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只需三招,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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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如何走法律
这种情况想必很多人都曾遇到过,找不到人又联系不上,就没办法当面讨要欠款,应该怎么办呢?
高瞻法务提醒:遇到上述情况,按这个步骤做!
步骤一
如果对方不露脸、玩失踪、电话关机、短信不回复、微信拉黑等,搜集和保留好真实的证据如借款借条、欠款凭据、还款协议等,赶紧准备向法院起诉吧
为什么说赶紧呢?因为诉讼是有时效的。借条或者欠条上有约定还款日期的,自约定的还款之日起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若三年内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三年的诉讼时效就经过了。
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之日起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同上,同时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所以大家不要把钱借给了别人,三年不过问,即使去诉讼也过了时效了。
步骤二
准备起诉前,要先了解一下起诉必须要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人可能会担心,“明确的被告”是不是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码等具体信息,如果没有怎么办呢?
确实,普通公民没有向公安机关调取其他公民户籍信息的权利,不过,我们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或请法院出具介绍信以方便查询。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是可以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下面,高瞻法务就给大家介绍下申请调取债务人身份信息的流程:
1、委托律师准备立案材料并向法院起诉。
2、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的申请,即按照电话号码向电信等单位调取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
3、由律师凭借调取的姓名、身份证号向公安机关调取被告的户籍信息。
这样的话,你的案件才可以正式立案。
步骤三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这与上一个步骤其实是并列的,但此步骤适用于紧急的情况。
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导致你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意思就是,如果欠债人名下有房产或车子等财产,我们可先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将欠债人的财产先查封,为日后执行阶段做好准备,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逼迫欠债人现身。
步骤四
到法院起诉还款。这个时候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也没关系,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还不应诉,法院依旧可以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步骤五
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的,也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步骤六
尽量查询到债务共同偿还或者连带偿还责任人。
例如以对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如果我们能够举证证明他的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那么我们就可以再次起诉,请求债务人的配偶清偿债务,执行程序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来源:讲法哒公众号
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金额很小
一、充分应用《人民调解法》、《若干意见》两个文件规定,对债务清偿过程中形成的调解协议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取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绕开繁琐的诉讼程序直接执行债务清偿。
两个法律文件的出台,给非诉讼解决债务问题提供了可能,但是也给企业或个人的债权债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 对于自己的债权要及时行使,实时检查债务偿还进度,对于久拖不决的,要及时发出书面的催款函。
(二)对于债权清收难度的的单位和个人,要多协商,及时形成书面的债务调解协议,由于根据新《人民调解法》达成书面的调解协议一般认定为书面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及时申请法院对书面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以前的调解书由于没有法律赋予其强制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双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调解协议,以调解为拖延时间的手段和方式等现象屡见不鲜。而调解协议被违约方肆意违背后,守约方却只能重新调解或者再耗费人力、物力去进行民事诉讼。这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社会基本原则,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还极大的损害了守约方的利益和对民事调解制度的信心和信任。而《若干意见》以法院确认调解书效力的形式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若干意见》中,最大的突破和亮点在于确定了依法达成和法院确认的调解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即法院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守约方可以在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后,有权不经诉讼而直接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
(四)调解文书进行法院司法确认的程序必须符合法院的程序要求。
在《若干意见》中,对于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规定了具体、详细的确认程序和要求,如:调解协议双方可以对调解中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将参考诉讼简易程序对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等予以确认;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可以采取公证债权文书方式来直接赋予债权文书的法律强制力,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可以对已经形成的债权文书,比如欠条、借据等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该公证过的债权文书,大大降低了讨债的成本。
三、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对方账户或冻结对方资产,向对方施加压力,促使纠纷尽快达成调解。
追款案件,如果条件允许都要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就是在法院判决之前先行查封债务人的资产。这种方式的优点有:
(一)可以在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对债务人的账户、资产进行保全,由于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将给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和商业信誉带来极大影响,因此将迫使对方达成和解。
(二)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如果判决书下达可以直接执行,避免出现法律白条。
四、运用发送支付令的方式追款。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督促还债的支付令后,如果15天内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支付令的好处是简单快捷,节约诉讼成本,费用低廉。
五、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增强债务清偿力度。
