“质量证明文件”
2.0.13质量证明文件——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检合格证明。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
注意:条文中的“相关性能检测报告”不是指复验报告。在验收规范中有些条文要求核查材料的性能检验报告,是指厂家提供的性能检验报告,而不是进场复验报告。
本规范的术语,主要作用是供本规范使用,但由于施工验收系列规范之间的有机联系,故本规范的术语,对建筑工程的其他各专业规范也使用。
第3章基本规定
本章分为4节,分别是“技术与管理”、“材料与设备”、“施工与控制”、“验收的划分”等。传统观念认为,技术标准主要是“管实物”,管好实物就达到了标准的目的。更好的方法是既管实物,又管行为。这一章就是对行为的管理。包括各章节的一般规定,虽然在分项(检验批)表格中,没有涉及到基本规定的条文,但这些条文是控制好质量的基本保障,也应得到认真执行。
3.1技术与管理
3.1.1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本条对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提出资质要求。执行中,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故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承包的施工资质。如国家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则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该项变更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强标。关于节能设计变更的要求:(1)原设计单位认可;(2)原设计审查机构审查;(3)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认可。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目的是增加节能设计变更的难度,减少不必要的节能设计变更。
3.1.3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有可能碰到“四新”技术。应审查其评审、鉴定、备案报告。有无省建设厅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证书等、型式检验报告等。枣建科设字【2007】6号文要求外地产品未到市墙改办备案的,不得在建筑工程上使用。
3.1.4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要有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表》JJ004、《技术交底记录》JJ005。
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是指导施工的两大依据。施工方案一定要有针对性,考虑严密,才会真正起到指导作用。
3.1.5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14.1.3条规定的情况外,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建筑节能的检测除14.1.5规定(即“外墙节能构造检测”)的以外,均为见证取样送检(参见3.2.2)。
目前建设部关于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141号建设部令)中尚未包括节能专项检测资质,故目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节能试验项目的计量认证。待国家颁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多处提到“具备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均是此含义。
3.2材料与设备
3.2.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鲁建科教字【2007】6号文中禁止使用“浆料类外墙外保温”和“膨胀珍珠岩、蛭石类屋面保温”做法。
“浆料类外墙外保温”——是指以微(发)泡水泥、胶粉聚苯颗粒、改性膨胀珍珠岩、海泡石、波化微珠等为保温材料的单一浆料性质的外墙外保温做法(文件中的定义)。规范2.0.1对保温浆料给出了术语:“由胶粉料与聚苯颗粒或其他保温轻骨料组配,使用时按比例加水搅拌混合而成的浆料”。淘汰的主要原因是浆料类保温材料吸水率高,干缩变形大,湿作业施工后浆料的各项技术指标与理论计算数据或试验数据有较大差异。鉴于浆料类保温材料具有一定的保温和防火性能,除外墙以外的围护结构其他部位如楼梯间、凸窗、雨棚、防火带等在满足相关技术指标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对高层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在竖向高度每隔18~20m间距需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止火势向上蔓延(可采用保温浆料或者防火岩棉、玻璃棉板材)。
“膨胀珍珠岩、蛭石类屋面保温”——做法是指以膨胀珍珠岩(含憎水珍珠岩)、蛭石为保温材料的屋面保温做法。包括粉状和块状。
3.2.2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核准,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也是对材料的“可视质量”进行检查。《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表》JJ022
2.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贴条》JJ023、《复印件(或抄件)贴条》JJ024。注意复印件一定要有原件存放单位的签字、盖章,保证质量责任的可追述性。
3. 材料和设备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及各章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附录A给出了建筑节能工程9个分项中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检测与控制”分项没有复验项目。复验为见证取样送检。执行【2000】211号文的规定。由于复验数量较少,不再执行其中30%的规定,全数见证(宋波讲稿)。
本条规定了对材料进场验收的3项内容:①可视质量、②证明文件、③抽样复验。
3.2.3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对材料耐火性能的具体要求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我国国家标准GB8624-97将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以下四种等级。A级:不燃性建筑材料、B1级:难燃性建筑材料、B2级:可燃性建筑材料、B3级:易燃性建筑材料。
山东省标准DBJ14-035-2005规定:EPS板——阻燃型;XPS板——燃烧性能B2级;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不宜低于B1级。(仅供参考)
GB8624-2006改为A1、A2、B、C、D、E、F七个级别。
3.2.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目前判断竣工工程室内环境是否污染通常按照《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进行。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保温浆料在国家规范中没有淘汰。
3.2.6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参见3.3.3条,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雨季要有防雨措施。
3.3施工与控制
3.3.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对节能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是节能工程施工也是所有工程施工均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对于设计文件应当经过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施工技术方案则应通过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审查。施工中的变更,同样应经过审查,参见3.1.2条。
3.3.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重复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条文说明:施工中应注意,样板间或样板件的技术资料(材料、工艺、验收资料)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制作样板间(件),作为一项要求写入了条文。
3.3.3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3.4验收的划分
3.4.1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本规范将建筑节能工程作为单位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来进行划分和验收。这样验收统一标准在原来的9个分部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第10个分部。注意,没有子分部工程。
1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4.1划分。
将节能分部工程划分为10个分项工程,给出了这10个分项工程名称及需要验收的内容。表中各个分项工程,是指“其节能性能”,其他与节能无直接关系的验收项目套用相对应的规范。这样,就基本解决了与原有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有交叉、重复的现象。
2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节能工程应按分项工程验收。由于节能工程验收内容复杂,综合性较强,验收的内容如果对检验批直接给出容易造成分散和混乱。故本规范的各项验收要求均直接对分项工程提出。当分项工程较大时,可以划分成检验批验收,其验收要求不变,此时分项验收只是一个汇总。
表3.4.1中“主要验收内容”一栏,不是对应的检验批,而是分项验收记录表的主要内容。
本规范15.0.3条规定了建筑节能工程当以检验批进行验收时的合格条件;如果按分项直接验收,合格条件按15.0.4条规定执行。见第15章说明。
3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检验批的划分不是绝对的。
4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单独组卷是加强过程控制的一种手段。
表3.4.1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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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墙体节能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采用板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 本条规定了第4章墙体节能工程的适用范围。每个有实际技术要求的章节,通常均在其第一条列明本章的适用范围。
4.1.2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规定墙体节能验收的程序性要求。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墙体节能工程在主体结构完成后施工,对此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相关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子分部工程验收。大多数墙体节能工程都是在主体结构内侧或外侧表面做保温层,故属于这种情况。
另一种是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如现浇夹心复合保温墙板等,对此无法分别验收,只能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验收时结构部分应符合相应的结构规范要求,而节能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1.3墙体节能工程应采用外保温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安全性和耐候性检验。
耐久性在短期内难以判定,主要依靠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加以证实,当供应方不能提供耐久性检验参数时,应由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予以补做。
《膨胀聚苯板(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附录C规定了薄抹灰外保温系统耐候性试验方法:制作不小于2.5m×2.0m,面积不小于6m2的试件,利用气候调节箱经历80次热/雨周期、5个冷/热周期后观察整个系统和抹面胶浆的特性或性能变化。
4.1.4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锚固件;
4增强网铺设;
5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6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
7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8被封闭的保温材料的厚度;
本条要求隐蔽工程验收不仅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还要有必要的图像资料。对于“必要”二字,可理解为有隐蔽工程全貌和有代表性的局部(部位)照片。这是第一部要求隐蔽工程要有图像资料的验收规范。图像资料可以是纸质的照片,也可以是数字形式的照片或连续的摄影记录。
幕墙节能工程5.1.4条、门窗节能工程6.1.3条、屋面节能工程7.1.3条、地面节能工程8.1.3条等都提出了类似的要求。
4.1.5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墙体保温材料容易在施工过程中受潮,导致保温性能下降,严重时墙体内部还会结露、发霉。本条要求在施工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屋面、地面节能分项工程有着类似的要求。
4.1.6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2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本条规定的原则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保持一致。应注意墙体节能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并非是唯一或绝对的。当遇到特殊情况时,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另行划分。
4.2主控项目
4.2.1用于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检查方法:保温隔热材料的几何尺寸采用钢卷尺或钢板尺测量检查。重点测量板块状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对照实物,检查每一种材料的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是否一致,核查有关质量文件是否在有效期之内。质量检测报告应包括材料的密度、导热系数、抗压(压缩)强度等。对有节能认证要求的地区,还要核查是否取得当地的节能产品认定证书或新产品推广应用证明。
4.2.2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本条把墙体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直接涉及节能效果的四项性能指标列为强制指标必须达到。主要依靠对各种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和进行复验。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构件的型式检验报告等。本条中除材料的燃烧性能外,均应进行进场复验,应核查复验报告。对材料燃烧性能,由于试验成本高,没有列为进场复试,控制其质量主要依靠核查其质量证明文件。
质量证明文件和各种检测报告为复印件时,应由原件存放单位签字盖章。
4.2.3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所谓“同品种”,可以不考虑规格。抽查不少于3次,是指不必对每个检验批抽查,只需控制总的抽查次数即可。
目前,我站保温材料的三项试验均已具备条件。且按照本条的要求,也没有增做已经认证的其他项目。
4.2.4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应对外保温使用的粘结材料进行冻融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该地区最低气温环境的要求。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每类粘接材料抽样检验应不少于1次。
4.2.5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层应符合保温层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墙体基层表面处理对于保证安全和节能效果很重要。属于隐蔽工程,施工中容易被忽略,事后无法检查。本条强调对基层表面进行的处理应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以满足保温层施工工艺的需要。并规定施工中应全数检查,验收时则应核查所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屋面、地面节能分项工程有着类似的要求。
4.2.6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7(强条)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对于保温板材,在采购材料时就应对板厚和密度等进行检验。如果是保温砂浆,则分层抹灰的厚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本规范第14章还规定了钻芯实体检验,严格检查控制。
2保温板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接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保温板材与基层的连接有多种方式,主要有粘接、机械锚固等。现场拉拔试验可采用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如JGJ144。当设计给出粘结强度时应遵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可参照《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的规定,其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MPa。
3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类似普通抹灰的要求。
4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预埋件锚固效果好,通常可以不作拉拔力检验(常用于现浇结构)。后置埋件应做现场拉拔试验。本条要求的粘结强度和锚固拉拔力试验,当施工企业试验室有能力时可由施工企业试验室承担,也可委托具备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保温材料厚度采用钢针插入或剖开尺量检查;粘接强度和锚固力核查试验报告;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对于粘结强度试验和锚固拉拔力试验,本条规定了最少检查数量,即每个检验批不应少于3处,具体抽样可按所选用的标准执行。当标准未规定抽样数量或规定的抽样数量少于本规定时,应按本规定执行。例如144要求是5处。
• 强制性条文。对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提出4款基本要求。
4.2.8外墙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保温板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保温板的安装应位置正确、接缝严密,保温板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得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
混凝土和模板的验收,应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本条说的系统是指:“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又称SB2板。聚苯板有钢丝网一面留有横向凹槽,双向斜插钢丝穿透与钢丝平网焊接而成。使用时有钢网一面依托于工程模板,穿透钢丝的一面向内和钢筋龙骨连接,浇筑混凝土时一起施工。混凝土墙体凝固后拆除模板,有钢网的一面露于墙体外侧,再喷抹25mm厚的砂浆后,外挂瓷砖或粉刷外墙涂料。SB2板可用于现浇钢筋混凝土墙。
将SB2扳安装在钢筋骨架的外侧,斜插丝出头的一面紧靠垫块,安装每块扳的高度以层高高度为宜,用长260的L型拉结筋穿透芯板,并与钢丝网扎牢。L型拉结筋应为梅花型布置,双向间距为500。穿过SB板部分刷防锈漆两道。
4.2.9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保温浆料同条件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样制作同条件试块不少于3组。
补充说明:制作同条件试件的目的,是为了检测保温砂浆的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等参数,而各个参数的试验要求不同,因此制作的同条件试块也不相同。
测试干密度用的同条件试块的尺寸为300×300×300mm,养护时间为28天。试块数量为每个检验批至少1组,每组3块。测试干密度后的试块,按《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GB/T10294的规定测试导热系数。测试压缩强度用的同条件试块的尺寸为100×100×100mm,养护时间为28天,试块数量为每个检验批至少制作1组。
4.2.10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应符合设计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饰面层施工的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基层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的要求。
2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当采用时,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外墙外保温工程中的保温层强度一般较低,如果表面粘贴较重的饰面砖,使用年限较长后容易变形脱落,高层建筑这种危害更为严重。故本规范建议不宜采用。当一定要采用饰面砖时,则必须有保证保温层与饰面砖安全性和耐久性的措施。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应通过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来加以证明。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97第6.0.1条(强标)规定:在建筑物外墙上镶贴的同类饰面砖,其粘结强度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指标时可定为合格:①每组试样平均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40MPa;②每组可有一个试样的粘结强度小于0.40MPa,但不应小于0.30MPa。当两项指标均不符合要求时,其粘结强度应定为不合格。第3.0.3.1条规定:现场镶贴的外墙饰面砖工程:每300m2同类墙体取1组试样,每组3个,每一楼层不得少于1组;不足300m2同类墙体,每两楼层取1组试样,每组3个。
现在,保温板与基层的粘结强度要求不少于0.1MPa,保温板的抗拉强度0.18MPa左右,饰面砖与保温板的粘结强度要求不少于0.4MPa,所以试验的可行性有待进一步验证。我想,要具备可行性,必须具备的条件:保温板的粘贴连接、锚固连接加上抗裂砂浆、增强网的整体强度应相当于0.4MPa以上。
3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当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层表面应具有防水功能或采取其它相应的防水措施。
提出外墙外保温的饰面层不得渗漏,是为了保证保温效果。外墙外保温的饰面层一旦渗漏,水分进入保温层内,将明显破坏保温效果。加之水分滞留在保温层内难以散发,可能出现内墙结露、发霉等问题。如果北方地区经过冻融还可能造成安全问题。特别是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如果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雨水很容易进入板后的保温层表面,故特别规定保温层表面应具有防水功能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水措施,以防止保温层浸水失效。在施工中如果遇到设计无要求,应提出洽商解决。
此款强调了饰面层的防水要求,却没能给出具体的做法,将此任务交给了设计。而设计也未必有此方面的经验。起码,我们要注意,饰面层的密实度、洞眼的堵塞等问题。
4外墙外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核查试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11采用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应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砂浆砌筑。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的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90%,竖直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核查施工方案和砌筑砂浆强度试验报告。用百格网检查灰缝砂浆饱满度。检查数量:每楼层每施工段至少抽查一次,每次抽查5处,每处不少于3个砌块。
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
①要使用保温砂浆。
②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90%。
③竖直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
4.2.12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墙板应有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安装性能的检验;
预制保温墙板本身的质量包括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安装性能等。这些均由生产厂家负责,故厂家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中应有相应的数据。本条明确要求型式检验报告中尚应包含安装性能检验合格的信息。
2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
3保温墙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及嵌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4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
检查安装好的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可采用现场淋水试验的方法,对墙体板缝部位连续淋水1h不渗漏为合格。
检验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对照设计观察和淋水试验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全数检查;其他每个检验批抽查5%,并不少于3块(处)。
4.2.13当设计要求在墙体内设置隔汽层时,隔汽层的位置、使用的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隔气层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汽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隔汽层冷凝水排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3处。
