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伤害原则是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高处作业三不伤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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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伤害原则是哪三个
安全生产理念的进化逻辑
在工业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中国安全生产管理经历了从经验式应对到系统性预防的深刻转型。作为这一转型的标志性成果,“三不伤害”“四不伤害”“八不伤害”等原则的逐级演进,不仅折射出安全治理思维的升级,更体现了法治化、标准化、人本化理念的深度融合。本文将以政策法规为脉络,结合实践案例,解析这一理念体系的构建逻辑与现实价值。
一、基础层:“三不伤害”的提出与法律奠基
1. 概念起源与实践需求
20世纪90年代,中国制造业规模快速扩张,但安全事故频发。以1994年《劳动法》颁布为起点,原劳动部在安全生产教育中首次提出“三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自己
不伤害他人
不被他人伤害
这一阶段的核心理念聚焦于个体行为规范,旨在解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违规操作普遍的问题。例如,1996年对某石化企业的调研显示,68%的事故源于操作者未遵守安全规程。
2. 法律依据与制度衔接
《劳动法》(1994)第52条:明确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三不伤害”提供制度落地场景。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发布,1990年代强化执行:细化机械设备操作、危险品管理要求,成为实践“三不伤害”的技术支撑。
3. 历史局限性
“三不伤害”未涉及对他人安全的主动保护责任,在集体作业场景中暴露出协作盲区。2001年某建筑工地坍塌事故调查表明,32名工人中仅3人意识到有义务提醒同伴撤离危险区域。
二、升级层:“四不伤害”的体系化拓展
1. 概念演进与社会驱动
2002年《安全生产法》实施后,企业主体责任被强化。国家安监总局在200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正式倡导“四不伤害”,新增:
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这一扩展标志着安全管理从个体自律转向群体共治。以宝钢集团为例,其2007年推行“四不伤害”考核后,班组级安全隐患自查率从41%提升至89%。
2. 法律深化与权责重构
《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第54条: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为“不被他人伤害”提供法理依据。
《刑法修正案(六)》(2006):增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通过刑事追责强化“不伤害他人”的底线约束。
3. 实践创新案例
中石油“安全观察卡”制度:员工发现他人违规时可填写卡片,纳入绩效考核,使违规行为干预率提高62%。
腾讯深圳总部“安全伙伴计划”:每名新员工指定安全导师,落实“保护他人不受伤害”责任,工伤率下降73%。
三、系统层:“八不伤害”的全周期风险管理
1. 新业态催生新标准
随着新能源、高空作业、平台经济等业态兴起,2020年应急管理部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提出“八不伤害”框架:
1. 不伤害自己
2. 不伤害他人
3. 不被他人伤害
4. 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5. 不因设备缺陷受伤害
6. 不因环境失控受伤害
7. 不因管理失职受伤害
8. 不因应急缺失受伤害
这一升级将风险防控延伸到设备、环境、管理、应急四大系统维度。如2021年郑州特大暴雨灾害后,地铁系统新增“环境失控预警响应”模块,实现与“八不伤害”标准的对接。
2. 法律与技术双重支撑
《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第4条:新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应“管理失职”防控要求。
GB/T 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明确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标准,支撑“设备缺陷”防控。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21):细化应急准备要求,完善最后一层防线。
3. 数字化赋能实践
国家能源集团AI巡检系统:通过物联网监测10万+设备节点,缺陷识别准确率达97%,落地“不因设备缺陷受伤害”。
深圳“城市安全智慧平台”:整合地质、气象等45类数据,预警环境风险3200余次,支撑“环境失控”预防。
四、理念迭代背后的治理逻辑转型
1. 从“人防”到“技防”的科技融合
早期依赖人工监督(如煤矿安全员制度),2010年后推广人员定位、智能监控系统,事故响应速度缩短80%。
法律衔接:2023年《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指导意见》要求高危企业100%接入监测预警平台。
2. 从“追责”到“溯源”的机制变革
2000年前事故处理侧重处罚直接责任人,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后强制实施“根本原因分析”(RCA),某化工园区应用RCA后同类事故复发率下降91%。
3. 从“合规”到“文化”的价值重塑
华为将“八不伤害”纳入ESG评级体系,安全绩效与供应商订单挂钩,推动产业链协同。
法律保障:《安全生产法》第18条明确企业须开展安全文化建设,2025年前建成200个国家级安全文化示范园区。
五、未来展望:构建“大安全”生态体系
1. 国际标准对接
借鉴ISO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将“八不伤害”融入PDCA循环,中车集团试点后获国际铁路行业标准(IRIS)认证。
2. 新型风险应对
针对AI换岗、远程作业等场景,需新增“不因人机交互失序受伤害”条款,相关研究已列入《“十四五”公共安全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3. 市域治理协同