一般来讲,如果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弱,可以考虑采取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保证即信誉担保,要求债务人提供我们可接受的相关公司的信誉保证并出具书面保证函。如果起诉,可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可以采取动产或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方式,以不动产担保,叫抵押;以动产或权利担保,叫质押。抵(质)押不等同于抵债。设定抵(质)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上一旦设定抵(质)押,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便不能随意处分该物,限制了该物的流转。以后一旦起诉,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并优先受偿。即使债务人破产,接受了抵(质)押担保的债权人仍然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就该抵(质)押物优先受偿。
(三)特定物设定抵(质)押,一定要履行登记手续,否则无效。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车辆抵押,分别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以股权质押,要做工商登记并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以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分别到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登记。由于未登记而造成抵(质)押无效,因此要格外小心。
(四)可以由第三方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没有担保能力,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找专业的担保公司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六、及时查阅债务人的工商登记档案,从股东出资、设立、注销等多个角度争取由股东、上级单位、承包人等来为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增强债务清偿能力。
工商登记是一个企业设立、变更、终止情况的真实记载。因此,如果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一定要及时查阅工商登记资料,从其他方面寻找偿债义务方并及时向其追索债务。
(一)可以向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单位和个人要求清偿。
要查清楚债务人的开办单位或股东出资的情况,核实注册资金(财务上叫实收资本)到位了没有。如果股东或开办单位出资不实,应以虚假出资额或抽逃出资额为限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如果注册资本的出资没有达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开办单位应对其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我们可以将股东或开办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要求偿还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多了一个还款保障。即使我们没有债务人注册资本不到位的确凿证据,但只要有初步证据,就可以一并起诉股东或开办单位。上了法庭,举证责任就在股东或开办单位了。你说你出资到位了,光有验资报告还不行,前几年验资程序本来就不规范,就是现在,几百块钱也可以买到假的验资报告,你必须拿出证明你出资到位的会计凭证来,实收资本帐可以作假但会计凭证是伪造不了的。当然,假如股东或开办单位出资真的到位了,我们也就放弃对其诉讼请求了,我们也就放弃对其诉讼请求或者由法庭驳回,告错了也无所谓。这是一种诉讼策略。
(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中介组织。
假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会计师事务所还应以虚假验资金额为限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也可一并将会计师事务所推上法庭。
(三)企业挂靠单位。
这类情况在乡镇私企较为常见,名为全民、集体,实为私营企业。通过调查债务人的工商档案,还可查明债务人挂靠开办单位。由于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主对其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我们也可向其合伙人、出资人以个人资产要求偿债。
(四)要求违法清算解散的责任人来承担债务清偿义务。
债务人未经正常清算程序便歇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了。有的债权人一看,债务人都不存在了还怎么追款,财务上便做了呆帐处理。其实不然,如果债务人未经正常清算程序,可以状告其开办单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由清算的资产偿债。
(五)可以有内部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偿还债务。
还有的债务人内部承包了,也可以将承包人一起告,承包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总之,承担债务的被告越多,对债权人的保障就越大。
七、尽可能详细的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必要时可通过资产变现、抵偿等方式清偿债务。
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要通过各种方式、手段摸清、排查。上门追债,要记清债务人的车牌号码、办公地址、职工宿舍的门牌号码,到车管、国土、房产部门核实债务人车辆、房产的产权及抵押情况,到工商局查询债务人开办的企业。可以用债务人对外投资的股权通过股权变更来实现债权。尽可能地在债务人处查阅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固定资产明细帐。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和应收款,也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由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我们清偿债务。对于债务人的资产,容易忽略的还有其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这些都可以折抵债务。
来源:法律屋
微信上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人生中最怕的就是多年不联系的朋友突然间温情的问候,人生中最呕的就是钱借出去好多年,却没见一点回来的意思。金额少的,大家心里骂一骂,当买个教训也就算了,但金额比较高的,又是另外一番场景了。所以身处人情社会,讨债的技巧可是一点也不能少,合法的讨债方法,除了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的判决外,还有以下这些方法、比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要求对方还钱,或者发送支付令等。本文为你详细介绍讨债的方法和技巧。
一、充分应用《人民调解法》、《若干意见》两个文件规定,对债务清偿过程中形成的调解协议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取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绕开繁琐的诉讼程序直接执行债务清偿。
两个法律文件的出台,给非诉讼解决债务问题提供了可能,但是也给企业或个人的债权债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 对于自己的债权要及时行使,实时检查债务偿还进度,对于久拖不决的,要及时发出书面的催款函。
(二)对于债权清收难度的的单位和个人,要多协商,及时形成书面的债务调解协议,由于根据新《人民调解法》达成书面的调解协议一般认定为书面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及时申请法院对书面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以前的调解书由于没有法律赋予其强制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双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调解协议,以调解为拖延时间的手段和方式等现象屡见不鲜。而调解协议被违约方肆意违背后,守约方却只能重新调解或者再耗费人力、物力去进行民事诉讼。这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社会基本原则,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还极大的损害了守约方的利益和对民事调解制度的信心和信任。而《若干意见》以法院确认调解书效力的形式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若干意见》中,最大的突破和亮点在于确定了依法达成和法院确认的调解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即法院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守约方可以在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后,有权不经诉讼而直接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
(四)调解文书进行法院司法确认的程序必须符合法院的程序要求。