墙体内隔汽层的作用,主要防止空气中的水分进入保温层造成保温效果下降,进而形成结露等问题。
露点温度——湿空气容纳水蒸气的限值与温度有关,温度越高,空气能容纳的水蒸气量也大。因此,若保持空气中水蒸气的含量不变,而降低空气的温度,将使空气逐渐饱和。当温度降低到某一数值时,空气就将达到饱和状态。这时,若让空气继续冷却,便会有部分水蒸气凝结为露滴从湿空气中析出。这一与给定的含湿量相对应湿空气达到饱和时的温度,称为露点温度。通俗地讲,露点温度就是空气开始结露的温度。
露点温度与含湿量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这就是说,一个露点温度对应一个含湿量;反之,一个含湿量对应一个露点温度。因此,露点温度与含湿量不能同时作为湿空气的两个独立参数。
4.2.14外墙或毗邻不采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的侧面,墙体上凸窗的侧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样剖开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5%,并不少于5个洞口。
本条所指的门窗洞口四周墙侧面,是指窗洞口的侧面,即与外墙面垂直的4个小面。可以采用镶贴保温板或采用保温砂浆等做法,具体见设计。施工前门窗框或附框应安装完毕。
4.2.15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热桥种类,每种抽查20%,不少于5处。
(强标)
热桥:是指外围护结构上有热工缺陷的部位。在室内外温差的作用下,这些部位会出现局部热流密集的现象。在室内采暖的情况下,该部位内表面温度较其他部位低;而在室内空调降温的情况下,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又较其他部位高。具有这种特征的部位,称为“热桥”。
我省热工分区属于“寒冷”地区,故应执行本强条。当缺少设计要求时,应提出洽商,并在施工方案中对处理方案加以确定。
执行本条要求时,在热桥处理完工后,除了隐蔽工程验收外,还可以采用热工成像设备进行扫描检查。
对应的4.3.3条列为一般项目的非严寒、寒冷地区对热桥部位的要求在严格程度上有区别。
热工分区:全国热工分区包括: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
寒冷地区:最冷月平均温度0~-10℃;日平均温度≤5℃的天数90~145d。
4.3一般项目
4.3.1进场节能保温材料与构件的外观和包装应完整无破损,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2当采用加强网作为防止开裂的措施时,加强网的铺贴和搭接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表层砂浆抹压应密实,不得空鼓,加强网不得皱褶、外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5处,每处不少于2m2。
加强网按照制作材料可以分为金属网、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两类。保温工程中使用的玻璃纤维网格布因为其长期处于水泥基砂浆的碱性环境中,故应采用耐碱型的,否则容易受到侵蚀腐烂。
铺设玻纤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不得在雨中铺设;②标准网间相互搭接≥100mm,分段施工时应留出搭接长度;加强网间须对接,其对接处应紧密对接;③在转角部位,标准网应是连续的,并从每边双向绕角后包墙的宽度不小于200mm,加强网应顶角对接布置;④铺设玻纤网时,玻纤网的弯曲面朝向墙面(玻纤网是成卷的,内曲的一面朝里),并从中央向四周用抹子抹平,直至玻纤网完全嵌入抹面胶浆内;⑤抹面胶浆和玻纤网铺设完毕后,不得挠动,静置养护不少于24小时,才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在寒冷潮湿气候条件下,还应适当延长养护时间。
4.3.3设置空调房间,其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热桥种类,每种抽查10%,不少于5处。
本条要求的内容与4.2.15条要求相同,所不同的是本条针对的不是严寒和寒冷地区,而是所有设置空调的房间。
4.3.4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眼、孔洞等,应采取隔断热桥措施,不得影响墙体热工性能。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5墙体保温板材接缝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保温板接缝应平整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 处。
补充说明:墙体保温板材的接缝方法,各地做法有所不同。部分地区要求接缝处使用胶粘剂粘接;另外一些地区则要求保温板接缝处不粘接,只要将接缝挤严即可。工程时间证明上述两种做法均可,其效果相同。对保温板的接缝来说,最主要的是要挤紧、可靠固定并使接缝处平整严密,以免在抹灰或浇筑混凝土砂浆或水泥浆进入缝隙内。
4.3.6墙体采用保温浆料时,保温浆料层宜连续施工;保温浆料厚度应均匀、接茬应平顺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处。
从施工工艺角度看,除配制外,保温浆料的抹灰与普通装饰抹灰基本相同。
4.3.7墙体上容易碰撞的阳角、门窗洞口及不同材料基体的交接处等特殊部位,其保温层应采取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部位,每类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翻包标准网施工步骤:①裁剪窄幅标准网,长度由需要翻包的墙体部位尺寸而定;②在基层墙体上所有洞口周边及系统起、终端处,涂抹宽度100mm,厚度约为2mm胶粘剂;③将窄幅标准网的一端压入胶粘剂内,余下另一端甩出备用;④将聚苯板背面涂好胶粘剂,将其压在墙上,然后用抹子轻轻拍击,使其与墙面粘贴牢固;⑤将翻包部位的聚苯板的正面和侧面,均涂抹上抹面胶浆,将甩出的窄幅标准网沿板厚翻包,并压入抹面胶浆内,当需要铺设加强网时,则应先铺设加强网,再将翻包标准网压在加强网之上。(加强网不需翻包,加强网在标准网的内侧)
4.3.8采用现场喷涂或模板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做外保温时,有机类保温材料应达到陈化时间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检查方法:对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有机类保温浆料的陈化,也称“熟化”。由于有机类保温材料的体积需经过一段时间才趋于稳定,故提出陈化时间的要求。首先应对照产品说明书,明确该类保温材料的具体陈化时间核查该材料喷涂或浇筑日期。
5幕墙节能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透明和非透明的各类建筑幕墙的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玻璃幕墙属于透明幕墙,节能设计标准中对其有遮阳系数、传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能等相关要求,与建筑外窗在节能方面有着共同的指标要求。金属幕墙、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等属于非透明幕墙,建筑节能指标要求主要是传热系数,与墙体有着一样的节能指标要求。
由于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往往是另外进行专业分包,施工验收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往往是先单独验收。幕墙的节能验收应该单列。
5.1.2附着于主体结构上的隔汽层、保温层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幕墙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有些幕墙的非透明部分的隔汽层附在建筑主体的实体墙上,如在主体结构上涂防水涂料,喷涂防水剂,铺设防水卷才等。有些幕墙的保温层也附在建筑主体的实体墙上。这类建筑幕墙,隔汽层和保温材料需要在实体墙的墙面质量满足要求后才能进行施工作业。要做好交接验收。
5.1.3当幕墙节能工程采用隔热型材时,隔热型材生产厂家应提供型材所使用的隔热材料的力学性能和热变形性能试验报告。
隔热型材的隔热材料一般是尼龙或发泡的树脂材料等。由于玻璃幕墙的安全性问题,行业已经不鼓励用隔热型材作为幕墙的主要结构构件(如立柱、横梁、单元式幕墙框等)。一般建议在幕墙固定玻璃的紧固件采取隔断热桥的措施。
金属框隔断热桥措施:穿条式隔热型材、注胶式隔热型材,也有部分采用连接点断热措施。
“穿调式”——通过开齿、穿条、滚压工序,将条形隔热材料穿入铝合金型材穿条槽内,并使之被铝合金型材牢固咬合的复合方式。
“浇筑式”——把液态隔热材料注入铝合金型材浇筑槽内并固化,切除铝合金型材浇筑槽内的临时连接桥使之断开金属连接,通过隔热材料将铝合金型材断开的两部分结合在一起的复合方式。
5.1.4幕墙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部位或项目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和保温材料的固定;
在非透明幕墙中,幕墙保温材料的固定是否牢固,可以直接影响到节能效果。如果固定不牢固,保温材料可能会脱离,从而造成部分部位无保温材料。另外,如果采用彩釉玻璃一类的材料作为幕墙的外饰面板,保温材料直接贴到玻璃很容易使得玻璃的温度不均匀,从而玻璃更加容易自爆。
2幕墙周边与墙体的接缝处保温材料的填充;
3构造缝、结构缝;
4隔汽层;
5热桥部位、断热节点;
6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接缝构造;
7冷凝水收集和排放构造;
幕墙的隔汽层、凝结水收集和排放构造等都是为了避免非透明幕墙部位结露。结露水渗到室内。一般如果非透明幕墙保温层的隔汽好,幕墙与室内侧墙体之间的就不会有凝结水,但为了确保凝结水不破坏室内的装饰,许多幕墙设置了冷凝水收集、排放系统。
8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对幕墙的隐蔽内容都有专门的规定,本规范是从节能的角度规定需要隐检的项目。
5.1.5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幕墙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常用的岩棉板、玻璃棉板容易受潮而松散,膨胀珍珠岩板受潮后导热系数会增大等。所以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一般在施工工地,保温材料安装以后,应及时安装面板,并及时密封面板之间的缝隙。如果面板一时无法封闭,则应采用塑料薄膜等材料覆盖保护保温材料,确保雨水不渗入保温材料中。(保温材料也不宜长时间暴晒)。
5.1.6幕墙节能工程检验批划分,可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9.1.5条规定,建筑幕墙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1000m2应划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为检验批;
3 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5.2 主控项目
5.2.1用于幕墙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主要涉及节能的材料:玻璃、密封材料、型材等。幕墙的隔热保温材料,宜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防火板等不燃火难燃材料。验收时,主要查进场验收记录和质量证明文件。
5.2.2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强条)对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幕墙玻璃的主要节能指标应该满足强制性设计要求。结合第5.2.3条看出,在所有的提到的指标中,除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需复验,只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其他指标均需复验。
5.2.3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
2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3隔热型材:抗拉、抗剪强度。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复验,验收时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一组。
幕墙保温隔热材料比墙体保温材料少了一项“强度”复验要求。(墙面、屋面、地面的保温材料都是复验3次,只有幕墙的保温材料要求是复验1次。)
5.2.4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当幕墙面积大于3000m2或建筑外墙面积的50%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检测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
密封条应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单元幕墙板块之间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启扇应关闭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及启闭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幕墙气密性能检测报告、见证记录。
气密性能检测试件应包括幕墙的典型单元、典型拼缝、典型可开启部分。试件应按照幕墙工程施工图进行设计。试样设计应经建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确认。气密性能的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核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现场观察及启闭检查按检验批抽查30%并不少于5件(处)。气密性能检测应对一个单位工程中面积超过1000 m2的每一种幕墙均抽取一个试件进行检测。
试件的宽度最少应包括一个承受设计荷载的竖向承力构件,试件高度一般应最少包括一个层高,并在竖向上要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和承重结构相连接,试件的安装和受力应和实际相符。
• 检测应在专业实验室进行。在检测试件的设计制作中,应满足下列要求:
1)试件应与设计图一致,不加设任何附件、措施,试件应干燥。
2)试件的安装和受力状况应和实际相符。
3)单元式幕墙应有一个单元的四边形成与实际工程相同的接缝。
4)试件应包括典型的垂直接缝、水平接缝和可开启部分,并使试件上可开启部分占试件总面积的比例与实际工程接近。
5.2.5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松脱。
检验方法:对保温板或保温层采取针插法或剖开法,尺量厚度;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30%,并不少于5 处。
由于幕墙材料一般比较松散,采取针插法即可检测厚度。有些板材比较硬,可采用剖开法检测厚度。厚度的测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后及时进行。(对墙面、屋面、地面保温层厚度的检查均执行本条说明)
5.2.6遮阳设施的安装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检查全数的10%,并不少于5处;牢固程度全数检查。
遮阳装置按照太阳的高度角和方位角来设计,只有安装在合适位置、合适尺寸,才满足节能要求。
遮阳设施很容易受到风荷载的吹袭。大型的遮阳设施的抗风需进行专门研究,应合理设计,牢固安装。
遮阳设施的安装位置采用钢直尺、钢卷尺测量。
牢固程度通过观察连接紧固件,手扳检查等。
遮阳设施不能有松动现象,紧固件应符合要求,牢固问题全数检查。
验收:核查施工安装的检验记录或测试报告。
5.2.7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断热节点的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对照幕墙节能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30%,并不少于5处。
主要看固体的传热路径是否被有效隔断,这些路径包括:金属型材截面、金属连接件、螺丝等紧固件、中空玻璃边缘的间隔条等。
措施:隔热型材或隔热垫。
5.2.8幕墙隔汽层应完整、严密、位置正确,穿透隔汽层处的节点构造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30%并不少于5处。
非透明幕墙的隔汽层是为了避免幕墙部位内部结露,结露的水很容易使保温材料发生形状改变,如果结冰,则问题更加严重。如果非透明幕墙保温层的隔汽性好,幕墙与墙体之间就不会有凝结水。因此,隔汽层必须完整,隔汽层必须在靠近水蒸汽气压较高一侧(冬季为室内)。一般冬季比较容易结露,所以隔汽层应放在保温材料靠近室内的一侧。
穿透隔汽层的部件节点构造采取密封措施很重要,应该进行密封处理,以保证隔汽层的完整。
5.2.9冷凝水的收集和排水应通畅,并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通水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30%并不少于5处。
凝结水收集和排放构造是为避免幕墙结露的水渗漏到室内。系统应包括收集槽、集流管和排水口等。往室外的排水口应进行必要的保温处理。
检验:对照幕墙设计文件观察检查,辅以通水试验:
1)是否按照设计要求正确设置冷凝水的收集槽;
2)集流管和排水管连接是否符合要求;
3)排水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5.3 一般项目
5.3.1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应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件(处)。
镀(贴)膜玻璃的作用:一是遮阳,二是降低传热系数。
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聚硫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硅酮结构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有些暖边间隔条将密封和间隔两个功能置于一身。间隔铝框可连续折弯型或插角型,不得使用热熔型间隔胶条。间隔铝框中的干燥剂宜采用专用设备装填。
中空玻璃在长途(尤其是海拔高度、温度相差悬殊)运输中易损坏,因生产环境和使用环境相差甚远而损坏或变形,设有均压管。均压管应密封处理。
5.3.2单元式幕墙板块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密封条:规格正确,长度无负偏差,接缝的搭接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材料:固定牢固,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隔汽层:密封完整、严密;
4冷凝水排水系统通畅,无渗漏。
冷凝水系统可通水试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扳检查;尺量;通水试验。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件(处)。
单元板块在工厂组装,将密封条、保温材料、隔汽层、冷凝水收集装置都安装好了(或者在吊装前安装好),现场应检查。
5.3.3幕墙与周边墙体间的接缝处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应采用耐候密封胶密封。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件(处)。
幕墙边缘多是金属,存在热桥,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如泡沫棒)填充饱满,填塞后用密封胶密封。
幕墙有气密、水密性要求,应采用耐候胶密封。
5.3.4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保温或密封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件(处)。
当采用伸缩构件(如风琴板)时,伸缩构件的连接和密封应进行检查。
验收: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5活动遮阳设施的调节机构应灵活,并应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现场调节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件(处)。
活动遮阳是幕墙上采用较多的一种遮阳形式。调节机构是保证活动遮阳设施发挥作用的重要部件。应灵活,能够将遮阳板、百叶等调节到位,使遮阳设施发挥最大的作用。
检验方法:现场调节试验,在试验中观察检查。可直接利用遮阳设施的调节装置,来回反复运动5次以上。过程中观察其极限范围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角度调节是否满足要求等。
6 门窗节能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建筑外门窗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质门窗、各种复合门窗、特种门窗、天窗以及门窗玻璃安装等节能工程。
节能关系最大的是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门窗。一方面,由于门窗的传热系数大大高于墙体,所以门窗的面积的增加肯定会增加采暖能耗;另一方面,太阳可以通过门窗玻璃直接进入室内,从而增加夏季空调的负荷,增大空调能耗。
门窗与玻璃幕墙虽在节能性能要求上相同,但构造很不一样,工艺要求也不一样,验收也不一样。故单列1章。
6.1.2建筑门窗进场后,应对其外观、品种、规格及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主要包括门窗的品种、规格及附件,玻璃种类,遮阳形式等。
核查门窗质量证明文件,核对门窗品种、性能参数等。
6.1.3建筑外门窗工程施工中,应对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做法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处理缝隙方法:南方夏热冬暖地区防水;保温的其它地区,则应考虑热桥问题,防止造成结露。保温处理多采用现场注发泡胶,然后采用密封胶密封防水。发泡聚苯乙烯等弹性材料分层填塞不宜过紧。
6.1.4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规格的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2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3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门窗,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其特点和数量,由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基本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中规定:门窗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1.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2.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1.5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门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3樘,不足3 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10%,并不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2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0%,并不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中规定。
6.2 主控项目
6.2.1建筑外门窗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6.1.5条执行;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门窗的质量证明文件一般可包括:1)产品合格证;2)性能检测报告或门窗节能标识证书;3)玻璃合格证明文件;4)型材合格证明文件等。
6.2.2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强制性条文。
玻璃遮阳系数——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相同入射条件下透过3mm厚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无因次。遮阳系数应该是越小越好。
可见光透射比——透过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类似光的强度)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可见光透射比应该是越大越好。
热阻——表征围护结构本身或其中某层材料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热阻应是越大越好。用R表示。
导热系数——在稳态条件下,1m厚的物体,两侧表面温差为1K,1h内通过1m2面积传递的热量。用λ表示
• 单一材料层的热阻应按下式计算:
R=δ/λ
中R——材料层的热阻(m2·K/W);
δ——材料层的厚度(m);
λ——材料的导热系数〔W/(m·K)〕,
传热系数——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1h内通过1m2面积传递的热量。传热系数应是越小越好。用K表示。
传热阻——表征围护结构(包括两侧表面空气边界层)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为传热系数的倒数。用R0表示。
对于单一材料的传热系数K=1/R=λ/δ。可见,材料的导热系数越小、厚度越大,传热系数越小。
6.2.3建筑外窗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地区类别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严寒、寒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
2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3夏热冬暖地区:气密性,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件)。
为保证进入工程门窗质量达到标准,保证门窗的性能,进行复验。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保温要求高,所以需要对门窗的气密性能、传热系数进行复验。
6.2.4建筑门窗采用的玻璃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6.1.5条执行。
门窗节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玻璃形式(如单玻、双玻、三玻等)、种类、加工工艺(如单道密封、双道密封等)。
6.2.5金属外门窗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金属副框的隔断热桥措施应与门窗框的隔断热桥措施相当。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对照产品设计图纸,剖开或拆开检查。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1樘。金属副框的隔断热桥措施按检验批抽查30%。
6.2.6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外窗采用推拉窗或凸窗时,应对气密性做现场实体检验,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现场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
推拉窗气密性能一般比较差,而凸窗面积太大,严寒、寒冷地区很不利。为了保证产品质量,要求对气密性做现场实体检验。现场检验门窗的气密性能应采用《建筑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现场检测方法》。
6.2.7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使用密封胶密封;外门窗框与副框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密封胶密封。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南方主要是防水,采用塞缝和密封胶密封处理。 需要保温其它地区,应考虑热桥问题。
