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做了法人怎么注销债务,被骗做了法人怎么注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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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做了法人怎么注销什么资料也提供不了
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公司发展或者是某些原因的存在而需要更换公司法人,一般情况下来说公司法人也就是公司负责人,那么我们在进行公司法人变更时该怎么做呢?进行公司法人变更时需要哪些材料呢?注意什么呢,下面我们来讲一讲
一、如果被骗做了法人怎么注销公司如果被骗做了法人,当事人可以报警处理,同时还需要承担责任。风险是不可预料的,所以公司法人是有风险的,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1、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新名称核名;
2、到工商局网站进行公司名称变更预约;
3、自行下载相应的资料并如实填写;
4、带上准备材料到工商局领取预约好并递交准备材料(ps:如果材料有疑问或者当地工商局还需要其他证明的,则需要进行材料补充;如果材料无疑问或者补充完毕并通过的,则领取公司法人变更通知书;)
5、根据通知书上注明的时间到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6、到当地公安机关授权的刻章公司印刻新的法人公章;
7、携带新的营业执照、印章到开户银行申请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鉴;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承诺书》。
变更企业法人只需要2周-3周左右的时间就可办理完成,一周是跟工商局预约,一周是正式办理,但如果有涉及到股权转让,那么变更时间可能会有弹性。
变更企业法人的费用高低分为两种:
其一是法人不占股份,那么变更费用几百或是上千就能搞定;
其二是法人占有股份,这就牵扯到了股权的问题,需要进行股权转让,那么工本费就是两个大头:一是印花税(按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收取);二是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收费方式,如果是平转,按注册资金万分之五收取,如果是差额转,按注册资金万分之二十收取)。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被朋友忽悠当了法人怎么注销或者变更? 需要注意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
被骗做了法人怎么注销资料全在别人手里
薛哥聊财税:被骗注册公司了怎么办?
哈喽大家好,我是财税薛哥。就在昨天有客户在平台给我留言:我被公司骗了,注册了一个公司当了法人,现在我离职了,营业执照、章都不在手里可以注销吗?当时我让客户在平台留了电话,电话打过去,客户就说:之前我在某某某公司上班的时候被骗当了法人,现在手里什么材料都没有,现在我离职了可以注销吗?
一、要不就是法人变更二就直接注销掉。因为这种公司常见于网站诈骗、虚拟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法人是公司的第一负责人,所以身为法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时要给大家提一个醒:没有实际参与到公司经营者当中,又没有协商就认定你是法人的话一定要提出异议。无论是注册公司时,还是在登记机关,如果大家在工商遇到任何问题,请在评论区下为我留言,薛哥会在第一时间为你解答。
被骗做了法人怎么注销工商局
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人,可以请求撤销登记,如果不配合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被冒名登记为法人本身会给被冒名人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尤其是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了一个公司的法人,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第一、查一下,你当法人的营业执照有没有股东。没有股东,你就去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公章遗失。补回来,然后直接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就可以。很简单,就是费时间。
第二、有股东了,你一个人肯定做不了主,那么就有两条路。①找一个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让你的律师发一份律师函给忽悠你的人,让他把法人变更了。②把忽悠你的证据准备好,先向公安局举报有人盗用你的身份证信息注册公司,拿到立案通知书。带着立案通知书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之前的营业执照。
以上任何方法,请准备好你被忽悠的证据,也就是你被骗的证据。据所知,很多人都知道对方拿你的身份证注册公司的,只不过后面反悔了。那么在你知道的情况下,你只能协商让对方变更,如果对方不配合,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处对方变更法人。
而有的朋友也会有这样的疑问在担任法人之前的债务纠纷和自己有关吗?