在《若干意见》中,对于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规定了具体、详细的确认程序和要求,如:调解协议双方可以对调解中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将参考诉讼简易程序对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等予以确认;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可以采取公证债权文书方式来直接赋予债权文书的法律强制力,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可以对已经形成的债权文书,比如欠条、借据等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该公证过的债权文书,大大降低了讨债的成本。
三、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对方账户或冻结对方资产,向对方施加压力,促使纠纷尽快达成调解。
追款案件,如果条件允许都要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就是在法院判决之前先行查封债务人的资产。这种方式的优点有:
(一)可以在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对债务人的账户、资产进行保全,由于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将给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和商业信誉带来极大影响,因此将迫使对方达成和解。
(二)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如果判决书下达可以直接执行,避免出现法律白条。
四、运用发送支付令的方式追款。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督促还债的支付令后,如果15天内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支付令的好处是简单快捷,节约诉讼成本,费用低廉。
五、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增强债务清偿力度。
一般来讲,如果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弱,可以考虑采取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保证即信誉担保,要求债务人提供我们可接受的相关公司的信誉保证并出具书面保证函。如果起诉,可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可以采取动产或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方式,以不动产担保,叫抵押;以动产或权利担保,叫质押。抵(质)押不等同于抵债。设定抵(质)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上一旦设定抵(质)押,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便不能随意处分该物,限制了该物的流转。以后一旦起诉,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并优先受偿。即使债务人破产,接受了抵(质)押担保的债权人仍然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就该抵(质)押物优先受偿。
(三)特定物设定抵(质)押,一定要履行登记手续,否则无效。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车辆抵押,分别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以股权质押,要做工商登记并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以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分别到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登记。由于未登记而造成抵(质)押无效,因此要格外小心。
(四)可以由第三方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没有担保能力,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找专业的担保公司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六、及时查阅债务人的工商登记档案,从股东出资、设立、注销等多个角度争取由股东、上级单位、承包人等来为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增强债务清偿能力。
工商登记是一个企业设立、变更、终止情况的真实记载。因此,如果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一定要及时查阅工商登记资料,从其他方面寻找偿债义务方并及时向其追索债务。
(一)可以向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单位和个人要求清偿。
要查清楚债务人的开办单位或股东出资的情况,核实注册资金(财务上叫实收资本)到位了没有。如果股东或开办单位出资不实,应以虚假出资额或抽逃出资额为限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如果注册资本的出资没有达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开办单位应对其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我们可以将股东或开办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要求偿还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多了一个还款保障。即使我们没有债务人注册资本不到位的确凿证据,但只要有初步证据,就可以一并起诉股东或开办单位。上了法庭,举证责任就在股东或开办单位了。你说你出资到位了,光有验资报告还不行,前几年验资程序本来就不规范,就是现在,几百块钱也可以买到假的验资报告,你必须拿出证明你出资到位的会计凭证来,实收资本帐可以作假但会计凭证是伪造不了的。当然,假如股东或开办单位出资真的到位了,我们也就放弃对其诉讼请求了,我们也就放弃对其诉讼请求或者由法庭驳回,告错了也无所谓。这是一种诉讼策略。
(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中介组织。
假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会计师事务所还应以虚假验资金额为限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也可一并将会计师事务所推上法庭。
(三)企业挂靠单位。
这类情况在乡镇私企较为常见,名为全民、集体,实为私营企业。通过调查债务人的工商档案,还可查明债务人挂靠开办单位。由于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主对其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我们也可向其合伙人、出资人以个人资产要求偿债。
(四)要求违法清算解散的责任人来承担债务清偿义务。
债务人未经正常清算程序便歇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了。有的债权人一看,债务人都不存在了还怎么追款,财务上便做了呆帐处理。其实不然,如果债务人未经正常清算程序,可以状告其开办单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由清算的资产偿债。
(五)可以有内部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偿还债务。
还有的债务人内部承包了,也可以将承包人一起告,承包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总之,承担债务的被告越多,对债权人的保障就越大。
七、尽可能详细的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必要时可通过资产变现、抵偿等方式清偿债务。
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要通过各种方式、手段摸清、排查。上门追债,要记清债务人的车牌号码、办公地址、职工宿舍的门牌号码,到车管、国土、房产部门核实债务人车辆、房产的产权及抵押情况,到工商局查询债务人开办的企业。可以用债务人对外投资的股权通过股权变更来实现债权。尽可能地在债务人处查阅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固定资产明细帐。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和应收款,也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由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我们清偿债务。对于债务人的资产,容易忽略的还有其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这些都可以折抵债务。
做生意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01
法官,您好,朋友向我借2万元,写了一张借条,约定一年还清,但没有约定利息,现在到期不还,我能否向他再主张利息?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果在借条中没有写明借期内利息的话,再主张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关于逾期利息,法律同时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按年利率6%的标准主张逾期利息。
02
法官,您好,朋友向我借了5万元,写了张借条,当时口头说的两个月就还,可是在借条上没有写明期限和利息,现在对方不还钱了,我该如何主张利息?