6.2.8严寒、寒冷地区的外门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保温、密封等节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9外窗遮阳设施的性能、尺寸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6.1.5条执行;安装牢固程度全数检查。
遮阳设施的安装应安装在正确的位置。
室外有较大的风荷载,所以遮阳设施的牢固问题非常重要。
检验方法:核查遮阳设施质量证明文件、观察检查、量尺寸、量位置、手扳检查其牢固程度。
6.2.10特种门的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特种门安装中的节能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特种门与节能有关的的性能主要是密封性能和保温性能。特种门安装后应保证门的密封性能和启闭的灵活性。最好是自动感应启闭。旋转门的节能效果优于平开门。
6.2.11天窗安装的位置、坡度应正确,封闭严密,嵌缝处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淋水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6.1.5条执行。
对渗漏的验收,进行淋水测试。
6.3 一般项目
6.3.1门窗扇密封条和玻璃镶嵌的密封条,其物理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中的要求。密封条安装位置应正确,镶嵌牢固,不得脱槽,接头处不得开裂。关闭门窗时密封条应接触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密封条:铝合金门窗密封条常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条、硅橡胶条等。
平开窗采用各种空心橡胶条,推拉窗用带胶片毛条或空心胶条。
关闭时密封条应能保持被压缩的状态。毛条的压缩应超过10%以上,橡胶密封条应保持与铝型材紧密接触。
6.3.2门窗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应正确,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应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镀(贴)膜玻璃在节能方面作用,一是遮阳,另一是降低传热系数。方向、位置应正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5.6.9条规定: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应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为了保证中空玻璃长途运输,或者保证中空玻璃不至于因生产环境和使用环境相差甚远而出现损坏或变形,许多中空玻璃设有均压管。在玻璃安装完成之后,为了确保中空玻璃的密封,均压管应进行密封处理。
6.3.3外门、窗遮阳设施调节应灵活、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现场调节试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调节机构是保证活动遮阳设施发挥作用的重要部件。应灵活,能够将遮阳板等调节到位。 遮阳设施的调节机构种类繁多,各种机构的要求都不一样。调节遮阳设施有用人工的,也有采用电动的。有卷帘形式,有线拉控形式等多种多样。测试遮阳构件的灵活、可靠,可采用试验的方法,每个遮阳设施至少一个来回的试验,重点部位应测试10次以上。
7 屋面节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建筑屋面节能工程,包括采用松散保温材料、现浇保温材料、喷涂保温材料、板材、块材等保温隔热材料的屋面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
规定了建筑屋面节能工程验收适用范围,包括采用松散、现浇板块等保温隔热材料施工的平屋面、坡屋面、倒置式屋面、架空屋面、种植屋面、蓄水屋面、采光屋面等。
7.1.2屋面保温隔热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验、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屋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参见4.2.2条说明。
7.1.3屋面保温隔热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基层;
2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
3屋面热桥部位;
屋面热桥部位如女儿墙、檐沟等。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在热桥部位产生结露,这不仅影响节能保温效果,而且因结露发霉变黑,影响使用效果。
4 隔汽层。
保温层与结构层之间的隔汽层的施工质量对于上部保温层的保温效果非常重要,如果隔汽层所采用材料达不到设计要求,将不仅影响效果,而且可能造成保温层因结冻或湿汽膨胀而造成破坏。
7.1.4屋面保温隔热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找平层和防水层的施工,避免保温层受潮、浸泡或受损。
含水率对导热系数的影响颇大,特别是负温度下更使导热系数增大,为保证建筑物的保温效果,在保温隔热层施工完成后,应尽快进行防水层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防止保温层受潮。
7.2 主控项目
7.2.1用于屋面节能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检查方法:保温隔热材料的几何尺寸采用钢卷尺或钢板尺测量检查。重点测量板块状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对照实物,检查每一种材料的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是否一致,核查有关质量文件是否在有效期之内。质量检测报告应包括材料的密度、导热系数、抗压(压缩)强度等。对有节能认证要求的地区,还要核查是否取得当地的节能产品认定证书或新产品推广应用证明。(与4.2.1类似)
7.2.2用于屋面节能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强制性条文。
检查方法:对照标准和设计要求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重点核查材料进场质检报告。
检查内容:检查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热阻)、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7.2.3屋面保温隔热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次。
注意:条文及条文说明有误,燃烧性能不需要复验。
7.2.4屋面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保温隔热层的厚度可采用钢针插入后用尺测量,也可采用将保温切开用尺直接测量。
对于屋面热桥部位如天沟、檐沟、女儿墙以及凸出屋面结构部位,均应作保温处理。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屋顶结露,这不仅将降低室内环境的舒适度,破坏室内装饰,严重时还将对人们正常的居住生活带来影响。
7.2.5屋面的通风隔热架空层,其架空高度、安装方式、通风口位置及尺寸应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架空层内不得有杂物,架空面层应平整,不得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架空通风屋
1、原理:在屋顶设置通风层,一方面利用通风间层的外层遮挡阳光,使屋顶变成两次传热,避免太阳辐射直接作用在围护结构上;另一方面利用风压和热压的作用,尤其是自然通风,将遮阳板与空气接触的上下两个表面所吸收的太阳辐射转移到空气随风带走,从而减少室外热作用对内表面的影响。比实体材料隔热屋顶降温效果好。
2、施工注意:
(1)在支座底面的卷材、涂膜防水层上应采取加强措施。支座宜采用水泥砂浆砌筑。
(2)缝隙宜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嵌填,并应按设计要求留变形缝。
(3)架空隔热制品距山墙或女儿墙不得小于250mm。
7.2.6采光屋面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节点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光屋面的可开启部分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验收。
核查采光屋面供应商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以及进场复检报告。采光屋面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以及气密性既要符合设计要求。采光屋面的传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及气密性按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进行复检。
7.2.7采光屋面的安装应牢固,坡度正确,封闭严密,嵌缝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淋水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通过淋水试验检查其严密性能,并核查其隐蔽验收记录。
7.2.8屋面的隔汽层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汽层应完整、严密。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对于室内湿度大于75%的建筑屋面应重点检查其隔汽性能;隔汽层应完整无损,封闭严密,隔汽层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具有隔断湿空气进入保温层的功能。
7.3 一般项目
7.3.1屋面保温隔热层应按施工方案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松散材料应分层敷设、按要求压实、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2现场采用喷、浇、抹等工艺施工的保温层,其配合比应计量准确、搅拌均匀、分层连续施工,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3板材应粘贴牢固、缝隙严密、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称重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对于平整度、坡向和保温层厚度采用尺量检查。
对于压实性能采用取样称重检查。
7.3.2金属面保温夹芯板材屋面应铺装牢固、接口严密、表面洁净、坡向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板缝接口处必须严密,缝隙应按要求填充密实,接口搭接正确,不透水,不透气;
屋面板的坡向正确,利于雨水排放;
屋面板安装牢固、可靠。
7.3.3坡屋面、内架空屋面当采用敷设于屋面内侧的保温板材做保温隔热层时,保温隔热层应有防潮措施,其表面应有保护层,保护层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当屋面的保温层敷设于屋面内侧时,如果保温层未进行密封防潮处理,室内空气中湿气将渗入保温层,并在保温层与基层之间结露,这不仅增大了保温材料导热系数,降低节能效果,而且由于受潮之后还容易产生细菌,最严重的可能会有水溢出,因此必须对保温材料采取有效防潮措施,使之与室内的空气隔绝。目前,我市有漏设防潮层的情况,应引起注意。
8 地面节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本章适用于建筑室内地面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底面接触室外空气、土壤或毗邻不采暖空间的地面节能工程。
明确了本章的适用范围,指出建筑室内地面节能工程包括①采暖空调房间接触土壤的地面、②采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地面、③采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④不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不采暖车库上面的楼板、⑤接触室外空气或外挑楼板的地面。
概括来说,楼、地面保温隔热分三类:
①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作为首层的保温隔热;
②楼板下方为室外气温情况的楼、地面的保温隔热;
③上下楼层之间的楼面的保温隔热。上下楼层之间的楼面的保温隔热是随着分户计量收费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
目前楼、地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一般分两种:
①普通的楼面在楼板的下方粘贴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
②采用地板辐射采暖的楼、地面,在楼、地面基层完成后,在该基层上先铺保温材料,而后将管道固定在保温材料上,然后回填细石混凝土。
8.1.2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应在主体或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地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因基层的质量不仅影响地面工程质量,而且对保温隔热的质量也有直接的影响,保温隔热敷设后已无法对基层再处理。故要求敷设保温隔热层前,基层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保温层施工过程中,应对每道工序每个施工环节,特别是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点进行认真严格的检查,在进行隐蔽之前,应按检验批进行隐蔽验收。
整个地面保温工程完成后应按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其结果做为节能工程的一个分项。
8.1.3地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基层;
2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3保温材料粘结;
4隔断热桥部位。
地面的构造层有结构层、保温层、防潮层以及保护层等。对于常规保温地面,基层是指结构层上部的找平层,在进行保温层施工前,基层应平整,表面要干燥。
8.1.4地面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可按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
每一楼层或按照每层的施工段或变形缝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每三层作为一个检验批;(与地面验收规范一致)
2当面积超过200m2时,每200m2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3不同做法的地面节能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本条给出了地面节能工程检验批划分的原则和方法,并对检验批抽查数量作了基本规定。
8.2 主控项目
8.2.1用于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和称重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材料进场时一定要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型式试验报告,对于新材料、新产品还要核对其产品的技术鉴定报告,推广应用证明,以及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产品技术标准。(与4.2.1、7.2.1条类似)
8.2.2用于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强制性条文。
应检查材料的合格证、有效期内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所代表的规格、型号和性能参数是否与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相符,并重点检查进场复验报告,复验报告必须是第三方见证取样,检验样品必须是按批量随机抽取。
8.2.3地面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次。
注意:条文有误,燃烧性能不需要进行复验,只要性能检测报告。
8.2.4地面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使其达到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基层应平整、清洁、干燥。
8.2.5建筑地面保温层、隔离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为了防止保温材料因受土壤潮气而受潮,在保温层与结构层之间增加了隔离层,施工过程中材料接缝密封不严,潮气将进入保温层,不仅将影响效果,而且可能造成保温层因结冻或湿汽膨胀而造成破坏。
8.2.6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板与基层之间、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应牢固,缝隙应严密;
2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
3穿越地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2处,每处10 m2;穿越地面的金属管道处全数检查。
8.2.7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其节能保温做法不得影响地面排水坡度,保温层面层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用长度500mm水平尺检查;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8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首层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地面、采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毗邻不采暖空间的地面(比如,地下室顶棚)以及底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地面(比如架空层)应按设计要求采取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明确提出必须采取保温措施的四个部位地面(墙面)。
8.2.9保温隔热层的表面防潮层、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对保温层表面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其目的之一是防止保温材料吸潮,保温材料吸潮含水率增大后,将显著影响保温效果;其二是提高保温层表面的抗冲击力,防止保温层受到外力的破坏。
8.3 一般项目
8.3.1采用地面辐射采暖的工程,其地面节能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
14.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14.1.1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实体检测,是验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通常只有对涉及安全或重要功能的部位采取这种方法验证。
规定了建筑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项目为外墙节能构造和建筑外窗两项内容。
关于建筑节能性能现场检验中应对围护结构节能性能检验,其中墙体传热系数检测受建筑物交工季节和墙体含水率的影响,准确性不高,误差太大,容易造成误判,所以将“性能”检验改为现场实体检验,方法采用“围护结构钻芯法检验节能做法”。(来源于宋波的讲稿)
也就是说,规范本身不提倡进行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检测,一是费用高、试验周期长,而是不准确。
14.1.2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C。其检验目的是:
1 验证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附录C: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
C.0.1本方法适用于检验外墙有保温层的节能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给出本方法的适用范围;当对围护结构中墙体之外的部位(如屋面、地面等)进行节能构造检验时,也可以参照本附录规定进行。
C.0.2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应在外墙施工完工后、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
• 给出采用本方法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时间, 即应在外墙施工完工后、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
C.0.3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取样部位和数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取样部位应由监理(建设)与施工双方共同确定,不得在外墙施工前预先确定;
2取样位置应选取节能构造有代表性的外墙上相对隐蔽的部位,并宜兼顾不同朝向和楼层;取样位置必须确保钻芯操作安全,且应方便操作。
3外墙取样数量为一个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3个芯样。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个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个以上芯样。
给出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取样部位和数量规定;
实施时应事先制定方案,在确定取样部位后在图纸上加以标注。
C.0.4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
外墙节能构造的钻芯检验为见证检验;
见证人员为监理或建设单位人员。
C.0.5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可采用空心钻头,从保温层一侧钻取直径70mm的芯样。钻取芯样深度为钻透保温层到达结构层或基层表面,必要时也可钻透墙体。
当外墙表层坚硬不易钻透时,也可局部剔除坚硬面层后钻取芯样。但钻芯后应恢复剔除前原有外墙的表面装饰层。
条文说明:实施时如有困难,也可以采用50~100mm范围内的其他直径。
C.0.6钻取芯样时应尽量避免冷却水流入墙体内及污染墙面。从空心钻头中取出芯样时应谨慎操作,以保持芯样完整。当芯样严重破损难以准确判断节能构造或保温层厚度时,应重新取样检验。
为避免钻取芯样时冷却水流入墙体内或污染墙面,钻芯时应采用内注水冷却方式的钻头。
C.0.7对钻取的芯样,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对照设计图纸观察、判断保温材料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加以判断;
2用分度值为1mm的钢尺,在垂直于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量取保温层厚度,精确到1mm;
3观察或剖开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给出对芯样的检查方法。
C.0.8在垂直于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实测芯样保温层厚度,当实测厚度的平均值达到设计厚度的95%及以上,且最小值不小于设计厚度的90%时,应判定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判定保温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给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结论的判断方法。
C.0.9实施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格式可参照表C.0.9样式。检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抽样方法、抽样数量与抽样部位;
2 芯样状态的描述;
3实测保温层厚度,设计要求厚度;
4 按照本规范14.1.2条的检验目的给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检验结论;
5附有带标尺的芯样照片并在照片上注明每个芯样的取样部位;
6监理(建设)单位取样见证人的见证意见;
7参加现场检验的人员及现场检验时间;
8 检测发现的其他情况和相关信息。
给出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检验报告主要内容;(见下页)
应保存检验原始记录以备查对。
表C.0.9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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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当取样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见证检测机构增加一倍数量再次取样检验。仍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判定围护结构节能构造不符合设计要求。此时应根据检验结果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重新验算房屋的热工性能,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当出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首先应考虑取点的代表性及偶然性等因素,故应增加一倍数量再次取样检验;且应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见证检测机构。
仍不符合设计要求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C.0.11外墙取样部位的修补,可采用聚苯板或其他保温材料制成的圆柱形塞填充并用建筑密封胶密封。修补后宜在取样部位挂贴注有“外墙节能构造的钻芯检验点”的标志牌。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填塞密实并封闭严密,不允许使用混凝土或碎砖加砂浆等材料填塞,以避免产生热桥。
14.1.3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现场实体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其检验目的是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外窗气密性的实体检验,是指对已经完成安装的外窗在其使用位置进行的测试。这项检验实际上是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检验外窗的安装(含组装)质量。能够防止“送检窗合格,工程用窗不合格”的行为。
暂未开展
14.1.4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其抽样数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合同中约定的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要求。当无合同约定时应按照下列规定抽样:
1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
2每个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均应抽查不少于3樘。
规定了现场实体检验的抽样数量。
14.1.5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不论由谁实施均须进行见证。
14.1.6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14.1.7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在合同中约定。