1、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不承担公司债务。
2、如果你同时是公司股东,公司股东也不承担公司的债务;但是,股东需要将认缴出资义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实缴到位。
逾期出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按期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如果你是通过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则看看在股权转让协议里面,针对公司之前的债务承担,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否有约定。比如,如果约定公司之前产生的债务,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当时没有告诉你有一笔债务,后来公司履行了这笔债务,则可以向原股东追偿。
4、虽然公司债务与法定代表人无关,但是一旦公司被债权人告了,并且被申请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此时法定代表人会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
5、虽然公司债务与法定代表人无关,而且公司之前的债务,新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知情,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因此,法定代表人还是应当代表公司积极应诉,自己出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不能以原来的债务与自己无关为由,不参与诉讼。如果不参与诉讼的话,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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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做了法人怎么注销报案
在法律的江湖中,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闯荡的 “代言人”。代表对内治理公司,以公司名义开展的民事活动。但是,权利背后也往往意味着责任,想从中“脱身”可就没那么容易了。在公司经营状况不善时,其有可能承担限制出境和限制高消费、个人财产被查封等。
好在新《公司法》来了,给这些 “背锅侠” 们指明了一条 “逃生路”——涤除权,本文将结合新《公司法》法条与案例对此进行探讨。
一、问题背景:涤除权的法律性质与类型化分析
涤除权,简单来说,就是当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之间 “貌合神离”,比如身份信息被冒用、只是挂个名没实际参与经营、公司控制权变了但登记没跟上、辞任后公司拖着不办变更等情况,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像摘手套一样把自己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上 “摘” 下来。
常见挂名类型
(一)冒名登记型(非合意)
此情形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基于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而取得,完全未经本人同意。例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在公司登记过程中擅自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申请、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途径实现涤除登记。)
(二)挂名型(形式合意)
挂名型法定代表人虽在形式上经过了登记程序,但其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往往仅是基于人情、利益诱惑等因素而同意挂名。(新《公司法》第46条明确需章程规定产生方式)。
(三)控制权变动型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可能被架空,失去对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权,但却因公司内部决策机制等问题无法及时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四)离职退出型
当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由于各种原因怠于履行变更义务,导致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商事登记中长期处于一种 “僵尸” 状态。
(新《公司法》第10条第3款增设“30日变更期”)
二、实践中脱身存在的困境
1、阻碍脱身
“阻碍脱身”即旧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背后实际控制人)恶意不确定新法定代表人,不申请变更登记,从而导致辞任的法定代表人一直保留在商事登记的状态,使其继续被司法机关施以失信名单加载,限制消费等处罚。
根源在于:企业信息登记中需登记法定代表人,若公司不进行变更,在公司以外的人看来,辞任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存在“善意”以及“信赖利益”的可能性,辞任的法定代表人继续承当相关风险。
解决: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为案由进行诉讼要求公司进行法人变更登记
法条:新《公司法》第10条第3款,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须在30日内确定新代表人,否则原代表人可主张公司“未履行勤勉义务”,追究董事责任(参考《公司法》第180条)。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3条,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2025年2月10日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京市监发〔2024〕65号)第20条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变更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登记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将公司被涤除的人员信息替换为“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并将协助涤除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2、尾大不掉
“尾大不掉”即旧法定代表人在变更登记前不配合公司变更登记,导致公司即便已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也无法进行登记。
根源在于:在旧法框架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常因签字问题陷入僵局,部分地区登记机关要求旧法定代表人签字,即使公司提交了决议等文件也不予认可,导致变更登记难以推进。
解决:新《公司法》35条第3款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加上46条第1款第7项规定公司章程需载明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缓解这一情形。(本文也不对此加以讨论)
三、司法裁判规则: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一)公司拒不配合案(2024)沪 0118 民初 10582 号)
案件事实:原告范某被登记为某某公司 1 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关联,既未参与公司内部管理,也未对公司对外事务进行代表。公司因经营不善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符,且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下落不明,导致范某在辞任后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长期面临被司法机关施以失信名单加载、限制消费等处罚的风险。
法院认为:
1、原告范某担任并工商登记为某某公司1法定代表人的事实状态具有一定的延续性,持续至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后,且关于法定代表人辞任的规定,新《公司法》具有填补性,故本案应适用新施行的《公司法》的规定。
2、新《公司法》的施行填补了此前关于法定代表人辞任规定的空白,范某的情况符合新法适用条件。由于范某已明确表示辞去相关职务,且公司现状使其无法通过内部程序完成变更登记,司法介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判决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如未按时办理则涤除范某的登记事项。