上海浦东新区试点“社区安全积分制”,居民参与隐患排查可兑换公共服务,实现安全生产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
安全发展的中国范式
从“三”到“四”再到“八”的数量增长,本质是安全生产从线性规则到立体网络的质变。这种演进既遵循“海因里希法则”等安全科学规律,又根植于中国法治化、标准化治理实践,最终指向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与发展权的根本保障。随着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这套理念体系将持续释放制度红利,为全球工业文明贡献东方智慧。
安全工作三不伤害原则
“八不伤害”原则的提法应当休止
不知何时,网上又盛行一种“八不伤害”的提法,而且声称“八不伤害”是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原则,让人吃惊和不安。
首先无论新旧版的《安全生产法》从来没有提过“八不伤害”原则,因此所谓的“八不伤害”是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原则是极端的误导。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以这样以不负责任的态度妄称“八不伤害”是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原则使人感到吃惊和不安。希望提出这种原则的人站出来解释一下,《安全生产法》哪条哪款提出“八不伤害”原则的。
其次,“八不伤害”的提法不利于安全生产管理。因为“八不伤害”的内容涉及的面很广,或是想面面俱到。但是提出这种说法的人忘记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虽然人人都有安全生产职责,但每个人的职责内容是不一样的,有多有少,因此想以“八不伤害”告诫所有生产人员是徒劳的,有的人员确实不要记住诸如“不伤害规章制度”等内容,这些内容只是特殊群体的要求,对于绝大多数作业人员是基本上涉及不到的。因此,“八不伤害”的提法扰乱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混淆了安全生产职责内容,让人感到不安。可以这么说,提出“八不伤害”的一些人完全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正确理念,完全忽视了安全生产管理中各尽职责的基本要求。
更为不安的是“八不伤害”提法再一次将简约化安全管理给破碎,过去好端端的“三不伤害”原则被肆意地肢解而支离破碎,难成体统。实际上,真正搞安全的追求的是简约化的安全管理,过去的许多做法和提法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总结,不应随意更改。
几年前,曾有人将“三不伤害”原则改为“四不伤害”,笔者曾以《从“三不伤害”变成“四不伤害”看安全生产管理思路存在的问题》(点击文件名,即可阅读原文)提出这种擅自改变提法的错误做法,指出将“三不伤害”改为“四不伤害”看似一项“创新”的理念,它却是一种陈旧落后的思维泛滥,这种动不动就增加安全管理的“难度”、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化的做法,实质是违法了科学规律和法律法规。
不顾场合将“三不伤害”提法随意改变的做法违反法律法规已是不争的事实,就“八不伤害”是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原则说法就是违法,其它有关违法的分析本论坛在《从“三不伤害”变成“四不伤害”看安全生产管理思路存在的问题》(点击文件名,即可阅读原文)已经指出,这里不再赘述。
从违反科学规律来讲,不说多的,有这么个基本事实,即可以这么说,没有哪一位提出“八不伤害”原则的人在教育从业人员时真的能够让他们记住了“八不伤害”的内容,恐怕很少,或是几乎没有,甚至包括自己也说不清楚。
试问连自己甚至管理的对象们都搞不清“八不伤害”,怎能达到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呢?!
让我们再次回到简约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上,要深刻地认识到“三不伤害”原则的提出是针对所有人员的,有着很深的道理。“三不伤害”对于广大从业人员来讲,易记能做,如果再在上面加上其它不伤害内容,显而易见大多数从业人员记不住或云里雾里不知如何适从,反而搞乱安全教育必须要有针对性的要求。反过来,“三不伤害”又包含了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员,如“不伤害他人”即指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既可以做到或避免伤害他人,只不过对于每个人来讲职责内容不同而已,所以每个人记住了“三不伤害”,就能够结合自己的工作,按照“三不伤害”要求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许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所以“八不伤害”原则的提出不仅伤害了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而且也伤害了他人,使简单的安全职责管理变得复杂而难以落实,不履行职责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八不伤害”原则的提出更伤害了自己,自己不履行职责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八不伤害”原则的提法应当休止,有关部门应出面给予制止。
事故预防三不伤害原则
搞安全的不应宣扬“八不伤害”原则
现在,一些搞安全的总是想搞点“创新”,这种“创新”实际上就是把原来明明白白简单的东西翻炒一下成为新的口号而已,稍加翻炒一下还好,再在里面加些私货,就让那些原来明明白白简单的东西变了味,人们不知所然。
例如,好端端的一个“三不伤害”原则被炒成“四不伤害”,即由原来的“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原则变成了“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原则,在原有原则的基础上加上了一个“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保护他人不被伤害”从法理上来讲是要求生产活动管理者或监督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加强劳动保护(宪法提出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安全生产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见《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等保护职责,如保护他人不被伤害,是国家、政府及用人单位的要求。而对于广大从业者来说只要履行遵章守纪、接受教育和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等三项职责即可(见《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没有保护他人的强制要求,除非从业者承接用人单位相应的管理职责,其管理职责中有保护职责要求。