14.1.8当外墙节能构造或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应查找原因,对因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弥补或消除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建筑外窗气密性,应查找原因进行修理,使其达到要求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14.2.1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委托方——建设单位;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实施方——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因季节影响未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测。
14.2.2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见表14.2.2,其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表14.2.2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目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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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必要时可增加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
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
1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0.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水平。
规定了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整体要求。
检验批、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通过外墙构造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系统节能性能检验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水平。
15.0.2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2 节能分项工程验收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3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主要节能材料、设备、成套产品或技术的提供方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一致;
注意:节能分部的验收应有设计单位参加,并在分部验收记录上签字。
15.0.3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4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对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质量条件的基本规定;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完全一致;
只有当难以修复时,对于采用计数检验的验收项目,才允许适当放宽,即至少有90 %以上的检查点合格即可通过验收,同时规定其余10%的不合格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
15.0.4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当直接按分项进行验收时,验收合格的要求类似第15.0.3条。也可表述为①分项工程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②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③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④应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15.0.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除了应在各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技术资料检查外,增加了对主要节能构造、性能和功能的现场实体检验。用强条明确了建筑节能工程的3项现场检验必须执行。
15.0.6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核查,并纳入竣工技术档案:
1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2主要材料、设备、构件和部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要时应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
5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检验记录;
6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
7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8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
9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0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1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12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还要有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分部验收记录等。
15.0.7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B。
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B中表B.0.1;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B中表B.0.2;
3检验批质量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B中表B.0.3。
给出了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格式;
具体见本规范附录B。
附录A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
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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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第13章检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没有复验项目。(2)所有的保温材料都不需复验燃烧性能,但要有性能检测报告。
进场材料复验项目采用的试验设备与标准见宋波讲稿99~104页。
附录B 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
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
B.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B.0.1的规定填写
表B.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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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应按表B.0.2的规定填写。
表B.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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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 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B.0.3的规定填写。
表B.0.3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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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节能验收规范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3.1.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3.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4.2.15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
5.2.2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2.3 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9.2.10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
10.2.3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地计量功能。
10.2.14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11.2.3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 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11.2.5 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11.2.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11.2.11的有关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11.2.11中序号2、3、5、6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两个项目的检测。
表11.2.11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12.2.2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
表12.2.2 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
13.2.5 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5.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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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能验收规范
节能验收规范下载
前 言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建筑"四节"工作,加强建
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技术水平,根据
建设部(建标函[2005]84 号)《关于印发〈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有中国建筑科学研究
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专题
讨论和试验,以多种方式征求了国内外有关科研、设计、施工、
质检、检测、监理、墙改等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本规范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总结了近年来
我国建筑工程中节能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方面的
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了
我国现阶段建筑节能工程的实际情况,突出了验收中的基本要求
和重点,是一部涉及多专业,已达到建筑节能要求为目标的施工
验收规范。 本规范共分为 15 章及 3 个附录。内容包括:墙体、幕墙、
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空调与采暖系统冷
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
检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本规范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
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
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提高规范质量,请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
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节能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编:100013,E-MAIL:songbo163163@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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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与环境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装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 哈尔滨市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 宁波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哈尔滨天硕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 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松下电工株式会社 三井物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及时雨保温隔音技术有限公司 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久久防水保温隔热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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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宋 波 张元勃 杨士超 栾景阳
于晓明 金丽娜 孙述璞 冯金秋 (以下按姓氏笔画) 万树春 王 虹 史新华 阮 华 刘锋钢 许锦峰 佟贵森 陈海岩 李爱新 肖绪文 应柏平 张广志 张文库 吴兆军 杨西伟 杨 坤 杨 霁 姚 勇 赵诚颢 康玉范 徐凯讯 顾福林 黄 江 黄振利 涂逢祥 韩 红 彭尚银 潘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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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目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4
3.1 技术与管理………………………………………………4 3.2 材料与设备………………………………………………4 3.3 施工与控制………………………………………………5 3.4 验收的划分………………………………………………6
4 墙体节能工程…………………………………………………8 4.1 一般规定…………………………………………………8 4.2 主控项目…………………………………………………9 4.3 一般项目………………………………………………12
5 幕墙节能工程…………………………………………………15 5.1 一般规定………………………………………………15 5.2 主控项目…………………………………………………16 5.3 一般项目………………………………………………17
6 门窗节能工程…………………………………………………19 6.1 一般规定………………………………………………19 6.2 主控项目………………………………………………19 6.3 一般项目………………………………………………21
7 屋面节能工程…………………………………………………23 7.1 一般规定………………………………………………23 7.2 主控项目………………………………………………23 7.3 一般项目………………………………………………25
8 地面节能工程…………………………………………………26 8.1 一般规定………………………………………………26 8.2 主控项目………………………………………………26 8.3 一般项目………………………………………………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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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采暖节能工程…………………………………………………29 9.1 一般规定………………………………………………29 9.2 主控项目………………………………………………29 9.3 一般项目………………………………………………32
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33 10.1 一般规定………………………………………………33 10.2 主控项目………………………………………………33 10.3 一般项目………………………………………………38
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39 11.1 一般规定………………………………………………39 11.2 主控项目………………………………………………39 11.3 一般项目………………………………………………43
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44 12.1 一般规定………………………………………………44 12.2 主控项目………………………………………………44 12.3 一般项目………………………………………………47
13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48 13.1 一般规定………………………………………………48 13.2 主控项目………………………………………………49 13.3 一般项目………………………………………………52
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54 14.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54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55
1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57 附录 A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59 附录 B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61 附录 C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64 本规范用词说明…………………………………………………67 附:条文说明………………………………………………………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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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
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
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采暖与空调系统
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其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
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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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 术语
2.0.1 保温浆料 insulating mortar 由胶粉料与聚苯颗粒或其他保温轻骨料组配,使用时按比例
加水搅拌混合而成的浆料。 2.0.2 凸窗 bay window
位置凸出外墙外侧的窗。 2.0.3 外门窗 outside doors and windows
建筑围护结构上有一个面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门或窗。 2.0.4 玻璃遮阳系数 shading coefficient
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标准 3mm 透明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的比值。 2.0.5 透明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能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6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
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7 总谐波畸变率(THD)total harmonic distortion
周期性交流量中的谐波含量的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的均
方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2.0.8 不平衡度 ε unbalance factor ε 指三相电力系统中三相不平衡的程度,用电压或电流负序分量与
正序分量的方均根值百分比表示。 2.0.9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
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
动。 2.0.10 进场复验 site reinspection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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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
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11 见证取样送检 evidential test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
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
行检测的活动。 2.0.12 现场实体检验 in-situ inspection
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的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
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
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
动。简称实体检验或现场检验。 2.0.13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proof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
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
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适用
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
验等资料。 2.0.14 核查 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
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以及整理归
档情况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
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0.15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
的全部性能及其适用性所作的检验。其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通
常在工艺参数改变、达到预定生产周期或产品生产数量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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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 基本规定
3.1 技术与管理
3.1.1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
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2 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
更手续,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1.3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
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3.1.4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
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
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1.5 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本规范 14.1.5 条规定的以外,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3.2 材料与设备
3.2.1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
备。 3.2.2 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
的验收记录。 2 应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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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
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
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
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 对材料和设备按照本规范附录 A 及各章的规定在施工现
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3.2.3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3.2.4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
