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用专利侵权的三个标准是什么
实用专利侵权的三个标准如下:
1. 实施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这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 相同性: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如果两者在技术特征上完全一致,或者虽然存在差异,但差异属于非实质性的,不影响技术效果的实现,也可认定为侵权。
3. 等同性: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如果属于等同替换的技术特征,也可能构成侵权。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二、包装专利侵权怎么赔偿
包装专利侵权的赔偿通常根据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者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等因素来确定。
1. 权利人的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销量减少、利润损失等直接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调查费等。权利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
2. 侵权人的获利: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赔偿数额,侵权人应当提供其产品销售利润的相关证据。
3. 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若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可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一般倍数在 1 到 3 倍之间,具体倍数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在实践中,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赔偿判决。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权利人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如侵权产品、销售记录等。
三、包装专利侵权怎么认定
包装专利侵权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保护范围的确定:首先要明确包装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包装的形状、结构、图案、色彩等特征。如果被控侵权的包装与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就可能构成侵权。
2. 整体观察比较:将被控侵权的包装与专利包装进行整体观察和比较。不仅要比较外观的各个部分,还要考虑包装的整体效果和功能。如果整体上给消费者的视觉感受和使用体验相同或相近,就可能构成侵权。
3. 细微差别判断:在比较过程中,要注意细微差别。如果只是一些非实质性的变化,如颜色的细微调整、图案的局部修改等,不影响整体的视觉效果和功能,仍可能构成侵权;但如果细微差别导致整体效果和功能发生实质性变化,就可能不构成侵权。
总之,包装专利侵权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通过对保护范围的确定、整体观察比较和细微差别判断等方面进行分析,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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