可见,如果将“保护他人不被伤害”作为统一的要求,势必要求所有的人员都要承担本由生产活动管理者或监督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硬要将发现隐患及时报告这一职责说成是“保护他人不被伤害”亦可,但是无论如何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也是“不伤害他人”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保护他人不被伤害”是“不伤害他人”的扩展,而不是在“三不伤害”以外的另行要求。
如果真的懂安全的话,更应知道遵章守纪要求中,就有关于不伤害他人或保护他人不被伤害的具体规章制度要求。如规章制度中就有每个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即遵章守纪中也有接受教育、提高技能和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的要求,这里不再展开分析。
总之,“三不伤害”的核心内容就是规章制度中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求。
懂得这一点,就应当明白安全生产职责是做到“三不伤害”关键所在。因此,从业人员只要能够遵章守纪就可以做到不伤害他人或保护他人不被伤害的要求,也能够极大地确保自己不伤害自己和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的要求。
为此稍加展开来讲,从业人员应该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员,也就是说“三不伤害”要求是对所有人员的,只不过由于安全生产职责各不相同,其“三不伤害”的内容各不相同而已。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不伤害他人”内容对于不同人员有不同的要求,如“保护他人不被伤害”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单位的管理人员亦包括担任一定职务的班组长等在职责范围内应当承担的责任。
据了解,“三不伤害”原则最早出现在前苏联石化企业的规章中,我国将此借鉴过来,说明“三不伤害”原则是很成熟的原则,将它改编成“四不伤害”原则,只能是说这些改编的人或极力宣传“四不伤害”的人是不懂安全的。
如果再将“三不伤害”改成“八不伤害”,更显这些人对安全管理不很了解或根本不懂,很显然“八不伤害”中的其它不伤害只是“三不伤害”中的内容扩展而已。更让人气愤的是,有人声称“八不伤害”是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原则,更是无视法律或不懂安全生产法律的缘故。
如所谓的“八不伤害”中的所涉及的除“保护他人不被伤害”外的其它“不伤害”内容,均在“三不伤害”范围内容:
“不伤害设施设备”是关于设备管理的要求,也就是说与设施设备管理有关的人员应当遵守的,但有很大一部分从业人员与设施设备管理没有直接关系,即使是与设施设备管理有关人员,要求其不伤害设施设备,其目的还是为了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的要求,因此“不伤害设施设备”就是“三不伤害”的基本要求。
“不伤害(破坏)工作环境”更是与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是做到不伤害(破坏)工作环境,也是为了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因此“不伤害(破坏)工作环境”也是“三不伤害”的基本要求。
再看“不伤害规章制度”,前面分析认为“三不伤害”的核心内容就是规章制度中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实际上,不伤害规章制度的要求仅对制度制定者和管理者而言,对于普通从业人员来讲,根本不存在伤害规章制度的可能性。即使是不伤害规章制度的要求,也是为了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伤害,试想破坏了规章制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规章制度被破坏将滋生各种安全隐患的产生,从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己、对他人都是不利的,又有可能因为不良制度的原因而被别人伤害的事情发生。因此,“不伤害规章制度”更是“三不伤害”原则的核心内容要求。
最后分析“不伤害安全标识”,可能涉及所有人员,但在从业人员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求中或规章制度中都有相应的要求,而且要求不伤害安全标识其目的就是不伤害他人的具体要求,同样是在“三不伤害”要求范围内。
综上分析,所谓的“八不伤害”就是在“三不伤害”范围内的内容和要求,但“八不伤害”中的一些具体内容并不完全针对所有人员,也就是说让所有人员都要牢记“八不伤害”既做不到也是没有必要的,更不是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那种声称“八不伤害”是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原则更是错误的,这基本上是那些不懂安全或对安全是是而非人员极易容易犯的毛病。所以,搞安全的千万不要误入歧途。
还是那句话,搞安全的应该培养自己简约化安全管理理念,并要有逻辑性,更要树立法治理念。
简约化、逻辑性、法理思维,是搞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盲人点灯的三不伤害原则
一、不伤害自己
全体员工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时刻保持警惕之心,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坚决落实以下九不原则:
➤不清楚安全隐患的设备不去碰
➤不清楚安全隐患的物料不去摸
➤不清楚安全隐患的场所不进去
➤不具备上岗条件的工作不去做
➤不在精神状态不良的情况下强作业