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3.2.6 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
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
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3.3 施工与控制 3.3.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3.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
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3.3.3 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3.4 验收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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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 3.4.1 划分。 2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
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
验收。 3 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
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
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4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纪录,
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表 3.4.1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 分项工程 主要验收内容
1 墙体节能工程 主体结构基层;保温材料;饰面层等
2 幕墙节能工程 主体结构基层;隔热材料;保温材料;隔汽层;
幕墙玻璃;单元式幕墙板块;通风换气系统;遮阳
设施;冷凝水收集排放系统等
3 门窗节能工程 门;窗;玻璃;遮阳设施等
4 屋面节能工程 基层;保温隔热层;保护层;防水层;面层等
5 地面节能工程 基层;保温层;保护层;面层等
6 采暖节能工程 系统制式;散热器;阀门与仪表;热力入口装
置;保温材料;调试等
7 通风与空气调节
节能工程 系统制式;通风与空气设备;阀门与仪表;绝
热材料;调试等
8 空调与采暖系统
的冷热源和附属设
备及管网节能工程
系统制式;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管网;阀
门与仪表;绝热、保温材料;调试等
9 配电与照明节能
工程 低压配电电源;照明光源、灯具;附属装置;
控制功能;调试等
10 监测与控制节能
工程
冷热源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空调水系统的监
测控制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监
测与计量装置;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照明自动
控制系统;综合控制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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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墙体节能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采用板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4.1.2 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
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
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4.1.3 墙体节能工程当采用外保温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安全性和耐候性检验。 4.1.4 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 锚固件; 4 增强网铺设; 5 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6 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 7 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8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9 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
4.1.5 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4.1.6 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 500~1000m2
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
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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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主控项目 4.2.1 用于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 3 个试样进行检查;
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3 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保温板材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 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种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
积在 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 3 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 6 次。 4.2.4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保温使用的粘结材料,其冻融试验结果应符合该地区最低气温环境的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5 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层应符合保温层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
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6 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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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
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板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
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
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
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
裂; 4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
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
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保温材料厚度采用钢针插入或
剖开尺量检查;粘接强度和锚固力核查试验报告;核查隐蔽工程
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 3 处。
4.2.8 外墙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保温板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 4.2.2 条的规定;保温板的安装应位置正确、接缝严密,保温板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得移位、变形,保温板
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 混凝土和模板的验收,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 50204 的相关规定执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纪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9 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保温浆料的同
条件养护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核茶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样制作同条件养护试块不少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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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4.2.10 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应符合设计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饰面层施工的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基层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的要求。
2 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当采用时,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
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当外墙外保温工程的
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层表面应具有防水功能或采
取其它防水措施。 4 外墙外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
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11 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应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砂浆砌筑。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的水平灰缝饱满度不
应低于 90%,竖直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 80%。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核查施工方案和砌筑砂浆强度试验报
告。用百格网检查灰缝砂浆饱满度。 检查数量:每楼层的每个施工段至少抽查一次,每次抽查 5
处。每处不少于 3 个砌块。 4.2.12 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墙板应有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含杂壮行能的检验;
2 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
3 保温墙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及嵌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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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对照设计观
察和淋水试验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全数检查;其他项
目每个检验批抽查 5%,并不少于 3 块(处)。 4.2.13 当设计要求在墙体内设置隔汽层时,隔气层的位置、使用的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隔气层
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汽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隔汽层冷凝水排
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隐蔽工
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 5%并不少于 3 处。
4.2.14 外墙和毗邻不采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墙侧面,墙体上凸窗四周的侧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样剖开检查;核查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 5%,并不少于 5 个洞口。
4.2.15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
收纪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热桥种类,每种抽查 20%,并不少于 5
处。
4.3 一般项目 4.3.1 进场节能保温材料与构件的外观和包装应完整无破损,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2 当采用加强网作防止开裂的措施时,加强网的铺贴和搭接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砂浆抹压应密实,不得空鼓,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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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网不得皱褶、外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 5 处,每处不少于 2m2。
4.3.3 设置空调的房间,其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
收纪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热桥种类,每种抽查 10%,并不少于 5
处。 4.3.4 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眼、孔洞等,应按照施工方案采取隔断热桥措施,不得影响墙体热工性能。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5 墙体保温板材接缝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保温板接缝应平整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 10%,并不少于 5 处。
4.3.6 墙体采用保温浆料时,保温浆料层宜连续施工;保温浆料厚度应均匀、接茬应平顺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 10%,并不少于 10 处。
4.3.7 墙体上容易碰撞的阳角、门窗洞口及不同材料基体的交接处等特殊部位,其保温层应采取防止开列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部位,每类抽查 10%,并不少于 5 处。
4.3.8 采用现场喷涂或模板浇注的有机类保温材料做外保温时,有机类保温材料应达到陈化时间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检查方法:对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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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幕墙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透明和非透明的各类建筑幕墙的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5.1.2 附着于主体结构上的隔汽层、保温层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
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幕墙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5.1.3 当幕墙节能工程采用隔热型材时,隔热型材生产厂家应提供型材所使用的隔热材料的力学性能和热变形性能试验报告。 5.1.4 幕墙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对以下部位或项目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象资料:
1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和保温材料的固定; 2 幕墙周边与墙体的接缝处保温材料的填充; 3 构造缝、结构缝; 4 隔汽层; 5 热桥部位、断热节点; 6 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接缝构造; 7 冷凝水收集和排放构造; 8 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
5.1.5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5.1.6 幕墙节能工程检验批划分,可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的规定执行。
5.2 主控项目
5.2.1 用于幕墙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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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 3 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5.2.2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
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5.2.3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 2 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
璃露点; 3 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5.2.4 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当幕墙面积大于 3000m2或建筑外墙面积的 50%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检测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
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 密封条应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单元幕墙板块之
间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启扇应关闭严密。 检查方法:观察及启闭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幕墙
气密性能检测报告、见证记录。 气密性能检测试件应包括幕墙的典型单元、典型拼缝、典型
可开启部分。试件应按照幕墙工程施工图进行设计。试件设计应
经建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确认。气密性能
的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核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现场观
察及启闭检查按检验批抽查 30%,并不少于 5 件(处)。气密性能检测应对一个单位工程中面积超过 1000m2的每一种幕墙均抽取一个试件进行检测。 5.2.5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且不得松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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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对保温板或保温层采取针插法或剖开法,尺量厚
度;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 10%,并不少于 5 处。
5.2.6 遮阳设施的安装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检查全数的 10%,并不少于 5 处;牢固程度全
数检查。 5.2.7 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断热节点的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对照幕墙节能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 10%,并不少于 5 处。
5.2.8 幕墙隔汽层应完整、严密、位置正确,穿透隔汽层处的节点构造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 10%,并不少于 5 处。
5.2.9 冷凝水的收集和排水应通畅,并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通水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 10%,并不少于 10 处。
5.3 一般项目
5.3.1 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应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检验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 10%,并不少于 5 件(处)。
5.3.2 单元式幕墙板块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密封条:规格正确,长度无负偏差,接缝的搭接符合设计
要求; 2 保温材料:固定牢固,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 隔汽层:密封完整、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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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冷凝水排水系统通畅,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扳检查;尺量;通水试验。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 10%,并不少于 5 件(处)。
5.3.3 幕墙与周边墙体间的接缝处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应采用耐候密封胶密封。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 10%,并不少于 5 件(处)。
5.3.4 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保温或密封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 10%,并不少于 10 件(处)。
5.3.5 活动遮阳设施的调节机构应灵活,并应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现场调节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 10%,并不少于 10 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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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门窗节能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质门窗、各种复合门窗、特种门窗、天窗以及
门窗玻璃安装等节能工程。 6.1.2 建筑门窗进场后,应对其外观、品种、规格及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6.1.3 建筑外门窗工程施工中,应对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做法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必要的
图像资料。 6.1.4 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规格的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 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100 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 50 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 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3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门窗,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其特点和数量,由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6.1.5 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门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 5%,并不少于 3 樘,不足 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 10%,并不少于 6 樘,不足 6 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抽查 50%,并不得少于 10 樘,不足10 樘时应全数检查。
6.2 主控项目
6.2.1 建筑外门窗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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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 6.1.5 条执行;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
