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自证其罪,不能自证其罪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汪琬怡

为什么不能自证其罪,不能自证其罪

大家好,由投稿人汪琬怡来为大家解答为什么不能自证其罪,不能自证其罪这个热门资讯。为什么不能自证其罪,不能自证其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自证其罪是什么意思

派出所的叔叔,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经常会问一句“你怎么证明这件事不是你干的?”。不要小看这一句话,因为处于派出所讯问紧张高压的环境,心理和精神压力巨大,大部分人是没有任何经验的,他们会急于辩解,然后开始讲自己真的没干这个事。但是,其实问出这句话,存在以下诸多法律问题和考量:

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责任在于司法机关,而非嫌疑人自身。公安的这种提问方式本质上是在转移举证责任。

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这种提问方式容易让嫌疑人陷入自证陷阱。嫌疑人可能因紧张、慌乱或急于自证而说错话,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这些都可能成为定罪的依据,进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存在审讯策略的考量

当然,公安人员并非不懂法律,而是将此作为一种审讯策略,试图通过这种方式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更多线索或证据。但这种策略存在风险,可能会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提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精神障碍等免责事由时,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但这与公安普遍地要求嫌疑人证明自己无罪是不同的。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金语良言

近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规定,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其实,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早就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当时就有人乐观地认为,这一条款已接近国际上的沉默权制度。不过,从几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来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推行起来并不顺畅,更不可等同于国际上的沉默权制度。

美国联邦宪法在第五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从而使公民享有了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宪法权利,而沉默权制度就是对这一宪法权利的兑现,其典型表现是民众并不陌生的“米兰达宣言”,即影视剧中经常出现的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会被当做呈堂证供。”如果警察在审讯之前没有宣读“米兰达宣言”,那其获得的口供就不能在审判中用作证据。

强调警察的告知义务既是对警察的约束,即“控权”,也是告知公民享有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宪法权利,即“赋权”。事实证明,这一旨在保护被审讯者合法权利的规则对于抑制刑讯逼供起到了有效作用。

在理论上,沉默权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两者的权利蕴含也有所不同。沉默权是以否定一切陈述义务为前提的,它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一切提问,还可以决定不为自己作证或者辩解,而且无需说明任何理由;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是以有部分陈述或作证义务为前提的,如有些国家就规定被告人对自己的姓名、地址不能沉默不言。在某种意义可以说,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一个总体的司法原则,而沉默权是实现这个原则的一种具体路径和方法。

不过,在我国,由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形势严峻,为追求犯罪治理效率,侦查犯罪与证实犯罪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口供势必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然而,应当“如实回答”,(假设没有被强迫)意味着被追诉人没有“不回答”的自由,而必须回答就存在潜在的“强迫”可能,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这样一来,在逻辑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应当如实回答”的并存,就是对沉默权制度的一种排斥。不得不承认,这也是我们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一种现实权衡难题。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是要完善讯问规则,特别是改变过于依赖口供的传统做法。践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需要健全整个讯问机制,包括讯问时机、场所,以及对讯问的监督,等等。还有,你可以说别人有罪,你应该为自己辩解,否则就有重大犯罪嫌疑,类似这样的证据观念已经到了亟待改变的时候。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

五部门发文,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

新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规定,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改革意见共21条,围绕冤假错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从贯彻证据裁判要求、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尊重和保障辩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方面提出改革举措。

意见强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等。

在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方面,此前最高检曾出台文件要求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015年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也曾表态正在实行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按照《意见》,为防止刑讯逼供,将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意见》的内容在于落实。多位受访专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要把以审判为中心落实到实处不可能一蹴而就,其离不开全社会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同时也要加强责任追究,保障法官能够独立办案。

看点1

非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应予以排除

《意见》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证据的收集方面,《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解读】

证据新规能否改变自证其罪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刘静坤解读时指出,侦查、审查起诉的事实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是当前制约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只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才能有效解决法院审判经常面临的“定放两难”困境,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不违心下判或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对于此前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表示,过去“以侦查为中心”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而近期陆续平反的冤假错案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贯穿诉讼始终,未能实现疑罪从无。

对于《意见》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认为将遏制侦查权的目标置于关键地位,其中证据收集指引、重大案件侦查手段实施录音录像、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等举措的提出,为破除“侦查中心主义”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微观方案,值得做进一步的论证研讨以及实践探索。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不断提高,作为判定手段的审查机制也趋于复杂化,“这就好比竞赛中的‘跨栏’高度不断提升,运动员在加速跑的过程中需要克服的难题也越来越多,一旦跌倒就会退出比赛。”

看点2

重案侦查终结前核查讯问合法性

《意见》规定,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解读】

侦查制度改革对改变刑讯逼供有何影响?

在近年来受到关注的冤假错案中不少可以见到刑讯逼供的身影。在念斌案中,被无罪释放的当事人念斌后向检察机关递交材料,要求对当年的办案民警涉嫌刑讯逼供等行为进行调查。

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对此坦言,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从近年来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看,往往都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

对于《意见》中提到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的同步录音录像范围有限,可能会出现有选择性的录等问题,《意见》在巩固了这一制度的同时也强调要扩大范围,可以更好地发挥录音录像资料在定案中的作用,“很多案件的讯问过程是非法的,此外一些案件中笔录口供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是不一致的,而录音录像的内容可以起到核实口供的作用。”

看点3

证人对定罪量刑影响重大应出庭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意见》也明确提出,要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在对出庭证人保护方面也做了专门规定,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解读】

如何保障证人出庭提高证人“出庭率”?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长期关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关于证人出庭他对新京报记者坦言:“有的写了书面材料在庭上念一下,人都不来,甚至不确定这个材料的内容是不是证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另外人的记忆可能会出现偏差,所以只有证人出庭,通过双方的质证才能还原真实的情况,而实践中往往是证人说什么就是什么,没有交锋的过程。”

对于证人出庭率不高的原因,受访的多位专家表示,一方面是侦查机关太过强势,“办案机关就不愿意让证人出庭”,此外也与缺乏证人出庭保护和补偿机制等有关。

要把《意见》落实到实处,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看来仍需三家配合,“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相反,缺乏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法院只能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或者因为控方证据不足、不符合有罪的证据标准,冒着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遽然裁判被告人无罪;或迁就控方的证据缺失,冒着错及无辜的风险贸然裁判被告人有罪。换句话说,离开了审前活动的积极参与,法庭审理既无法做到不枉不纵的公正裁判,更难以实现以审判“倒逼”侦查、审查起诉的期待。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自证其罪的法律法规

北京市公安局推出加强公安刑事执法办案十项工作措施;3.7万民警实战培训

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记者昨日从北京市公安局获悉,近日,北京警方出台加强刑事执法工作十项措施、创新深化全警常态化实战培训、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上述措施可从多方面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推动执法质量提升。

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中央、市委政法委总体部署,北京市公安局结合首都公安执法实际,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推出全局加强刑事执法工作的十项措施,措施包括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

另据介绍,此次改革措施中,警方还出台了创新深化全警常态化实战培训,已覆盖一线执法执勤岗位干警3.7万人。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北京市公安局将牵动上述十项措施落实到位,通过建立证据规则体系,健全取证标准体系,落实制度保障体系,进一步推动全局民警转变执法理念,树立审判中心意识,提升全局刑事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 十项措施

●完善证据搜集工作机制。

●完善现场执法录音录像制度。

●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健全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及处置工作机制。

●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调取、审核、移送工作机制。

●健全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工作。

●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健全证人保护措施。

●落实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为什么不能自证其罪,不能自证其罪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喜欢的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