➤不酒后作业
➤不药后作业
➤不疲劳作业
➤不违规违纪作业
在工作中消除麻痹大意、侥幸心理,积极、认真参加单位举办的各种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确保自己掌握和牢记单位内与自己有关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己辨识风险的能力。
二、不被他人伤害
在工作中,要时刻注意工作场所附近的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警惕心,消除麻痹侥幸心理,比如:
➤对于违章指挥的情况,要敢于拒绝,以避免贸然作业而造成伤害
➤工作场所附近有违规违纪的作业,要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防止他人违规违纪作业而伤害到自己,若不听劝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上报避并及早远离违规违纪作业的场所
➤发现存在有不安全行为的同事,要及时给予提醒,若不听劝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早远离其
➤发现运转的设备存在有安全隐患的情况,要及时提醒责任人予以处理解决,并远离该场所
➤发现存在有不安全状态的物体,要及时上报,并远离该场所或按照操作规程的指引处理恢复到安全状态
➤发现工作场所附近安全警示标识存在不足的情况,及时提醒相应的责任人,予以纠正,若不听劝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早远离该场所
三、不伤害他人
每个人的生命都非常宝贵,珍惜他人的生命如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所以在工作中,一定要坚决履行:
➤不要随意触碰或操作他人的设备设施
➤不要与工作中的他人聊天、追逐、打闹或嬉闹
➤不在他人工作场所逗留、大声喧哗而影响他人工作精力集中
➤不要移走他人工作岗位上的任何标识
➤不劝他人操作不清楚安全隐患的设备、作业
➤不劝他人触摸不清楚安全隐患的物料或物体
➤不劝他人进入不清楚安全隐患的场所或地带
➤不诱导他人心存侥幸心理作业
➤不告知他人不正确的作业程序或方法
➤发现工作场所存在不安全因素,在自己撤离场所的同时要第一时间告知相关的同事
➤发现他人存在有不安全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提醒和制止
➤发现他人工作状态存在异常时,要及时给予提醒制止
➤发现他人岗位存在有安全隐患,要及时给予提醒,引起他人的重视与注意,消除安全隐患
➤发现他人设备存在有安全隐患,要及时给予提醒,引起他人的重视与注意,消除安全隐患
➤发现他人工作场所有安全隐患,要及时给予提醒,以便其能第一时间撤离
➤遇到他人请示或询问,在自己不懂的情况下,实话告知他人自己不懂,不要胡乱告知
➤要积极、主动与他人分享自己所掌握的正确、规范的安全生产知识或技能
➤不因自己违规违纪作业而给他人造成伤害
四、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在工作中,每个人都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者,要提醒他人遵规守纪和制止他人出现的故意伤害自己的行为,所以我们必须做到:
➤提醒他人不要违规违纪作业,
➤提醒他人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要求,
➤提醒或规劝他人远离危险场所
➤发现他人工作中存在不安全因素比如安全标识脱落、声音异常、气味异常等,要及时给予提醒
➤发现他人精神状态异常时,要及时给予提醒
➤发现他人行为异常时,要及时给予提醒规劝和制止
➤发现他人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存在异常时,要及时给予提醒纠正
➤发现他人穿戴存在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及时给予提醒纠正
必要时予以上报,避免他人出现任何的安全事故。
➤其次,遇到险情或异常时,在确保自己安全的同时及时提醒、帮助他人,以确保他人安全。
五、不伤害设备设施
在工作中,很多安全事故都是源于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导致的,所以,我们必须做到:
➤对自己工作中使用或操作的设备设施,一定要严格按照设备设施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使用或操作设备设施,防止因违规违纪使用或操作导致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给他人使用或操作时留下不安全因素;若在自己操作不熟练的情况下,不要贸然上机操作,而要多向师傅请教,直至自己熟悉熟练为止。
➤其次,不要动用或操作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设备设施,以防止自己不清楚操作要求,导致设备设施出现安全隐患,给他人使用或操作带来不安全因素。
六、不伤害(破坏)工作环境
在工作中,我们务必要保持工作场所内的工作条件满足要求,不要随意破坏工作场所的工作条件,比如温度、湿度、照明、通风换气、有毒有害物的浓度等,所以,在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坚决做到:
➤不要随意动用工作场所的任何标识
➤不要随意关闭工作场所的任何设施
➤不要随意打开工作场所的任何危化品
➤同时,发现工作场所内的温湿度设施、照明设施、通风换气设施、危化品、安全警示标识等存在异常情况时,要第一时间上报,并提醒现场人员做好相应的防护或撤离场所。
七、不伤害规章制度
对于工作中涉及到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说明书)、作业基准书等,在没有得到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不要私自更改、涂抹任何内容包括版本/状态、正文内容等,以避免他人由此误操作,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不伤害(破坏)安全标识
对于工作场所中的任何安全警示标识,我们必须做到:不涂改、不移动、不破坏、不更换、不拿走;
同时,发现工作场所的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存在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及时上报相应的责任人,必要时提醒工作场所的所有人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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