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6.2.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3 建筑外窗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地区类别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严寒、寒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 2 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
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3 夏热冬暖地区:气密性、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中空玻璃露点。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产品抽查不少于
3 樘(件)。 6.2.4 建筑门窗采用的玻璃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 6.1.5 条执行。
6.2.5 金属外门窗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金属副框的隔断热桥措施应与门窗框的隔断热桥措施相
当。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对照产品设计图纸,剖开或拆开检查。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 1
樘。金属副框的隔断热桥措施按检验批抽查 30%。 6.2.6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外床,应对其气密型做现场实体检验,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现场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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樘。 6.2.7 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爆满,并使用密封胶密封;外门窗框与副框之间的缝隙应使
用密封胶密封。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纪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8 严寒、寒冷地区的外门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保温、密封等节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9 外窗遮阳设施的性能、尺寸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 6.1.5 条执行;安装牢固程度全数检
查。 6.2.10 特种门的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特种门安装中的节能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1 天窗安装的位置、坡度应正确,密封严密、嵌缝处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淋水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 6.1.5 条执行。
6.3 一般项目
6.3.1 门窗扇密封条和玻璃镶嵌的密封条,其物理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密封条安装位置应正确,镶嵌牢固,不得脱槽,
接头处不得开裂。关闭门窗时密封条应接触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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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门窗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应正确,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应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3 外门窗遮阳设施调节应灵活,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现场调节试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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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屋面节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屋面节能工程,包括采用松散保温材料、现浇保温材料、喷涂保温材料、板材、块材等保温隔热材料的屋
面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 7.1.2 屋面保温隔热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
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屋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7.1.3 屋面保温隔热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基层; 2 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 3 屋面热桥部位; 4 隔汽层。
7.1.4 屋面保温隔热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找平层和防水层的施工,避免保温隔热层受潮、浸泡或受损。
7.2 主控项目
7.2.1 用于屋面节能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 3 个试样进行检查;
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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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
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 3 组。
7.2.4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
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 100m2抽查一处,每处 10m2,整个屋面抽查
不得少于 3 处。 7.2.5 屋面的通风隔热架空层,其架空高度、安装方式、通风口位置及尺寸应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架空层内不得有杂物。
架空面层应完整,不得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 100m2抽查一处,每处 10m2,整个屋面抽查
不得少于 3 处。 7.2.6 采光屋面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节点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
求。采光屋面的可开启部分应按本规范第 6 章的要求验收。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2.7 采光屋面的安装应牢固,坡度正确,封闭严密,嵌缝处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淋水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
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2.8 屋面的隔汽层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汽层应完整、严密。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 100m2抽查一处,每处 10m2,整个屋面抽查
不得少于 3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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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一般项目
7.3.1 屋面保温隔热层应按施工方案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松散材料应分层敷设、按要求压实、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2 现场采用喷、浇、抹等工艺施工的保温层,其配合比应计
量准确,搅拌均匀、分层连续施工,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3 板材应粘贴牢固、缝隙严密、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称重检查。 检查数量:每 100m2抽查一处,每处 10m2,整个屋面抽查
不得少于 3 处。 。
7.3.1 金属板保温夹芯屋面应铺装牢固、接口严密、表面洁净、坡向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3.3 坡屋面、内架空屋面当采用敷设于屋面内侧的保温材料做保温隔热层时,保温隔热层应有防潮措施,其表面应有保护层,
保护层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 100m2抽查一处,每处 10m2,整个屋面抽查
不得少于 3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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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地面节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地面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底面接触室外空气、土壤或毗邻不采暖空间的地面节能工程。 8.1.2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应在主体或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
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地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8.1.3 地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象资料:
1 基层; 2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3 保温材料粘结; 4 隔断热桥部位;
8.1.4 地面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可按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 2 当面积超过 200m2时,每 200m2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
足 2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3 不同构造做法的地面节能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8.2 主控项目
8.2.1 用于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质量或称重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 3 个试样进行检查;
质量证明文件应按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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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3 地面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
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 3 组。
8.2.4 地面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使其达到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5 地面保温层、隔离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以及保温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6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板与基体之间、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应牢固,缝隙应
严密。 2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 3 穿越地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应按设计要
求,采取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 2 处,每处 10m2,穿越地面的
金属管道处全数检查。 8.2.7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其节能保温做法不得影响地面排水坡度,保温层面层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用长度 500mm 水平尺检查;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8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首层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地面、采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毗邻不采暖空间的地面以及底面直接
接触室外空气的地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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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9 保温层的表面防潮层、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 一般项目
8.3.1 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的工程,其地面节能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 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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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采暖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温度不超过 95℃室内集中采暖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9.1.2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系统、楼层等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
9.2 主控项目 9.2.1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设备、阀门、仪表、管材、保温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
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
可,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
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2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统一规格的散热器按其数量的 1% 进
行鉴证取样送检,但不得少于 2 组;同一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次数不得少于 2 次。 9.2.3 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
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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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
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
和调试;
4 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
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
热量分摊的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2.4 散热器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组散热器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散热器组数抽查 5%,不得少于 5 组。
9.2.5 散热器恒温阀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恒温阀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明装散热器恒温阀不应安装在狭小和封闭空间,其恒温阀
阀头应水平安装,且不应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 3 暗装散热器的恒温阀应采用外置式温度传感器,并应安装
在空气流通且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总数抽查 5%,不得少于 5 个。
9.2.6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安装除了应符合本规范第9.2.3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潮层和绝热层的做法及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室内温控装置的传感器应安装在避开阳光直射和有发热
设备且距地 1.4m 处的内墙面上。 检验方法:防潮层和绝热层隐蔽前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
热层、尺量;观察检查、尺量室内温控装置传感器的安装高度。 检验数量:防潮层和绝热层按检验批抽查 5 处,每处检查不
少于 5 点;温控装置按每个检验批抽查 10 个。 9.2.7 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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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热力入口装置中各种部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热计量装置、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的安装位置、方向
应正确,并便于观察、维护; 3 水力平衡装置及各类阀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
于操作和调试。安装完毕后,应根据系统水力平衡要求进行调试
并做出标志;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进场验收记录和调试报告。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2.8 采暖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
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保
温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捆扎或
粘贴 2 道,其间距为 300~350mm,且捆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与断裂现象;
3 硬质或半硬质保温管壳的拼接缝隙不应大于 5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 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 潮层应紧密粘贴在保温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6 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 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 30~50mm;
8 阀门及法兰部位的保温层结构应严密,且能单独拆卸并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保温层、尺量。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且保温层不得少于 10 段、防
潮层不得少于 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少于 5 个。 9.2.9 采暖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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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2.10 采暖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
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 2℃,且不高于 1℃。 检验方法:检查室内采暖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3 一般项目
9.3.1 采暖系统过滤器等配件的保温层应密实、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类别数量抽查 10%,且均不得少于 2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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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1.2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系统、楼层等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
10.2 主控项目
10.2.1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所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
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
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
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
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和规
定: 1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
调机组、热回收装置等设备的冷量、热量、风量、风压、功率及
额定热回收效率; 2 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及其单位风量耗功率; 3 成品风管的技术性能参数; 4 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
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2.2 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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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数量复验 2%,但不
得少于 2 台;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 2次。 10.2.3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
随意增减和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
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
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
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0.2.4 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材质、断面尺寸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应严密、
牢固; 3 风管的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和漏风量,应符
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 50243 的有关规定; 4 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
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内部支撑加固等处,应有防热桥的
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风管及风管系统严密性检
验记录。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1 个系统。
10.2.5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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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空调机组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且与风管、送风静压箱、回风
箱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3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应严密,
并应做漏风量的检测;其漏风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
空调机组》GB/T 14294 的规定; 4 机组内的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和空气过滤器应清洁、完好,
且安装位置和方向必须正确,并便于维护和清理。当设计未注明
过滤器的阻力时,应满足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50Pa(粒径≥5.0μm,效率:80%>E≥20%);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80Pa(粒径≥1.0μm,效率:70%>E≥20%)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漏风量测试记录。 检验数量:按同类产品的数量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 台。