答:关于借款利息利率的标准可以参照第一个问题的解答,关于起算期限的问题,因为在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如果来法院起诉的话,一般以起诉之日为起算时间。
03
法官,您好,我借了朋友10万元,但对方实际只给了我8万元,现在对方让我按10万元为本金还本复息,我应该给吗?
答: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平时所称的“砍头息”,“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04
法官,您好,我因做生意周转需要向朋友借款50万元,当时约定月息5%,借期三个月,我按约定支付了利息,现在觉得利息约定过高了,能否让对方返还?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们约定的利息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所以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你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05
法官,您好,有个朋友向我借了1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2%,但到期后对方还不上钱,想继续借钱,我们双方将之前三个月的借款本息作为本金,重新写了一张借条,约定月息2%,期限三个月,到期后,对方仍不还钱,我可以按照第二张借条的约定向对方主张本息吗?
答:将上期利息算入下一“借款期”作为本金,继续计算利息,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讲的利滚利,这种做法法律是允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是可以将利息算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但对复利的计收规定了上限的要求,也就是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根据你们的约定,最终的利息已经超过了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息24%利率标准计算所得的利息,所以超出部分法律不再保护。
06
法官,您好,我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对方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不仅约定了借款利率为年息36%,逾期加收5%的逾期利息,同时还约定了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想问一下,既有利息约定又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是否还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既有利息约定又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所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形下,一般将两者相加后,再判断两者之和是否超过年利率24%。
07
法官,您好,王某向我借款1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约定利息1000元,如果王某提前向我支付了5000元,这5000元应全部认定偿还本金,还是应先扣除截止还款日应偿还的利息?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根据该规定,若你们对于抵充没有约定的话,王某的还款应先抵充利息,剩余部分才能认定为对本金的偿还。
08
法官,2018年年初李某向我借款10万元,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据,借据上记载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主张李某支付利息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你的情况下,虽然双方对具体利率的约定不明确,但是可以确定利率的标准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利息约定不明,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李某主张利息。
09
法官,您好,我借了祁某10万元,年利率36%,借款期限一年,履行期届满,我还款3.6万元,一年后我又还款3.6万元,想问一下我现在还欠祁某多少钱?
答:你第一次还款时,因为约定利率为36%,属于自然债务区,一年产生的利息为3.6万元,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先利息后本金的偿还顺序,在第一次还款后,你尚欠祁某10万元本金。由于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按照36%的利率标准还是24%的利率标准呢?在当前我国的立法规则下,决定了出借人获得的利息收益上限不得超过24%,除了借款期限内自愿偿还的利率可以在24%-36%之间。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年利率的标准更不应超过24%的标准。因此,你说的情况下,第二次还款的3.6万元中有2.4万元为偿还的利息,1.2万元为偿还的本金,现阶段应欠祁某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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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想问一下,我经营的公司借给A公司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定于2019年3月31日前还款,但是后来双方商量定于2018年12月31日还钱,现在对方又反悔了,我们能要求对方提前还款吗?
答: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明确就提前偿还借款达成一致意见,属于双方达成了变更原借款合同的协议,如果此变更协议符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此后双方就应根据变更后的借款合同履行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
来源: 北京丰台法院
编辑: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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