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特定民事主体的一种民事义务,在性质上不属于约定义务,而属于法定义务。如果将安全保障义务视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就无法解决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的损害赔偿问题。《民法典》第1198条则是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该条在适用范围上进一步扩大,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的追偿权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基本含义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1)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公共场所管理者
经营场所是指经营者用于营业的场所,此种场所往往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面对不特定的公众开放,以吸引消费者或顾客的关顾,从而实现营业的目的。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实践中主要根据发生侵权行为的场所的具体性质来判断,如果属于营业性质的,则属于经营场所,反之属于公共场所。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指对场所负责运营或者看管的责任主体。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是指经营场所的运营管理者,一般是以经营场所作为营业地的企业法人,或基于承包租赁等关系而具体从事经营场所运营管理的自然人或其他主体。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要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断其管理者。
(2)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群众性活动并非都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活动,其也可能存在营利性,例如体育赛事活动、演唱会、展销会等,都会收取一定的门票或入场费。群众性活动与经营性场所组织的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具有临时性、短期性和不固定性。如果是在固定的场地长期举行的群众性活动,则可能属于经营性场所或公共场所组织的活动,属于场所责任的一种。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是指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其具体负责活动的筹划、组织和进行,因此对于活动中的参加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过错造成损害的责任
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此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此种责任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了自己所负有的、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在此种情形下,被侵权人遭受侵害,是基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自身的过错,是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合理防范或者阻止的危险而造成的,不是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造成。
此种侵权责任的大小,也应当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的大小,以及其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原因力来判断,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
(2)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
当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该第三人是直接责任人,当然应当由其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不在于排除这些情形的发生,而应当是是否履行了事先的检查、巡查和制止、实施救护措施等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责任是相应的责任,是指仅在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其责任大小与过错的大小、程度的轻重应当相当。实践中,存在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第三人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形时,安全保障义务人也不需要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只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此种责任是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补充。
二、典型案例——某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1、基本案情
被侵权人在某高尔夫球场附近的建筑工地做建筑木工,工地位于球场界线外。2021年3月3日上午,被侵权人在做工时突然被高尔夫球击中受伤,致其左面部受伤,诊断左颧弓骨折。击伤其的高尔夫球是吴某发出。事故发生后,双方到当地公安局边 防派出所要求解决未果,遂诉至法院。
2、案件评析
法院认为,首先,吴某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其击球不慎将球击偏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自己有责任的领域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高尔夫球场作为经营者首先应该预见该类消费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在其经营范围内做足保障安全措施,例如建设防护网、打球前清场等等。在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后才能允许消费者做出击打高尔夫球的行为,这样可以防范、避免所击打出的高尔夫球可能对第三人带来的伤害。本案中,吴某按照球童的指令发球,其本身没有过错,而击打出去的球伤到被侵权人,应认定高尔夫球场未排除安全隐患,未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给击球者发出指令,致使事故发生。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高尔夫球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高尔夫球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吴某存在违规、不当操作等行为,仅以吴某球技不佳作为抗辩理由认为高尔夫球场不应承担责任或承担补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本案以吴某和海丽高尔夫球场各自承责50%为宜。
关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 第1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 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 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7、1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6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订) - 第24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 第46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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