10.2.6 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位置、高度、方向应正确,并便于维护、保养; 3 机组与风管、回风箱及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4 空气过滤器的安装应便于拆卸和清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 台。
10.2.7 通风与空调系统中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及进、出口方向应正确,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
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0.2.8 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进、排风管的连接应正确、严密、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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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室外进、排风口的安装位置、高度及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总数抽检 20%,且不得少于 1 台。
10.2.9 空调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空调冷热水系统中的水力平衡阀、
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类型数量抽查 10%,且均不得少于 1 个。
10.2.10 空调风管系统及部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绝热层与风管、部件及设备应紧密贴合,无裂缝、空隙等缺陷,且纵、横向的接缝应错开;
3 绝热层表面应平整,当采用卷材或板材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 5mm;采用涂抹或其他方式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 10mm;
4 防潮层(包括绝热层的端部)应完整,且封闭良好,其搭接缝应顺水;
5 风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 6 防潮层(包括绝热层的端部)应完整,且封闭良好,其
搭接缝应顺水; 7 带有防潮层隔汽层绝热材料的拼缝处,应用胶带封严,
粘胶带的宽度不应小于 50mm; 8 风管系统部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检查。 检验数量:管道按轴长度抽查 10%;风管穿楼板和穿墙处
及阀门等配件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 个。 10.2.11 空调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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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规定: 1 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
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绝热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
绝热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进行
捆扎或粘贴 2 道,其间距为 300~350mm,且捆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与断裂现象;
3 硬质或半硬质绝热管壳的拼接缝隙,保温时不应大于5mm、保冷时不应大于 2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 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 防潮层与绝热层应结合紧密,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6 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 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 30~50mm;
8 空调冷热水管与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且绝热层与穿楼板和穿墙的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实不得
有空隙,套管两端应进行密封封堵; 9 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应能单独拆卸,
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检查。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且绝热层不得少于 10 段、防
潮层不得少于 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少于 5 个。 10.2.12 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
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与绝热材料之间应填实无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检 5%,且不得少于 5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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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3 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象资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2.14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
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
允许偏差均不应大于 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15%。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0.3 一般项目
10.3.1 空气风幕机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纵向垂直度和横向水平度的偏差均不应大于 2/100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总数量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1 台。
10.3.2 变风量末端装置与风管连接前宜做动作试验,确认运行正常后再封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总数量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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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空调与采暖系统中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1.1.2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分别按冷源和热源系统及室外管网进
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
11.2 主控项目 11.2.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型、规格和外观
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
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应
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
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1 锅炉的单台容量及其额定热效率; 2 热交换器的单台换热量; 3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额
定制冷量(制热量)、输入功率、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4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名义制冷量、输入功率及能效比(EER);
5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名义制冷量、供热量、输入功率及性能系数;
6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耗电输热比(EHR);
7 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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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能效比(ER); 8 冷却塔的流量及电机功率; 9 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间擦报告等质量证明
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2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技术
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 2
次。 11.2.3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
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
流量运行; 4 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
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2.4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
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2.5 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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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2.6 锅炉、热交换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
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2.7 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并应远离厨房排风等高温
气体; 3 管道连接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8 空调冷热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要求,可按本规范第 10.2.11 条的规定执行。 11.2.9 当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采用非闭孔绝热材料作绝热层时,其防潮层和保护层应完整,且封闭良
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2.10 冷热源机房、换热站内部空调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的施工可按照本规范第 10.2.12 条执行。 11.2.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和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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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 11.2.11 的有关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 11.2.11 中序号 2、3、5、6 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
序号 1、4 两个项目的检测。
表 11.2.11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 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序号 检测项目 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1 室内温度
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 2℃,且不应高于 1℃;
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 2℃,且不应低于 1℃
2 供热系统室外管网
的水力平衡度 0.9~1.2
3 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0.5%
4 室外管网的热输送
效率 ≥0.92
5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20%
6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
却水总流量 ≤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3 一般项目
11.3.1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配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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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的施工质量验收。 12.1.2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12.1.3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有关规定外、已批准的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12.2 主控项目 12.2.1 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
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质量证明文
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1 荧光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
12.2.1-1 的规定。 表 12.2.1-1 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允许值
保护罩(玻璃或塑料)灯具出光口形式 开敞式
透明 磨砂、棱镜格栅 格栅或透光罩
荧光灯灯具 75% 65% 55% 60% -
高强度气体 放电灯灯具
75% - - 60% 60%
2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应不小于表 12.2.1-2 的规
定。 表 12.2.1-2 镇流器能效限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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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功率(W) 18 20 22 30 32 36 40
电感型 3.154 2.952 2.770 2.232 2.146 2.030 1.992 镇流器能效因
数(BEF) 电子型 4.778 4.370 3.998 2.870 2.678 2.402 2.270
3 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应符合表 12.2.1-3 的规定。
表 12.2.1-3 照明设备谐波含量的限值
谐波次数 n 基波频率下输入电流百分比数表示的最
大允许谐波电流(%) 2 2 3 30×λ注
5 10 7 7 9 5
11≤n≤39 (仅有奇次谐波)
3
注:λ式电路功率因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
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2.2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
体电阻值应符合表 12.2.2 的规定。 表 12.2.2 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 标称截面(mm2) 20℃时导体最大电阻(Ω/km)圆筒导
体(不镀金属) 0.5 36.0
0.75 24.5 1.0 18.1 1.5 12.1 2.5 7.41 4 4.61 6 3.08
10 1.83 16 1.15 25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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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0.524 50 0.387 70 0.268 95 0.193
120 0.153 150 0.124 185 0.0991 240 0.0754 300 0.0601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 10%,且不少于 2 个规格。
12.2.3 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其中:
1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单相 220V 为+7%、-10%。
2 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 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 5%,奇次(1~25 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 次)谐波含有率为 2%。
3 谐波点六不应超过表 12.2.3 中规定的允许值。 表 12.2.3 谐波电流允许值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标准电
压 (kV)
基准短
路容量
(MVA)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78 62 39 62 26 44 19 21 16 28 13 24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0.38 10
11 12 9.7 18 8.6 16 7.8 8.9 7.1 14 6.5 12
4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 2%,短时不得超过 4%。 检验方法:在已安装的变频和照明灯可产生谐波的用电设备
均可投入的情况下,使用三相电能质量分析仪在变压器的低压侧
测量。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2.2.4 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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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值。 1 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 90%。 2 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中的
规定。 检验方法: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
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每种功能区至少检查 2 处。
12.3 一般项目
12.3.1 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采用力矩扳手拧紧,制作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 50303 标准中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使用力矩扳手对压接螺栓进行力矩检测。 检查数量:母线按检验批抽查 10%。
12.3.2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3.3 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85%。
检验方法: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
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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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监测与控制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质量验收。 13.1.2 监测与控制系统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相关章节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 13.1.3 监测与控制系统验收的主要对象应为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和配电与照明所采用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能耗计量系统以及
建筑能源管理系统。 建筑节能工程所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冷热电联供系
统、能源回收利用以及其他与节能有关的建筑设备监控部分的验
收,应参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3.1.4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复核。当复核结果不能满足节能要求时,
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建议,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经原
节能设计审查机构批准。 13.1.5 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制定系统控制流程图和节能工程施工验收大纲。 13.1.6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分为工程实施和系统检测两个阶段。 13.1.7 工程实施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随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分别对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设计符合性、产品质量、安装质量进
行检查,及时对隐蔽工程和相关接口进行检查,同时,应有详细
的文字和图象资料,并对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不少于 168h 的不间断试运行。 13.1.8 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对工程实施文件和系统自检文件的复核,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安装质量、系统优化监控功能、能源
计量及建筑能源管理等进行检查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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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检测内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系统检测结果是监
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依据。 13.1.9 对不具备试运行条件的项目,应在审核调试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模拟检测,以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节能监控功能。
13.2 主控项目
13.2.1 监测与控制系统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附属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品种、规格、型号、外观和性能等进行检查
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
相应的质量记录。各种设备、材料和产品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和
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方法:进行外观检查;对照设计要求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2 监测与控制系统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传感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GB 50093 的有关规定; 2 阀门型号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安装位置、阀前后
直管段长度、流体方向等应符合产品安装要求; 3 压力和差压仪表的取压点、仪表配套的阀门安装应符合
产品要求; 4 流量仪表的型号和参数、仪表前后的直管段长度等应符
合产品要求; 5 温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插入深度应符合产品要求; 6 变频器安装位置、电源回路敷设、控制回路敷设应符合
设计要求; 7 智能化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温度设定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产
品要求; 8 涉及节能控制的关键传感器应预留检测孔或检测位置,
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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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对照图纸或产品说明书目测和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种仪表按 20%抽检,不足 10 台全部检查。
13.2.3 对经过试运行的项目,其系统的投入情况、监控功能、故障报警连锁控制及数据采集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调用节能监控系统的历史数据、控制流程图和试
运行记录,对数据进行分析。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进行过试运行的系统。
13.2.4 空调与采暖的冷热源、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应成功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监测系统软件,或采用在直接
数字控制器或冷热源系统自带控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入
参数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
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3.2.5 通风与空调的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系统监测软件,或采用在直接
