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阜康市某镇村民吐某因病去世,其再婚妻子帕某与继女加某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死者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共计7.91万元,并继续在死者名下的房屋内生活。吐某亲生子女包某、别某要求帕某归还亡父名下房屋及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无果,随即产生矛盾纠纷。2018年12月10日,帕某前往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调解员受理矛盾纠纷案件后第一时间进行实地调查。经走访村委会及附近村民后了解到,死者吐某与帕某为重组家庭,吐某亲生子女包某、别某一直外出务工未尽赡养义务。吐某再婚后不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一直由帕某与继女加某照顾,吐某在此期间留下遗嘱,明确将名下房屋赠与帕某。
调解员调查后立即组织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诉求后,首先向包某、别某解释根据死者遗嘱,该房屋已赠与帕某,因此帕某在法律上享该房屋的所有权。包某、别某表示尊重遗嘱,但父亲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应由死者亲生子女即他们来全部继承。
鉴于此情况,调解员向矛盾纠纷当事人解释《继承法》第十条对法定继承中遗产继承顺序有明确要求: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加某与包某、别某享有共同继承的权利。同时调解员又解读了《继承法》第十三条关于继承中照顾弱势的规定,表示包某、别某长期未履行赡养义务,在父亲患病期间作为子女也未进行照顾,帕某与加某悉心照顾吐某多年,且帕某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在遗产继承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多分配一些,双方对抚恤金分配达成一致。最后,调解员解释丧葬费0.91万元已悉数用于死者安葬一事,不宜分配继承,矛盾纠纷当事人无异议。
【调解结果】经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导下,矛盾纠纷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1、吐某名下房屋由帕某继承,并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由帕某继承死亡抚恤金4.375万元,加某、包某、别某各继承死亡抚恤金0.875万元。
双方当事人满意此调解协议,未进行司法确认,当场履行此协议。
【案例点评】这是一起因继承而产生的纠纷,调解员以案释法、情法结合,最终使得当事人作出让步,解开心结,这起婚姻家庭纠纷的顺利化解得益于以下几点:
一是调查:调查是调解纠纷的关键环节,通过向村委会及左邻右舍了解实际情况,掌握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
二是听:即倾听,做一个细心、耐心的倾听者。当事人是倾诉者,让当事人说够、说足、说透。
三是授:即传授,做一个合格的传授者。在接待时,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问题予以解释,做一个合格的法、理、情传授者。法律运用能力是对法律的运用具备综合性、系统性和针对性,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解释法律并结合情理进行劝导,当事人欣然领会,并能及时消化。
四是告:即告知,做一个明白人。所谓“告知”是调解员大致了解纠纷情况后,在调解过程中,从法律的角度,让当事人知晓应当知晓的问题,最终促使矛盾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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