判决如下:被告某某公司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变更登记,原告范某、被告王某、被告某某公司2应予配合;如被告某某公司1届时未予办理,则被告某某公司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原告范某作为被告某某公司1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登记事项。
裁判要旨:当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因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不作为或无法联系等原因,无法通过正常公司决议等内部程序完成变更登记时,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主动介入并采取强制措施涤除原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以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其因与公司无实质关联的身份而承担不合理的法律责任。
(二)冒名登记涤除案((2023)豫 1381 行初 93 号)
案件事实:原告声称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导致被登记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发现这一情况后,原告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登记,但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已超过五年诉讼时效,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导致的耽误起诉的情形。
法院认为:原告在主张冒名登记时,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如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记录、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以证明其身份被冒用的事实。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这些关键证据,且起诉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在冒名登记型法定代表人涤除案件中,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身份被冒用的事实,并且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冒名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起行政诉讼。若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或超过诉讼时效,其要求涤除登记的请求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这提醒潜在的被冒名者,在发现身份被冒用后应尽快采取行动,并积极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挂名法定代表人辞任案((2024)沪 0120 民初 16193 号)
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帅皓森签订了《法人免责协议》和《挂名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担任闪一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然而,原告在后续过程中决定不再继续担任该职务,并要求解除相关协议。由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原因,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手续迟迟未能办理,原告因此面临诸多不便和法律风险。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关于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的规定,支持了原告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并进一步判决公司应将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为被告帅皓森。同时,对于原告要求变更或者涤除执行董事登记事项的请求,法院考虑到原告仅是名义上的执行董事且已明确表示不再担任该职务,亦予以支持。法院还明确了变更登记的程序及时间要求,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变更义务,则应及时涤除相关登记事项,并承担相应后果。
四、实务操作:非合意法定代表人维权路径
1、针对挂名型、控制权变动型、离职退出型
民事诉讼:
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41条)。
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涤除登记+赔偿因拖延导致的损失(如征信修复费用)。
证据: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无股东会决议参与记录、催告主张公司变更记录等。
2、针对冒名型:
行政救济:向登记机关提交《撤销登记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如报警回执、司法鉴定书),援引《行政许可法》第69条主张“登记错误”。
行政诉讼:针对登记机关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2条),请求法院责令其履职。
证据链构建要点:冒名型:身份证遗失声明、非本人签字的登记文件鉴定。
五、对公司及个人的风险提示
1、对公司:若怠于变更登记,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1条)。
董事会未履行“30日变更义务”的,可能被追究违反勤勉义务(《公司法》第147条)。
2、对个人:拖延涤除可能导致限高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
3、建议:
(1)辞任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留存邮寄凭证或公证送达记录。
(2)优先通过股东会决议协商变更,若遇阻力立即启动法律程序,避免风险加剧。
六、结 语:从 “被动背锅” 到 “主动维权”
面对被挂名当法定代表人这一棘手问题,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一旦陷入此类困境,要勇敢地从 “被动背锅” 的角色中走出来,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等多元手段,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徐强胜:《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代表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6期。
刘道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制度渊源与其完善》,载《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4期。
袁碧华:《法定代表人的制度困境与自治理念下的革新》,载《政法论丛》2020年第6期。
李建伟:《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5月。
相关法条: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3条,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2025年2月10日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京市监发〔2024〕65号)第20条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变更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登记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将公司被涤除的人员信息替换为“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并将协助涤除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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