数字控制器或通风与空调系统自带控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
输入参数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
现场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按总数的 20%抽样检测,不足 5 台全部检测。
13.2.6 监测与计量装置的检测计量数据应准确,并符合系统对测量准确度的要求。
检验方法:用标准仪器仪表在现场实测数据,将此数据分别
与直接数字控制器和中央工作站显示数据进行比对。 检查数量:按 20%抽样检测,不足 10 台全部检测。
13.2.7 供配电的监测与数据采集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试运行时,监测供配电系统的运行工况,在中央
工作站检查运行数据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3.2.8 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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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时应实现下列控制功能: 1 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应采用集中控制并应按照建
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需要
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2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 3 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
用节能自熄开关; 4 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应按下列方式控制:
1) 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 电教室、会议室、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
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检验方法: 1 现场操作检查控制方式; 2 依据施工图,按回路分组,在中央工作站上进行被检回
路的开关控制,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3 在中央工作站改变时间表控制程序的设定,观察相应回
路的动作情况; 4 在中央工作站采用改变光照度设定值、室内人员分布等
方式,观察相应回路的控制情况。 5 在中央工作站改变场景控制方式,观察相应的控制情况。 检查数量:现场操作检查为全数检查,在中央工作站上检查
按照明控制箱总数的 5%检测,不足 5 台全部检测。 13.2.9 综合控制系统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功能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1 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 2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 检验方法:采用人为输入数据的方法进行模拟测试,按不同
的运行工况检测协调控制和优化监控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3.2.10 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能耗数据采集与分析功能,设备管理和运行管理功能,优化能源调度功能,数据集成功能应符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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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管理软件进行功能检测。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13.3 一般项目
13.3.1 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实时性、可维护性等系
统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控制设备的有效性,执行器动作应与控制系统的指令一
致,控制系统性能稳定符合设计要求; 2 控制系统的采样速度、操作响应时间、报警反应速度应
符合设计要求; 3 冗余设备的故障检测正确性及其切换时间和切换功能应
符合设计要求; 4 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下载功能,设
备及网络故障自检测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控制器的数据存贮能力和所占存储容量应符合设计要
求; 6 故障检测与诊断系统的报警和显示功能应符合设计要
求; 7 设备启动和停止功能及状态显示应正确; 8 被控设备的顺序控制和连锁功能应可靠; 9 应具备自动控制/远程控制/现场控制模式下的命令冲突
检测功能; 10 人机界面及可视化检查。 检验方法:分别在中央站、现场控制器和现场利用参数设定、
程序下载、故障设定、数据修改和事件设定等方法,通过与设定
的显示要求对照,进行上述系统的性能检测。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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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筑节能性能现场检验
14.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14.1.1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天
具备时,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14.1.2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方法进本规范附录 C。其检验目的是:
1 验证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14.1.3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现场实体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其检验目的是验证建筑外窗气密
性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4.1.4 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其抽样数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合同中约定的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
的要求。当无合同约定时应按照下列规定抽样: 1 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 3 处,每处一个检查点。
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 2 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保温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 3 处;
2 每个单位工程的屋面至少抽查 3 樘。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 2 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应抽查不少于 3 樘。 14.1.5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14.1.6 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 14.1.7 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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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在合同中约定。 14.1.8 当外墙节能构造或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
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
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应查找原因,对因
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采取技术措施
予以弥补或消除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建筑外窗气密性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的,应查找原因进行修理,使其达到要求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
后方可通过验收。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14.2.1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
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
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14.2.2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见表 14.2.2,其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表 14.2.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目及要求 序
号 检验项目 抽样数量 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1 室内温度
居住建筑每户抽测
卧室或起居室 1 间,其
他建筑按房间总数抽
测 10%
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
温度 2℃,且不应高于 1℃;
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
温度 2℃,且不应低于 1℃
2
供热系统是外
管网的水力平衡度
每个热源与换热站
均不少于 1个独立的供
热系统
0.92~1.2
3 供热系统的补
水率
每个热源与换热站
均不少于 1个独立的供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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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系统
4
室外管网的热
输送效率
每个热源与换热站
均不少于 1个独立的供
热系统
≥0.92
5
各风口的风量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
查 10%,且不得少于 1
个系统
≤15%
6
通风与空调系
统的总风量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
查 10%,且不得少于 1
个系统
≤10%
7
各空调机组的
水流量
按系统数量抽查系
统 10%,且不得少于 1
个系统
≤20%
8 空调冷热水、冷
却水总流量 全数 ≤10%
9 平均照度与照
明功率密度
按同一功能区不少
于 2 处 ≤10%
14.2.3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验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验项目
和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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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
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
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
件后方可进行。 15.0.2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2 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
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3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
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
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15.0.3 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 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 90%以
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4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15.0.4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5.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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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
结果应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15.0.6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核查,并纳入竣工技术档案:
1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2 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
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要时应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 5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 6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 7 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8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 9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0 系统联合试运转及与调试记录;
11 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12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15.0.7 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 B。
1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 B 中表 B.0.1;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 B 中表 B.0.2; 3 检验批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 B 中表 B.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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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 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表A.0.1 的规定。
表 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章
号 分项工程 复验项目
4
墙体节能工程 1 保温板材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 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5
幕墙节能工程 1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 2 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
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3 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6
门窗节能工程 1 严寒、寒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
2 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3 夏热冬暖地区:气密性、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7 屋面节能工程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8 地面节能工程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9 采暖节能工程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
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吸水率
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电缆、电线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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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B.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 B.0.1 的规定填写。
表 B.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层数
施工单位 技术部门负责人 质量部门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负责人 分包技术负责人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签字 备注
1 墙体节能工程
2 幕墙节能工程
3 门窗节能工程
4 屋面节能工程
5 地面节能工程
6 采暖节能工程
7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8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
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9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0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质量控制资料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
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验收结论
其他参加验收人员:
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
收
单
位 监理(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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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应按表 B.0.2 的规定填写。
表 B.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量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负责人 分包项目经理
序
号 检验批部位、 区段、系统
施工单位检查 评定结果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结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施工单位检查结论: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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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B.0.3 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 B.0.3 的规定填写。
表 B.0.3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施工班组长
验收规范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1 第 条
2 第 条
3 第 条
4 第 条
5 第 条
6 第 条
7 第 条
8 第 条 9
主
控
项
目
10
1 第 条
2 第 条 3
一
般
项
目 4
施工单位检查
评定结果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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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 C.0.1 本方法适用于检验带有保温层的建筑外墙其节能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C.0.2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应在墙体施工完工后、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 C.0.3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取样部位和数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取样部位应由监理(建设)与施工双方共同确定,不得在外墙施工前预先确定;
2 取样位置应选取节能构造有代表性的外墙上相对隐蔽的部位,并宜兼顾不同朝向和楼层;取样部位必须确保安全钻芯操
作安全,且应方便操作。 3 外墙取样数量为一个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
3 个芯样。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个房间外墙上取 2个或 2 个以上芯样。 C.0.4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 C.0.5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可采用空心钻头,从保温层一侧钻取直径 70mm 的芯样。钻取芯样深度为钻透保温层到达结构层或基层表面,必要时也可钻透墙体。
当外墙的表层坚硬不易钻透时,也可局部剔除坚硬的面层后
钻取芯样。但钻取芯样后应恢复原有的表面装饰层。 C.0.6 钻取芯样时应尽量避免冷却水流入墙体内及污染墙面。从空心钻头中取出芯样时应谨慎操作,以保持芯样完整。当芯样
严重破损难以准确判断节能构造或保温层厚度时,应重新取样检
验。 C.0.7 对钻取的芯样,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 对照设计图纸观察、判断保温材料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加以判断;
2 用分度值为 1mm 的钢尺,在垂直于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量取保温层厚度,精确到 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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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观察或剖开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C.0.8 在垂直于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实测芯样保温层厚度,当实测芯样厚度的平均值达到设计厚度的 95%及以上且最小值不低于设计厚度的 90%时,应判定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判定保温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C.0.9 实施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格式可参照表 C.0.9 样式。检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抽样方法、抽样数量与抽样部位; 2 芯样状态的描述; 3 实测保温层厚度,设计要求厚度; 4 按照本规范 14.1.2 条的检验目的给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的检验结论; 5 附有带标尺的芯样照片并在照片上注明每个芯样的取样
部位; 6 监理(建设)单位取样见证人的见证意见; 7 参加现场检验的人员及现场检验时间; 8 检测发现的其他情况和相关信息。
C.0.10 当取样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见证检测机构增加一倍数量再次取样检验。仍不符合设计要
求时应判定围护结构节能构造不符合设计要求。此时应根据检验
结果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重新验算房屋的热工
性能,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C.0.11 外墙取样部位的修补,可采用聚苯板或其他保温材料制成的圆柱形塞填充并用建筑密封胶密封。修补后宜在取样部位挂
贴注有"外墙节能构造检验点"的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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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0.9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委托编号 外墙节能构造检验报告
检测日期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委托人/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检测依据
施工单位 设计保温材料
节能设计单位 设计保温层厚度
检验项目 芯样 1 芯样 2 芯样 3
取样部位 轴线/层 轴线/层 轴线/层
芯样外观 完整/基本 完整/破碎
完整/基本 完整/破碎
完整/基本 完整/破碎
保温材料种类
保温层厚度 mm mm
平均厚度 mm
围护结构 分层做法
1 基层; 2 3 4 5
1 基层; 2 3 4 5
1 基层; 2 3 4 5
检 验 结 果
照片编号
结论:
见证意见: 1 抽样方法符合规定; 2现场钻芯真实;3芯样照片真实;4 其他: 见证人:
批 准 审 核 试 验
检测单位 (印章) 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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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是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时,采用"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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